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分两个类型的核对与存疑

下潘汪遗址中的仰韶文化层,灰沟和灰坑之间,未见有叠压或打破关系。《磁县下潘汪遗址发掘报告》[4],依据仰韶文化遗存中诸单位包含物(主要是陶器)的不同,把它区分为两个文化类型。《报告》认为,第一类型(即大司空村类型)的特点是出土了较多的大司空村类型的彩陶,以H99为代表,同类的还有H15、29、32、47、70、115,共7个灰坑。第二类型(即后岗类型)以大量的“红顶碗”式陶器为主,没有彩陶,以H129为典型,同类的有H21、69、74、140、141、192、202、242,共9个灰坑;另外,有一座陶窑(y1),一段长50米、深1~1.5米的灰沟,以及并不整片连续的第四层仰韶文化层堆积,同样根据其包含物,均归属于第二类型。

又据此分类,《报告》认为属第一类型的完整和可复原的陶器(指器皿)9件,均有图发表,连同陶片,有图的陶器标本共54件,属第二类型完整和可复原的陶器37件,内有图的20件,还有8件陶片作为标本用图发表。

经过核对发现,《报告》所定两种类型的单位与两种类型的陶器标本之间,存在一些矛盾现象和疑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报告》确定的两种类型灰坑,与发表的陶器标本并不完全一致,有互相交叉的情况。如第一类型H70的泥质灰陶罐、夹砂红陶瓮两件陶器放在第一类型内,一件泥质红陶钵又放在第二类型内。第二类型的H74、H141却没有在第二类型发表陶器,相反,已发表的陶器标本(H74有四件,H141有两件,绝大多数均为彩陶)又都放在第一类型中,这类灰坑应确切地归属哪一个类型好呢?

2.总数16个仰韶灰坑,除上述提到的H70、74、141三个外,还有作为第一类型代表的H99却在第一类型中发表了9件陶器标本,另外H15发表一件彩陶盆;第二类型的典型单位H129,也在第二类型中用了陶器标本6件,另外H140有红顶碗、泥质红陶豆片各1件,H192有红顶碗,泥质红陶盘各1件,H202有陶皿、器盖各1件;余下的7个仰韶灰坑,却没有一件陶皿、器盖可供进一步核对。

3.《报告》肯定第四层仰韶层属第二类型,放在第二类型内的陶器标本有10件,但是同在第四层出土而作为第一类型的陶器标本达16件之多。《报告》不但把两个相邻探方同层的出土物分属于两个类型,而且,如T45同一探方的4层和4a层内的6件器物,也分别放在两个类型之中。可见,这层的遗存并不很单一。

4.《报告》选用了出自第三层(龙山层)和H20龙山灰坑内的陶器标本共6件,均放在仰韶文化第一类型。还有H46、96、183等三个灰坑既非仰韶,又非龙山或商代,当是更晚的遗存,共用了4件陶器作为仰韶文化第一类型的标本。选择的标准,大概是因为这些器物几乎都是彩陶。

从已发表的材料看,下潘汪仰韶文化遗存的典型单位不多,选用的仰韶陶器出土情况相当复杂,这说明此处仰韶文化的内涵本身可能也并不单纯。其中关于区分两种类型陶器同出的现象,《报告》没有加以明确说明。我们推测,一种可能是下潘汪仰韶文化由于本身的复杂性,确是如此共存的,因此,似不能仅以原来知道的两个类型来概括这里的仰韶遗存全貌;另一种可能是在文化堆积层次上或许是有区别的,但目前尚不易弄清。这样,就涉及两个问题,其一,《报告》中把所有仰韶文化诸单位都肯定地区分为两个类型,其现有依据和所立标准值得进一步研究。其二,《报告》进一步提出“下潘汪仰韶文化第一类型早于第二类型”,两者还是“代表着这一地区仰韶文化早晚两个不同发展阶段”,这个意见也可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