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罗退尔敕令》与《利特勃兰德法律》

最初的伦巴德人可能居住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公元初,伦巴德人已经出现在易北河(Elbe)下游一带。4世纪时,伦巴德人逐渐加入日耳曼民族大迁徙的浪潮,开始向南部移居,穿过现在的德国中部和波希米亚(Bohemia)地区,定居于多瑙河北部流域。在6世纪早期,一些伦巴德人作为东罗马帝国的同盟者参加了拜占廷的征服意大利活动,但是作为一个民族,直至6世纪下半叶他们才进入意大利,初期进占多瑙河南部流域的罗马行省庞诺尼亚(Pannonia)。[60] 但是,或许是因当时意大利东哥特王国的强大和东罗马帝国策略的有效,此后一段时期伦巴德人在庞诺尼亚省的继续侵入进程相当缓慢。在此过程中,伦巴德人较顺利地习惯了在罗马境内的生活,他们还学习拉丁文,同时一定程度地熟悉了罗马人的习俗和法律。也是在此时期,伦巴德人了解到早期定居于罗马帝国境内富庶地区的其他日耳曼人的经验教训。

就罗马帝国一方来说,面对来自日耳曼各民族日渐增加的侵犯和压力,采取联合其中一个或数个民族以集中对付另一个民族的措施,挑起不同日耳曼人之间的战争。567年,伦巴德人联合因从东罗马帝国那里接受贡物而日渐强大的阿弗律人(Avars),摧毁了他们共同的敌人格皮德人(Gepids)。次年,他们在国王阿尔波因(Alboin)的领导下,通过武力,更多的是使用迫降方式,获取意大利的许多城市,进占了罗马帝国的旧都米兰,并毫不费力地占领意大利北部和中部的大部分地区,帕维亚(Pavia)成为伦巴德王国的首都。

572年阿尔波因去世后,连续十余年,伦巴德人因为内部纠纷,导致无法成功地产生一位新国王,而处于若干公爵的分裂统治之下。[61] 但在此期间,伦巴德人对意大利的征服并没有停止,随着他们向着罗马方向的意大利南部的推进,建立起了一些半独立的伦巴德公国。584年,伦巴德人终于克服分歧,顺利选举出奥退里(Authari)为国王,新国王成功地为伦巴德王国建立起中央组织,并迎娶巴伐利亚公爵女儿、天主教徒提多琳达(Theodolinda)为皇后。此婚姻在伦巴德王国历史上意义重大,因为提多琳达成为了伦巴德王国的所谓巴伐利亚王朝的祖先,而且她还向伦巴德人不断地介绍宣传罗马天主教。[62]至6世纪末期,意大利被不规则地分治于伦巴德人和东罗马帝国的统治之下。

但是,伦巴德人的征服从未扩展至意大利最南部地区,而且即使在北部和中部,因为公爵们对于王权统治的连续抵制,也未能成功地建立起一个单一国家。

(一)《罗退尔敕令》

在奥退里之后,伦巴德重要的统治者是636年被选举为国王的布雷沙(Brescia)公爵罗退尔(Rothair)。尽管同时代的人也许对罗退尔卓越的军事领导能力及其统治时期王国领土的不断扩大的印象更为深刻,但他对于伦巴德王国的重要贡献却在于努力将不成文习惯改变为一个单一的法典,共有388条,[63]这就是通常所称的《罗退尔敕令》(Rothair's Edict)。[64]它是伦巴德人最早的成文法典,不外乎是日耳曼习惯的成文记载之一,属蛮族法之一种。[65]

一般而言,《罗退尔敕令》是一部体系编排比较清晰、条款规定极其明确的列举式法典。在这一最初之伦巴德人的法典中,还表现出其内容未受到罗马或教会影响的特征,乃至有学者称其“完全是一部日耳曼法律”,“是到目前为止发现的最优秀的蛮族法律”。[66]主要是因为,当时大部分伦巴德人尚为异端,而且国王本人也是阿里乌斯教徒,虽然他默认在王国内天主教僧侣集团的逐渐形成,但总是设法抵制罗马教会法则和罗马帝国制度。因此,在此法典中,并没有包含特别调整罗马人的条文,凡罗马人与伦巴德人之间发生纠纷,不问情形如何,罗马人都须受伦巴德法之约束,反之,当罗马人彼此间发生纠纷时,则仍然受罗马法调整。[67]

在罗退尔于652年去世后,伦巴德王国再次陷于混乱,这种状态于662年当贝尼文特(Benevento)公爵格利瓦特(Grimwald)成为国王时暂告一段落。他是第一个将统治伦巴德王国与统治贝尼文特公国结合起来的伦巴德国王,但是即使在其统治时期,这种结合也并非十分密切,因为其子罗姆瓦特(Romwald)此时相对独立于自己的父亲而统治着贝尼文特。在格利瓦特统治时期,罗退尔国王开始的中央集权制度被延续下来,并且还在668年颁布对于《罗退尔敕令》作简短补充的法律文件,称为《格利瓦特法律》。共有9条,其条文名称依次为:为主人服务了30年的男女奴隶,保持了30年自由的自由民,犯了被处支付900索尔第的犯罪的奴隶,已占有30年的财产,在父亲死后继续留在祖父家中的孙子的继承,被离弃的妻子,妻子的犯罪,明知某男已有妻室仍进入他家里的妇女,犯盗窃罪的妇女。[68]

(二)《利特勃兰德法律》

7世纪后期,伦巴德王国的统治再度陷于分裂和混乱,此种状况直至利特勃兰德统治时期(Liutprand,712~744年在位)才暂告结束。利特勃兰德可能是伦巴德王国历史上最有权威的国王,作为一名天主教徒,他赞赏王国中罗马化的趋向;[69]作为一个军事首领,他重新加强伦巴德对意大利的征服,并且扩展了这种征服;作为西欧的一名蛮族统治者,他保持了与查理·马特统治的法兰克王国之间的和平、友好关系;而作为一名立法者,他对于伦巴德法律作了十分重要的增补。713~735年,他颁布了153条补充法令,统称为《利特勃兰德法律》。这些法令的具体颁布年代如表1-2所示。

表1-2 《利特勃兰德法律》颁布年表

与此前伦巴德法律相比,《利特勃兰德法律》有了一些明显改变,主要原因是此时伦巴德人都已经改信正宗的罗马基督教,因此法律明显受到教会势力的影响。713年颁布的法律在编首设有说明颁布新法令目的的序言,在此序言及其后各次颁布法令时所设的序言中,都常引用《圣经》段落。而该法律各具体条款的相对冗长,也应该是它与此前伦巴德法律不同的一个形式特点。

在利特勃兰德统治时期,虽然以牺牲地方利益为代价增加了国王官员的权力,从而使伦巴德国王的中央集权化达到极盛,但即使在此时期,利特勃兰德也还是遭到一些人,尤其是那些将自己视为地方的行政、司法和军事政权的世袭享有者的公爵们的反对。[70]不过,当744年利特勃兰德去世时,伦巴德王国还是显示出已经被建立成为一个拥有足够中央集权制行政组织以确保它在其后一段时间内能继续稳固发展的整体。而在他之后的统治者,如拉切斯(Ratchis)、艾斯托弗(Aistulf)、德斯特里斯(Desiderius),虽并非无能之辈,但却未能使伦巴德王国延续存在很长时间。

不过,对以前的法律进行补充的活动在伦巴德王国最后时期仍在进行。拉切斯在位时期,于745年或746年颁布一个补充法令,称为《拉切斯法律》,共14条,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1~4条,条名依次为“每个法官应该每天主持法院而且不应该收受贿赂”、“所有人都应首先到自己的法官那里寻求公正”、“任何人均不得在未经其法官同意时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每个自由民都应该自备一定的军事装备”;第二部分为第5~12条,条名依次为“抵押品及其将来如何被给付”、“与奴隶结婚的自由民妇女的一个新条款”、“在国王许可之下获得一个奴隶或半自由民者”、“买卖账单和不支付的请求”、“派遣代理人赴境外者”、“对自己的法官发动暴动和叛乱者”、“未经法官许可试图提起他人诉讼者”、“调查和泄露国王秘密者”;第三部分为第13、14条,条名分别为“国境的保护”、“随从及依附者”。

艾斯托弗在位时期,尽管不时处于与法兰克人的冲突之中,但也有立法举措,于750年和755年分别颁布补充法令,称《艾斯托弗法律》。750年颁布的法令共有9条,主要是关于商人的规定,同时还包含非法婚姻、盗窃等内容。755年颁布的法令共有13条,主要涉及姐妹对于已故兄弟财产的继承权、解放奴隶、寡妇收益权、教会财产权、法官誓言等方面。[71]

托斯卡纳(Tuscany)公爵德斯特里斯顺利地成为伦巴德王国的最后一位国王。在他统治时期,曾一度缓和与罗马教皇的关系,并恢复与法兰克人的友好关系,也重新获取曾经丧失的一些土地。不过,他并没有像几位前任那样颁布补充法律。771年,当查理曼继承法兰克王位时,休弃了自己的妻子(即德斯特里斯的女儿),加上罗马教皇又向法兰克人求助以对抗伦巴德,伦巴德人与法兰克人之间的冲突迅速激化。773年,法兰克人开始入侵意大利,次年,帕维亚沦陷,这标志着伦巴德王国的终结,其立法史至此结束。但是,当775年伦巴德的领土处于法兰克人统治之下时,南部斯波莱特和贝尼文特的公国仍然维持独立,贝尼文特的公爵自认为是德斯特里斯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有两位亲王还颁布了在本公国内生效的法律,即阿里吉斯(Aregis)于774年和阿德尔切斯(Adelchis)于866年分别颁布的法律,这些法律也构成对伦巴德法律的补充,在贝尼文特公国内适用。[72]

从上述可以看出,643~755年,伦巴德王国颁布了若干成文法典,可统称为《伦巴德法典》。主要有两部分,最早且较完整的是643年由国王罗退尔颁布的共388条的《罗退尔敕令》,另一部分就是713~735年由国王利特勃兰德颁布的共153条的法律。除此两者外,还有不同时期由国王格利瓦特、拉切斯及艾斯托弗颁布的补充法令。其中,罗退尔国王颁布的法律显示出国王似乎谋求设计出一部完整法典的愿望,因为它多少是根据一定体系进行编排,而其后伦巴德王国的立法者则更关心如何弥补以前法典所遗留的缺陷或者是如何修正它们,从而针对新的社会条件所引起的特殊案件颁布法律,故后期法律在法条次序的安排上基本缺乏体系性。从总体上看,在日耳曼法律史上,伦巴德王国立法史的价值主要在于伦巴德国王们持续的立法活动,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使法律不断丰富,适应王国社会形势变化的需要。

尽管伦巴德国王们的立法活动持续不断,但与西哥特王国、勃艮第王国的立法实践不同的是,他们并未颁布专门适用于罗马人的法典。不过,在伦巴德王国中,罗马法很大程度地得以保留,罗马人之间的纠纷仍然适用罗马法,后期伦巴德国王的立法本身也吸收了罗马法规则。[73] 对于出现此情形的原因,孟德斯鸠曾有过分析。他认为,在伦巴德王国中,罗马人不能从舍弃自己的法律转而选择伦巴德人的法律中得到任何好处,这样在伦巴德就不存在使法兰克人统治下的罗马人选择适用《撒里克法典》的那种动因,所以在意大利,罗马法和伦巴德法同时并存。在后期,伦巴德法甚至向罗马法让步,而不再是统治民族的法律。虽然它曾经继续作为主要贵族的法律而存在,但是由于大多数城市本身成立了共和国,而这些贵族要么自己衰亡,要么已被摧毁。新共和国的公民都不愿意选择伦巴德的法律,因为它确立“决斗裁判”的习惯,而且还保留着许多骑士的风俗和习惯。而僧侣集团势力强大,他们几乎都是生活在罗马法之下,这些都导致遵守伦巴德法的人数减少。此外,伦巴德法律不像罗马法那样庄严雄伟,无法使意大利人回忆起其曾经统治过强大帝国的辉煌。伦巴德法也没有罗马法那种宏大宽广的幅度,仅仅是对某一些案件有规定,而后者则包罗万象,故能更好地补充适应城市生活的需要。[74]

由于各地公爵的自认为公国利益高于国家利益的观念,伦巴德人无法发展出凌驾于地方利益之上的国王权威,加之罗马法在伦巴德王国较广范围的保留,这些都影响了前述伦巴德各个时期立法措施在王国内的效力,但是这些立法的影响仍具有一定延续性。当伦巴德的王位被法兰克人获取之后,法兰克国王们并没有取消伦巴德法律的效力,反而允许它们继续在意大利的加洛林王国内生效直至10世纪,在此期间,还增加颁布了一些他们自己的法规补充入伦巴德法律中。这些补充增加的法律即使在德国皇帝奥托一世(Otto Ⅰ)征服意大利后仍然生效,甚至从奥托一世至亨利二世(Henry Ⅱ)时期的皇帝们仍颁布了若干这种补充性法律。因为它们的颁布,至11世纪,伦巴德的法律已经被作相当的修正和补充。本来就已十分微弱的伦巴德法逐渐被已复兴的罗马法所取代。[75]

另有学者认为,伦巴德法与撒克逊人在英格兰完成的法典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令人感到惊奇的是,现代英国法中十分重要的信托概念可以追溯至伦巴德法,并可以找到最早的独特处理办法。征服者诺曼人威廉的大臣郎弗兰(Lanfranc)就是伦巴德人的后代,年轻时曾作为著名法律学者被载入伦巴德人年谱。早年的学识使他后来能够很快地潜心研究撒克逊法,又因在撒克逊人的土地上超出教会权力办理了一些十分著名的案件,因而在英格兰也享有很高声誉。[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