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耳曼法研究(修订版)
- 李秀清
- 4829字
- 2025-04-07 17:04:24
三 《勃艮第法典》与《勃艮第罗马法》
勃艮第人是东日耳曼部落的一支,与罗马帝国的初次接触约在3世纪,当时他们已经定居在莱茵河东面沿美茵(Main)河一带区域。在那里,勃艮第人和其他蛮族部落连续威胁着罗马帝国边境。至5世纪时,罗马帝国日渐衰落,蛮族人不断侵入罗马帝国境内。406年,勃艮第人开始出现在莱茵河西岸,并且发动了进攻罗马人的战役。罗马帝国皇帝霍诺留斯(Honorius,395~423年在位)迫于压力授予勃艮第人以土地,作为同盟者,勃艮第人在罗马帝国境内定居下来。[41]
就在进入罗马帝国境内不久,413年,勃艮第人就建立了以沃尔姆斯(Worms)为首都的王国。这第一个勃艮第王国具有传奇色彩,于436年被匈奴人灭亡,当时的勃艮第国王广德哈尔(Gundahar)和许多勃艮第人同时遇害。一段时间后,残存的勃艮第人被罗马帝国赐予日内瓦湖以北的萨堡迪(Sabaudia)地区的土地。443年,在国王广迪科(Gundioc)的领导下,勃艮第人建立了相对稳固的第二个王国。从此,勃艮第王国沿着罗讷河渐渐向南部扩展。474年,广迪科的儿子广多巴德(Gundobad,474~516年在位)成为勃艮第人的国王。在一段时间里,广多巴德可能与其两个兄弟,即Godigisel 和Chilperic,同时分享王位。
在广多巴德统治时期,虽然勃艮第王国在西部和南部受到较为强大的西哥特人的威胁,并且还受到来自克洛维当政时期的法兰克王国的威胁,但是,勃艮第王国不仅没有被摧毁,相反却达到极盛时期。[42]
516年,广多巴德去世,其子斯吉斯蒙德(Sigismund)继承王位,勃艮第王国的处境日渐困难。 523年起,法兰克人在克洛维儿子们的领导下,连续进攻勃艮第王国。当斯吉斯蒙德遇害、他的兄弟格多曼(Godomar)成为国王时,勃艮第王国已经丧失一部分国土。虽然新国王尽力保全王国,但还是难逃厄运,532年勃艮第人终被打败。534年,勃艮第王国被法兰克统治者瓜分。这是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独立勃艮第王国历史的终结。不过,在此之后,原来王国各地的伯爵们,在一段时间内仍因拥有足够强大的力量而独立于法兰克人的统治。因此,独立的传统在区域内得以保留下来,已经灭亡的勃艮第王国也因而在整个中世纪历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43]
如同其他日耳曼人一样,勃艮第人进入罗马帝国境内后,也同样遇到如何解决日耳曼人的属人性的习惯法与罗马人的属地性的成文法之间的冲突问题。由于勃艮第人是相对和平地逐渐进入罗马帝国的罗讷河流域,甚至还可能是在受到寻求招募兵员的罗马人邀请下进入帝国境内的,因此,勃艮第的统治者也就没有必要采取激烈的措施迫使居民中的一方去接受另一方的习惯或法律,而是扩展日耳曼人的属人性的规则,使勃艮第人与罗马人各自遵守本民族的习惯或法律的措施。但是,既然勃艮第人作为同盟者定居于罗马帝国,并有权拥有原属罗马人的一部分土地,自然就需要建立一种法律以调整两个民族的商业交往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很显然,勃艮第人十分愿意受到高卢罗马人的信任,他们并非过分强迫罗马人必须遵守勃艮第人的习惯,而是尝试着制定能公平对待勃艮第人和罗马人的法典。
国王广多巴德统治时期勃艮第王国达至鼎盛。一般认为,也是在其统治时开始将勃艮第习惯法典化,而完成这一工作的则是继任其位的他的儿子斯吉斯蒙德。勃艮第王国主要为勃艮第人颁布的法律称为《勃艮第法典》(Lex Burgundionum,又称为Liber Legum Gundobadi,Lex Gundobada,La Loi Gombette,Gombata等),具体适用于勃艮第人之间的纠纷及勃艮第人与罗马人之间的纠纷;[44] 为罗马人制定的、调整双方当事人都为罗马人的纠纷的法律称为《勃艮第罗马法》(Lex Romana Burgundionum,LRB),因为其早期原稿中的一个讹误,又称之为Papian。[45]关于这两个法典的具体颁布时间,后人并非十分了解。[46]
(一)《勃艮第法典》
《勃艮第法典》因其又名Lex Gundobada,故被简称为LG,它保留下来13个文稿,全部为9世纪之后的作品。其中,5个文稿为105条,其他的为88条或在这些条款基础上又有不同数量的补充。从这些文稿可以看出,法典显然并不是在同一个时间里组合而成的,而且从内容上看,前88条出台的时间应该相对早些,第88~105条和Constitutiones Extravagantes部分似乎是后来补充的——但它们并不完全为不相同的法律,补充部分仅仅是对已有条款作更正确的界定而已。[47]权威学者常将后面这些条款称为“additamenta”(增补、附录),他们也基本同意这样的观点,即法典后面的附加为私人所为,而非官方的陈述。[48]
虽然有学者认为,《勃艮第法典》的制定时间可以追溯至国王广多巴德执政不久的时期,但该法典的起始部分,即第2~41条,不可能是在西哥特国王尤列克于476年颁布其最早版本的《尤列克法典》之前编纂,因为《尤列克法典》可能为广多巴德编纂法典的部分内容提供了某些范例,比如,法典禁止施行451年以前的法律:这一时限在《勃艮第法典》中是因为沙隆(Chalons)战役而令人瞩目,在《尤列克法典》中是因为在对抗匈奴人的战役中提奥多里克死亡而引人注意。[49]法典第42~88条依据不同次序而注明日期为501~517年,注明为516年前的那些条款是国王广多巴德所颁布,此年之后的条款为其子斯吉斯蒙德所颁布。从法典文字修辞风格和内容中提到的“较早的法律”字样可以看出,这些条款中没有一条颁布于501年之前。[50]
在保留下来的文稿中,有的前言提到的立法者名为广多巴德,有的名为斯吉斯蒙德,故而有学者据此认为,《勃艮第法典》的内容是经过一系列修改而成,这些修改部分系由国王广多巴德统治时期所为,部分则是斯吉斯蒙德所为。但这似乎不太可能。因为那些在501年后颁布的法律是为了适应以前法律未能涉及的新情况的需要,它们并没有像一般修改应该进行的那样完整地重述法律。法律的前言应是由斯吉斯蒙德颁布,因为其中提到它是在国王统治的第二年于里昂签署,如果这里所指的国王为广多巴德,那在其统治的第二年签署则似乎太早了些,况且广多巴德统治时期定都维也纳而非里昂。此外,前言的修辞风格也更像第42~88条的条款。因此,法典前言可能是当斯吉斯蒙德颁布若干后增加条款而重新颁布广多巴德的法律时补充增加的。[51]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忽略明显被修改的第1条外,总体而言,第2~41条是编纂于476~501年的某个时间,第42~88条编纂于501~517年,而其后部分,即第89~105条和增补部分,则是编纂于国王格多曼统治期间,或者是独立的勃艮第王国灭亡之后的某个时期。
将《勃艮第法典》简称为《广多巴德法典》也很合适,因为在勃艮第王国时期,广多巴德是在位时间最长的统治者,而且在他的领导下,勃艮第王国达到权力的极盛和国土最广阔的时期。鉴于《勃艮第法典》是经过多次修改而编成的,法典前后部分的风格也必然存在一定差异。通常认为,其正文的前半部分(主要是指法典的第2~41条,即antiquae),主要只是传统习惯的记录和简单的陈述,正文的后半部分(即novellae)则较具修辞性,引入了一些原则性法律规则。
但就整个法典来看,无论是前半部分还是后来修改而成的条款,都主要是寻求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诉讼程序在法典中所占比例较高。在其中涉及民事方面的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到罗马法的某些明确印记。[52]因此,有学者认为,该法典所受罗马法观念之影响甚深,[53]法律陈述大多采用立法方式,它包含法律规则而非审判意见或作为先例的判例。
但是,法典中有一个条文例外,即第52条,它是引证确定了一个将来可以作为法律加以遵守的判例原则。该条提到,寡妇安琪尔特(Aunegild)在丈夫死亡后,被抵押给国王的执御剑官弗兰吉斯(Fredegisil),后者已为她支付聘礼,但安琪尔特却与另一男子巴尔蒙德(Balthomodus)缔结非法婚姻。在该案中,安琪尔特被强迫支付赎杀金300索尔第(solidi)给弗兰吉斯,而与她缔结非法婚姻的巴尔蒙德,必须与其证人一起证实自己并不知道安琪尔特已被抵押这一事实。该条法律的最重要部分是最后一段的表述:“事实上,我们命令,在此案中作出的判决将继续永远被保留在法律中,而且为避免现在所允许的赔偿金之温和而导致鼓励此后任何人再犯这样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命令,任何人若已犯这样重大的罪行,不仅要丧失所有财产,且有遭处死之虞。”于是,该案决定就成了一项法律规则,而不仅仅是作为一个简单的案例规则。
此外,在《勃艮第法典》后半部分中还可看出这样一种倾向,即旨在建立一个国王的立法制度。也就是说,法典后半部分这些条款表明,简单的习惯规则已经逐渐发展为更加复杂的国王立法。虽然《勃艮第法典》是诸蛮族法典中涉及政治性内容最少的一部,但是它的序言、它的编纂风格以及立法精神,均能反映出此时勃艮第国王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军事首领或单纯的大业主,王权已脱离了它的野蛮状态,以便成为一种公众的权力。[54] 因此,有学者认为,《勃艮第法典》代表着脱离基于道德认可的部落习惯向基于政治权威和国王权力的国王立法的转变。[55]而在进入罗马帝国境内如此短时间内就能颁布法典,这本身就证明勃艮第的国王们和行政管理者具备设计和制定能维持两个具有极大差异的民族之间协调关系的法律的能力。
《勃艮第法典》是最有影响的蛮族法典之一,因为即使在法兰克人征服勃艮第王国之后,它仍然继续在勃艮第人中发挥效用,后来查理曼颁布的法规也部分地吸收了它的制度。直至11世纪中叶,该法典除不适用于其他日耳曼部族人及罗马人外,仍然为勃艮第区域内一切居民之属人法,可见其效力延续之久。[56]《勃艮第法典》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它代表着后来欧洲法律发展的一个过渡阶段,反映了日耳曼法律与罗马法律最早的融合,一些典型的日耳曼因素,如在早期日耳曼部落中起着重要作用的自由民集会及血亲复仇制度等,几乎都不存在。[57]
(二)《勃艮第罗马法》
关于《勃艮第罗马法》的具体颁布时间,同样不被后人所知,但据有的学者研究,认为可能是颁布于《勃艮第法典》的最早版本之后。《勃艮第罗马法》包含刑事、民事和程序等方面,内容详尽,但它并未取代当时在勃艮第适用的其他所有罗马法。颁布目的仅是作为法官裁判适用的补充制度。它在国王广多巴德领导下编纂而成,实际上出自当地罗马法学家之手,其主要依据有三项,即保罗的判决、盖尤斯的著作及学术解释(school interpretation)。[58] 但是,该法典并不具有长期的影响力,当534年法兰克人征服勃艮第之后,便被更广泛、更能满足世俗生活各种需要的阿拉里克的《简编》所取代。[59]
对于勃艮第王国的立法史,还有一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即前述广多巴德进行的法典编纂是否代表着勃艮第王国历史上的将习惯法成文化的最早尝试。对此,学界大多持否定的观点,尽管此种观点主要是基于推测而形成。如前所述,5世纪初,就在勃艮第人进入罗马帝国境内不久,他们就建立了以沃尔姆斯为首都的王国,虽然我们对这第一个王国具体情况所知甚少,但可以推测,他们的日耳曼习惯法肯定与罗马法存在冲突,并且受到后者的影响。
至443年建立第二个勃艮第王国时,与罗马的土地所有权和行省的管理经验已经是第二次接触。完全可以肯定的是,一个不成文的法律体本身不太可能有效地为已受到相对复杂并且发达的制度影响而实行统治的人提供先例。因此,在广多巴德编纂法典之前,勃艮第王国或许已经有过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尝试,而且在广多巴德初期的法律条款中发现了一些附注,其中提到所谓“较早期的法律”,但它们并未被包含在法典之中,而且也没有流传下来。比如,《勃艮第法典》第18条第1款提到 “古老的过错规则”,该条法律规定,如果某人的动物伤害了他人的动物,则肇事动物之所有人应当将此动物交给受伤动物之所有人——这意味着,在“古老的过错规则”下,一个人要对自己动物的行为负责,并且以一定方式为动物所致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却并未特别规定“古老的过错规则”的具体内容。
此外,在进行官方法律汇编之前,广多巴德国王可能也曾制定过成文法律,但并不是所有这些条款均被包含在后来正式颁布的法典之中。那些经对过去的法律进行修改而成的条款被规定到法典中,而过去的法律本身则未被吸纳入法典之中。我们可以从《勃艮第法典》第4条第7款中看到这种情况。该条规定,某人在未经所有人许可时牵走一匹马,如果只是出于一天的旅程所需而实施此行为的,必须支付给马的所有人以一笔赔偿金。该条还规定,“如果是为了比一天旅程更多的目的而牵走此马,就根据我们已经作出的应该遵守的关于利用马旅行的法令而缉拿盗贼”——但是,在法典中却找不到此处所提及的所谓已经作出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