第一章 研究现状综述

第一节 卢曼系统理论研究

系统理论经历了多个发展时期,本书选取的是经过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法律社会学家卢曼(Niklas Luhamnn)阐释的系统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本书的主要文献和理论基础来源于卢曼对法律系统理论的论述。卢曼及其后续研究者对现代法律的理解是本书首先需要阐明的理论起点、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卢曼的法社会学与系统理论研究基于其对社会问题的一般研究(social theory)。其一般社会学研究旨趣承接了韦伯、涂尔干、帕森斯等学者的解释社会学(interpretive sociology)的基本立场,这也是本书所持的理论进路。所以,对卢曼法社会学及其法律系统理论进行研究,首先需要对这些基本的一般社会学理论有深入的了解,以确立本书在系统理论一般性研究与法律系统论研究现状中所处的历史位置与可能的理论贡献。

介于研究者自身的语言背景和阅读范围,研究者并未能涉及卢曼对社会一般理论的德文文献,但是在能够通过学术数据库和学术图书购书渠道查询的范围内大量搜索了卢曼社会一般理论的文献。卢曼社会系统论的主要脉络集中在以下论著中。

《社会系统》是卢曼对其一般社会理论的重要,甚至是最为重要的综合性论述。[1]《社会系统》是系统论发展至今里程碑式的经典著作,也是卢曼开始全面接受“自我指涉”系统观念并改造早期现代社会系统论的标志性作品。该书英文版也是英文学术世界对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的较早的译介。在这本书中,卢曼借助其在20世纪80年代新接受的自创生理论(autopoiesis theory)对其社会功能学派下的基本观点进行了系统性的论述和重构。通过这本书,卢曼将其对社会理论的描述从结构—功能(structural functionalism)引向了对社会功能分化和区分的论述。也正是在此书中,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基本脱离了在其前期学术生涯中对其理论有重大影响的帕森斯基于行动(action)的功能学派理论,[2]从而形成了卢曼独特的对社会现象的理解和理论阐释。在这本书中,卢曼向研究者证明了社会学的哲学基础正从本体论转向知识论,或者说社会研究的重点从哲学转向理论(philosophy to theory)。这种转向为不同学科借鉴系统理论研究具体社会现象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社会系统的概述》虽然名为“概述”,其实是卢曼借助教授课程的机会“灌输”其理论基本要点的尝试。[3]这本书也是理解系统理论发展过程的必读书目。在其不短的篇幅中,卢曼对基于自创生理论构建的社会系统进行了深入解读,特别是对系统与环境的关系、系统之间的功能分化、社会系统沟通的时间维度等问题做了细致的阐述。通过阅读该书,我们可以看到卢曼对原有基于生物学的自创生理论系统有了较大的修正,融入了韦伯、涂尔干等人对社会意义(Sinn)的构建理论。卢曼也通过该书的出版澄清了理论界长久以来对系统理论的误解,使得学界对系统理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了更深刻的体悟。

上述两本书是研读卢曼系统理论的必读书目,与之相关的是百科全书式的两卷本的《社会的社会》。[4]我们对卢曼系统理论的基础性学习主要围绕这三本英文文献,并在阅读的过程中对卢曼细致甚至显得有些冗长的脚注进行了仔细的阅读和挖掘。由于卢曼社会系统理论试图对社会问题做出全集式(all-encompassing)的描述,其理论的论述不免显得过于抽象,对其引注的二次搜索能够在阅读这些文献的过程中对卢曼社会系统理论进行进一步的挖掘。这些文献主要涉及语言学、人类学、控制论(cybernetics)等。[5]

卢曼系统理论中对本书有较为直接影响的文献需要特别提及。在有关世界社会的论述中,卢曼在社会学领域较早提出了全球化的概念,并以全球生态问题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尝试性的解读。[6]虽然卢曼在此问题上并没有深化下去,但是从现有系统理论的文献中可以看出,卢曼提出的世界社会概念对法律的自创生系统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可能性给出了强有力的证据,这也是本书对刑法系统全球化问题论证的理论基础。在这方面必须提及托依布纳对卢曼世界社会理论的重要发展。[7]正是在托依布纳更传统的法学研究和法学知识背景下,卢曼世界社会理论才具有了运用到研究具体刑法问题的可能性。

希德(David Seidl)对卢曼自创生系统的解读对理解卢曼自创生与区分概念的关系具有重要价值,也对本书中有关作为组织的刑事司法系统的解读具有重要的启发;[8]博克(Chris Borch)对卢曼理论精要的分析对理解卢曼学术发展史中的三个阶段[功能学派阶段、自创生阶段、区划(inclusion)阶段]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较为成熟的对卢曼理论的概述性文献;[9]金(Michael King)利用卢曼社会系统理论对英美法体系中具体制度的解读,为本书尝试经验性的系统论理解提供了思路上的冲击和指引;[10]安德鲁(Andreas Philippopoulos-Mihalopoulos)对卢曼区分概念以一种文学中常见的欺骗(trick)理论进行解读具有视角上的原创性,也是研究卢曼一般社会理论中少见的纯粹的哲学意义上的探讨。[11]

卢曼系统理论在英文文献中以著作的形式呈现是近年来才开始出现的,但是卢曼通过英文论文的形式对其一般社会理论中的基本问题进行了部分介绍。卢曼与哈贝马斯论战也是对卢曼理论进行一般性研究的重要文献。[12]该书尚未被翻译为英文,但是在《合法性危机》一书中,哈贝马斯对卢曼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批判,是研究卢曼的重要文献之一。

卢曼一般社会理论对英文学术界的冲击在近年来开始形成。正是通过接触上述英文文献,笔者初步领略了卢曼系统理论的学术魅力。通过这些译介的作品,笔者也对卢曼社会学及其法律的社会理论的“一般性”(generality)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并逐步确立了论文选题的可行性。更重要的是,通过研读卢曼及其研究者对系统理论的一般论述,笔者在社会理论、哲学知识论层面对卢曼的理论的方法论和构建现代社会的基本概念有了深入的理解,也对英文学术界对卢曼系统理论一般研究的最新动向有了更为深刻的把握。

对本书而言,系统理论中社会功能子系统分化(differentiation)、自创生(autopoiesis)、悖论(paradox)、区分(distinction)等概念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在一般系统理论的文献中,较少见到直接涉及犯罪与社会、刑法与社会关系的论述,较为抽象的一般系统理论概念需要通过法律理论的“转化”,从而进入刑法系统的二阶观察。这正是现有一般性系统理论研究文献尚未或较少涉及的,也是本研究的出发点和突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