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颁布,对于旅游业和旅游法学的研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而我作为该法起草过程的亲历者,更有一番特殊的感受。在旅游法起草过程中,针对司法实践中旅游纠纷案件出现的很多法律适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履行司法审判指导职责的重大举措,对旅游业的影响,一点也不逊于之后通过的《旅游法》,我也有幸参与其中的相关工作。对这两部法律文件进行深入解读,阐释其法理,探讨其精义,为业界、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无疑是旅游法学人的使命。可惜,在浩瀚的书海之中,这类文献至今所见甚少。因此,当海恩博士邀请我为其新著《旅游纠纷与损害赔偿》作序时,我欣然允命。
翻阅《旅游纠纷与损害赔偿》的书稿,感到非常熟悉和亲切,书中所讨论的问题,几乎都能引起我的回忆和共鸣,因为这些基本都是我们参加旅游相关立法过程中思考、研究甚至是辩论过的问题。诸如旅行社转团、甩团这些恶意违约行为的应对,包价旅游合同、组织旅游合同,大包价、小包价和自助游之间的关系,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边界等,均为旅游发展过程中业界特别关注的影响市场健康发展的问题。海恩博士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按照旅游合同纠纷、旅游合同衍生纠纷、旅游侵权纠纷以及各相关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旅游损害赔偿进行了体系化的整理,尤其是对费用退还和转团责任进行的专门讨论让人耳目一新。我认为,本著作对《旅游法》相关问题所作研究的独特视角、深入程度,解析的逻辑思路、透彻程度,目前未见能出其右者。
2007年海恩博士从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毕业后到我所执教的北二外工作,一段时间内只知其人,并无交道。2009年,海恩博士获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他给时任科研处长的我留下了初步的印象。当年底,我们共同参与了原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法》起草立项的论证会议,尽管他当时对旅游行业了解不多,有些发言我并不认同,但其努力将民法基本理论运用于《旅游法》的思路,给我留下深刻印象。我始终认为,我国旅游法应采取综合立法模式,秉持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法学基础理论并结合旅游业实践,否则不可能圆满完成。之后,海恩博士协助我做了很多事情,包括共同承担《旅游法》具体制度论证,组织翻译境外旅游法,创办旅游法研究丛书,编辑中国旅游法评论,举办高层次的学术沙龙等。在此过程中,我们虽然在理论的理解、具体问题的认知上有过不同意见,但合作始终非常愉快。我很欣赏海恩博士扎实的法学功底、对学问的认真态度,以及我辈学人所共有的,有时候略显执拗的社会担当。
我国《旅游法》从无到有经历了漫长的探索过程,旅游业也在行政命令、政策文件、部门规章这样低层级的法律规范下运作了数十年。我个人两次从头到尾参加了我国《旅游法》的论证、起草工作,深感荣幸的同时,也非常渴望《旅游法》的研究力量得到充实,研究水平得以进一步提升。2019年,海恩博士在我们相识十年后,离开二外转调中国政法大学。我期待他继续关注《旅游法》、研究《旅游法》。这本著作既是其之前的总结,也是下一阶段更深入研究的起点。希望海恩博士继续努力,为我国的旅游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也成就他自己的功业。
值此新著出版之际,聊缀数语,馨香以祝之。

202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