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本书主要对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目前,适用于国内外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泛指有关用人单位与职工关系,以及职工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总称)及其有关法规性政策。法律调整的对象主要是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

本书是从企业如何依法用工的角度来叙述的。作为企业家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对企业员工进行管理时,如何在法律规范的框架范围内行事?如何在行使各类管理手段和管理技巧时,不触犯国家有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何依法实施劳动用工,凝聚广大员工的企业归属感,发挥其更大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很有必要学习和掌握一些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本书写作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系统阐述。从知识点来说,结合人力资源领域的特点,从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入手,让读者从书的开头就带着基本的法律理念去理解人力资源管理全过程的法律规范。本书第一篇涉及的法律基本知识的内容,以及最后几章涉及用人单位与政府打交道和法律救济的内容,与全书各篇章的内容构成了本书的一个完整体系。本书作为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实务全程指引,应当有头有尾;作为一部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知识的全书,去掉了第一篇的法律基本知识铺垫和最后几章的法律救济保障,就感觉本书有残缺。特别是删掉第一篇中有关法的特征、法律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险法的特征以及法定的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叙述,就失去了理解企业整个人力资源依法管理的基础和内核。

只有首先对相关法律基本知识有所了解,才能有助于读者去正确理解本书中的有关法条解说、以案说法、要点提示和争议问题分析,进而引发读者进一步的探讨,而不是笔者怎么说,读者就遵从。本书的创作初衷就是希望能够引发读者对人力资源管理法律规范的完善做深入思考。这也是本书的生命力所在。

本书各章节的编排顺序基本上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展开,从劳动法律的基本概念起步,对招用劳动者的入门规范,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集体合同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的人事劳动事务管理规范,职工各项权益保障的落实、劳动争议的依法处理、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政府行政管理与服务行为的审查与司法监督等,进行了全程解说。

第二,问题导向。本书结合企业实际用工碰到的问题,通过提出问题然后回答问题的方式进行叙述。对实务中碰到的一些问题,本书给予了积极回应;对一些问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没有规定的,本书也列出了不同的观点,没有下定论。书中提出了许多值得企业注意的问题,以及值得立法者和司法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希望能引起有关读者的高度关注。也有一些问题不便且也没必要进一步展开,只是想引导读者自己去思考分析,结合企业实际提出自己的对策。

第三,知识简介。本书简明扼要地介绍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知识、劳动用工管理知识、社会保险知识等概念,还介绍了一些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的历史、相关制度的特征与作用;旨在从历史过程、时代背景、基本理论依据等方面,让读者对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相关制度为什么要这样建立等问题加深理解。通过将理论性的说理和实操性的分析相结合,让读者能进一步理解我国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规定的基本定位。因此,本书也可以作为教学参考书,供相关领域内不同角色的读者阅读。

第四,以案释法。本书中不仅介绍或采编了大量的案例,而且对这些案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法理、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实务中的疑难等进行了深度分析。本书中的案例素材大多取材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司法判例,为便于阅读和理解,在保持案例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叙述中作了一些技术性处理。在书中讨论案例的目的,并非对某一个案件的评判,而是对类似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出读者对此类问题的关注或思考。本书在探讨提出的一些观点,只是抛砖引玉,希望广大读者能在不同场合提出宝贵意见,促进立法者对相关立法及时修订、补充或完善,促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司法审判中进一步准确释法,共同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体系的健全。在此,笔者真诚地感谢本书案例分析素材来源所涉及的法院、仲裁委及相关单位。本书在案例处理中若有不当之处,恳请指正。

这里要特别指出:由于本书主要是围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书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劳动法律规范中所特指的概念,同时,政府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名称已多次变更。因此,在阅读本书时,为了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习惯用语相适应,要注意理解本书行文中的以下几个用词:

1.使用“用人单位”时,主要是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用语和特别强调;此外,在一些日常语境下,也用“企业”或“公司”来表述。

2.使用“劳动者”和“职工”时,也是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用语和特别强调;此外,有时也用企业日常中使用的“员工”来表述。

3.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时,主要是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官方用语;有时也会简称为“人社部(或人社厅、人社局)”。

4.在提到国家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的政府部门时,有时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事部门”“人社部门”等名词,主要是引用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官方用语和简称。在现实生活中,目前都是指各级政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本书各章节中交叉使用这些名词,有时是为了与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或当时的政府机构名称保持一致,有时是为了阅读时方便理解,故未统一使用现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笔者认为,任何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都是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都是对于广大职工参与社会劳动的管理、开发运用和关心培养。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制度作保障,仅凭管理者的人格力量是难以获得职工长期信赖的;仅凭一般的企业文化,若没有法章约束,也是没有根基和难以持久的。只有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依法实施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这种用工管理才是可信的、有保障的,才能最终取信于广大职工。

最后,特别感谢舒丹女士、成知博女士在本书出版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仓促成书,书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余明勤

202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