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1.《反间谍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反间谍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反间谍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3.国家安全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国家安全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深海安全等基本内容。

4.国家安全工作的总要求是什么?

《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5.反间谍工作坚持怎样的工作方针?

《反间谍法》第二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积极防御、依法惩治、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6.什么是总体国家安全观?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

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政治、军事、国土、经济、金融、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粮食、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太空、深海、极地、生物、人工智能、数据等诸多领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开放和安全,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统筹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统筹维护国家安全和塑造国家安全。[1]

7.反间谍工作如何依法进行?

《反间谍法》第三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8.什么是间谍行为?

根据《反间谍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5)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6)进行其他间谍活动。

9.什么是“境外机构、组织”“境外个人”?

《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反间谍法》所称“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所称“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10.什么是“间谍组织代理人”?

《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反间谍法》所称“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确认。

11.什么是“敌对组织”?

《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反间谍法》所称“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敌对组织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确认。

12.什么是“资助”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反间谍法》所称“资助”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1)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2)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13.什么是“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反间谍法》所称“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1)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2)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3)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14.未经批准,可以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吗?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禁区,禁止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但是,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禁止航空器进入空中军事禁区,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除外。使用军事禁区的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资料,应当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规定,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必须经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禁止私自开启封闭的作战工程,禁止破坏作战工程的伪装,禁止阻断进出作战工程的通道。未经作战工程管理单位师级以上的上级主管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对作战工程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不得在作战工程内存放非军用物资器材或者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

15.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防范、制止、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时,可以适用《反间谍法》吗?

《反间谍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16.什么是“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根据《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1)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3)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4)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8)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17.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在中国从事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的,适用《反间谍法》吗?

《反间谍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条件,从事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适用本法。

18.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如何发挥作用?

《反间谍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9.哪些部门应当做好反间谍工作?

《反间谍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20.哪些主体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义务?

《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反间谍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反间谍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

21.如何提高个人和组织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反间谍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个人和组织给予保护。对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在反间谍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1)提供重要情况或者线索,为国家安全机关发现、破获间谍案件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或者为有关单位防范、消除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者现实危害发挥重要作用的;

(2)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任务,表现突出的;

(3)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表现突出的;

(4)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本单位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者现实危害,挽回重大损失的;

(5)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有重大创新或者成效特别显著的;

(6)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宣传主管部门,协调和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渠道方式、典型案例、先进事迹等进行宣传,制作、刊登、播放有关公益广告、宣传教育节目或者其他宣传品,增强公民维护国家安全意识,提高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

22.哪些情形属于在反间谍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

根据《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在反间谍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

(1)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2)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3)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4)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5)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23.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工作中有哪些履职要求?

《反间谍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个人和组织的信息,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应当保密。

注释

[1]《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载《人民日报》2022年9月20日,第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