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他人的自由

严格而言,上面所谈到的自由只是认识者的自由。尽管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认识者,他可以设想自己(或我)是自由的,但他是否可设想他人也是自由的呢?如果我确是自由的,他人是否自由当然于我而言是极为重要的。一方面,尽管自由为我遵守社会规范、追求正义、获得救赎等提供了基础,但如果只有我是自由的,那么这些行为就从根本上没有必要了;另一方面,在世界中,如果只有我是自由的,或我只认识到自己是自由的,其他人或其他事物都是被决定的,那么于我而言,不仅区分自由与不自由失去了意义,而且我也可能并不在乎自己是否自由,甚至根本不会意识到自己是自由的。实际上,正是由于我与他人相互关联,并且这种关联会时时提醒我,才使得我在意识到他人具有自由时,我也意识到自身的自由。也只有在此时,我才意识到自由的真实存在,并深切地认识到自由的意义。

他人自由的根据何在?如果不能从有关道德现象或心理现象的特定事实中,或从其他事实以及相关科学理论中获得认识者自身(或我)自由的根据,自然也难以由此断定他人自由的存在。一些人提出,既然确立了我的自由,也就可类比地得出他人自由的存在。如由于我是自由的,而他人拥有与我相似的身体,他人的行为在许多方面与我的行为相似,等等,因而可断定他人与我一样也是自由的。类比论证尽管有助于开启新的洞见,却难以说是可靠的。的确,如果它是可靠的,那么根据我身体与他人身体在某些特征上的相似性,就可推断我身体所具有的其他一些特征也必是他人身体所具有的。如设想我是色盲,那他人也必定是色盲。实际上,由于没有确立判定相似性的标准,类比论证可能给各种臆测、幻想开启大门。如根据类比论证,人们可断定任何那些他希望具有自由的事物都是自由的。

设想他人是自由的当然不能完全依赖猜测,它也有必要获得认识论上的根据。如果这样,则可根据前面类似的考虑,把“他人是否具有自由”的问题转换成另一个问题,即有关他人的所有事实是否都被完全决定,或在逻辑上是否存在一个理论,它能把有关他人的所有事实都纳入其中。显然,如果的确存在这样的理论,那就可断言,有关他人的所有事实都是被决定的,或他人是不自由的。反之,断言他人自由就有认识论上的根据。存在这样的理论吗?

需要指出,到目前为止,实际的科学研究的确没有找到这样的理论。不过,这不能断定这样的理论不存在。在认识过程中,人们通常相信,在认识某些复杂的自然事物的过程中,尽管目前没有找到一个能把有关它们的所有事实都纳入其中的理论,但随着认识的深入,获得这样的理论总是可能的。正是基于此,一些人提出,之所以当前没有找到一个能把有关他人的所有事实都纳入其中的理论,也只是因为他人是复杂的。尽管与自然事物相比,他人可能更为复杂,但二者并没有根本不同。于是,对他人的认识也如同对自然事物的认识一样,总是可能获得某一理论,它能把有关他的所有事实纳入其中。

上述看法其实是容易遇到批评的。批评者指出,尽管人与自然事物有相似之处,但它们有根本的不同,因而上述结论不一定是可靠的。具体而言,尽管自然事物是复杂的,但它们在我的眼中总是被动地存在,它们与我或许存在某些关联,却没有相互的交流。正是如此,虽然自然事物对我的认识有影响,它可能改变认识的内容,如增加新的事实、排除一些旧的事实等,但它通常不会改变我进行认识的形式条件。如它不会改变我确定事实的根据、判定真假的标准以及对认识结果的表达等。这样一来,随着认识的深入,我总是可能获得某一理论,此理论能把有关自然事物的各种事实纳入其中。他人却与此不同。我与他人之间不仅存在关联,而且存在相互的交流。这种交流对我的认识有影响,不仅可改变我进行认识的内容,还可改变我进行认识的形式。如它可影响我确定事实的根据,影响我判定真假的标准,甚至可影响我对认识结果的表达,等等。这样一来,我对他人的认识与对自然事物的认识就可能有根本的不同。当然,即使如此,这种影响也不一定会阻碍我获得能把有关他人的所有事实纳入其中的理论。

要回答上述问题,看起来首先要对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做些基本了解。交流要借助某些媒介(如声音、文字等物理载体)才能进行。在交流过程中,人们通过这些媒介的特定形式(即符号)来传递他们希望交流的内容,这些内容即是符号的含义。含义即是符号所包含的、不同于其物理载体而能为它们所表现的东西,而一般称这些包含含义的符号为语言。在特定的语言表达中,一定的含义总是与一定的语言符号相联系,符号与含义总是粘在一起的。根据不同表达方式或不同交流媒介,可区分不同的语言形式,如肢体语言、有声语言、文字语言等。相对于人类漫长的历史,文字语言出现较晚,不过,它一经出现,便很快地在语言中占据了主要地位,其他形式的语言沦为它的一种辅助手段。也因此,在讨论人与人的交流以及其他活动而要关注语言时,常常只关注文字语言。这里所谈到的语言也主要是指文字语言。尽管如此,由此所获得的许多结论并不特别地与此有关。很容易表明,基于其他语言的讨论也可获得相似或相同的结论。

不仅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要基于语言,人的思想、认识也要基于语言。如果不借助语言,人们不仅不能表达认识的结果,甚至不能进行认识。尽管语言在人类的各种活动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但此处只关注交流过程。设想两个人(即A与B)进行交流,他们的交流过程通常以如下方式进行:一个人A在某一情形中做出某种语言表达,与他交流的另一人B也有相应语言表达的应对。如果这种交流能持续地进行,那么不仅B能对A的语言表达进行应对,A也能对B的应对做出反应。随着这种交流的持续,这种应对可不断地相互回复,因而这是一个相互交流的过程。这一过程对人的认识有何影响?它是否会阻碍A获得能把有关B的所有事实纳入其中的理论呢?

为了解答上述问题,不仅要设想A、B能相互交流,并且能充分理解对方的语言,还要设想A认识到理论a,a能解释并预见有关B的事实。当然,此时B是否认识到a是无关紧要的。如果A观察并获得了在某一时刻之前有关B的事实p,p包括了描述B所处的外部环境、他的状态等事实,那么对A来说,通过a,根据p能预见到将来出现的有关B的事实q。显然,对A来说,有关B的事实q是必然出现的。上述情形的确是可以设想的吗?如果上述情形是可设想的,那就会出现如下的情形:由于A、B能相互交流,因而当说到p时,A、B都能明白它的含义,并能用语言正确地表达它,否则只能说,或者A,或者B没能真正理解p。如果对A来说,在B那里,出现p时,q是必然出现的,由于A与B具有相似性,那么在A自身那里也将如此。也即当A处于B的情境,并且他出现p所描述的状态时,他会必然地出现q所描述的状态。这是否可能?

由于A是自由的,这意味着A了解到:尽管在B那里,根据a与p必然地得出q,但由于他有能力避开q所描述的状态,于是他会说,至少在他自身那里,q的出现不是必然的,而可能出现q1或q1所描述的状态。如果这样,这时就可能出现如下情形。(1)B能理解A所谓的q1。如果B能理解q1,那他就能理解a与p并不必然地得出q,而可能出现q1。如果B能理解到这一点,那么在B那里,p所描述的状态并不必然随之出现q所描述的状态,它也可能随之出现q1所描述的状态。果真如此,A断言能预见B就会失败。(2)为了保证达到预测目的,这时A要做到,当他说到q1时,B认为A是指q,即在B的语言中,没有q1的存在。然而,A不能做到在与B相互交流时,语言表达q意味着q,而在不与B交流时,语言表达q同时意味着q与q1。如果的确能做到这一点,也就意味着在A与B的交流中,A能自由地定义语言表达q所表达的内容。当然,由于A是自由的,他的确有能力定义其语言所表达的内容。不过,如果A在与B的交流中,他总是自由地定义语言表达的内容,则可以说,A与B之间尽管有语言表达的应对,却没有真正的交流。这实际也表明,A与B并不拥有共同的语言系统。

假如A不是那种极端自负的人,相信自己有一套私人语言,他承认与B之间有相互的交流,则他势必承认,如果出现p时,q所描述的状态在B中出现是必然的,那么在此情境中,这种状态在其自身中出现也是必然的。如果他承认,他是自由的,出现p时,q所描述的状态在其自身中的出现不是必然的,那他也有必要承认,出现p时,q所描述的状态在B中的出现也不是必然的,B也是自由的;也即A如果不可能精确地预见自身,他也不能精确地预见B。更一般地说,在能相互交流的人们中,如果一个人认定自己是自由的,那他就有必要认定,与他有相互交流的他人也是自由的。或者说,如果一个人设想自己是自由的,那么在他的认识中,将不存在这样的理论,根据它能完全预见那与他有相互交流的他人的行为,也即他需要设想与他有相互交流的其他人也是自由的。实际上,只有设想与他有实际相互交流的他人是自由的,他才可能与他人有真正的交流。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相互交流并不是指实际的相互交流,而只是在逻辑上的相互交流。而一个人只要与其他人可能存在相互的交流,那他就有必要认定他人是自由的。

如果确实可以设想与我有相互交流的他人是自由的,这种设想有认识论上的根据,那么由此也可看到,他人的自由与我的自由是一起呈现出来的,离开我的自由而设想他人的自由只是一种臆想。当然,我的自由也离不开他人的自由。正是在与他人的交流中,我才能真实地了解到自己是自由的,这种自由才成了我的需要。设想他人是自由的不仅有认识论上的根据,其实也有实践上的理由。一个人只有设想他人是自由的,他才会感到自己有必要遵守道德规范,才会感到有必要确认自己的行为是合理的。人们不仅在实践活动中有必要设想他人是自由的,为了理解这些实践,也有必要设想他人是自由的。此外,认识论以及实践上的根据在人的直觉中产生了强有力的印象,它们又为人们接受这种信念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顺便要指出的是,语言交流不总是清晰的。一方面,存在多种类型的语言;另一方面,我与世界中的许多事物有相互的交流。正是如此,人们往往难以对“何物具有自由”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一个人可以说,某些高等动物是自由的,可以说所有高等动物乃至一般的动物是自由的,也可以说所有生物,甚至整个自然界都是自由的。幸运的是,“何物具有自由”不是此处所要关心的问题,对我们来说,在认识论上确认我以及与我有相互交流的他人是自由的就已足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