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一 理论基础

(一)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由剑桥学派经济学家马歇尔在1980年发表的《经济学原理》中最先提出,他创造性地运用“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这对概念说明了除土地、资本、劳动之外的第四种生产要素如何增加生产产量。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外部性理论的内涵,但“外部经济”概念为外部性理论奠定了基础。此后,庇古在马歇尔的基础上对外部性做进一步解释,将其区分为“外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两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外部性理论已成为环境经济学中最基础的理论。一般认为,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动或决策对其他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了一种有利(正外部性)或不利影响(负外部性),但这种外溢性作用未能在交易成本或价格中体现,即产生一种“非市场性”效应,因此外部性又可称为外溢性。在正外部性情况下,一方经济主体的行为使另一方经济主体受益,而受益方却不必承担任何费用;在负外部性情况下,一方经济主体的行为使另一方经济主体的利益受损,但造成这种局面的经济主体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成本。正是这种外部性的存在改变了市场主体之间的成本与收益结构,经济主体因未能承担自身行为引起的任何成本或收益而造成市场失灵,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以实现帕累托最优。

环境问题是典型的外部性问题,而环境问题中的碳排放问题则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特征。能源消耗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而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生产企业为谋取经济利益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它们向大气中不断排放二氧化碳造成了以全球气候变暖为主的环境问题,而排放二氧化碳的经济主体并没有为这种负外部性影响埋单。概而论之,碳排放造成的负外部性影响可细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全球各国间的负外部性。作为公共物品的大气环境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属性,全球范围内各国均对环境保护负有一定的责任与义务。发达国家在实现工业与经济双重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已向大气环境中排放了过多的温室气体,该过程已将负外部性影响带给了非发达经济体。此外,在发达国家于本国或一定区域范围内采取对环境保护的相关管理措施时,发达国家的生产企业为逃避支付巨额的环境成本,将高耗能高污染的生产活动转向环境政策相对宽松的发展中国家,将碳排放的负外部性及时转嫁。

二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碳排放在生产企业间的负外部性。在对碳排放具有相同交易规则与政策约束的区域范围内,生产企业必须在边际减排社会收益与边际私人收益之间权衡,若一个企业积极减排,它向大气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不断下降,这在增加全社会环境收益的同时必然会增加自身的生产成本,但若这种行为只靠企业的自觉性则会造成积极减排的企业生产成本不断增加,而没有减排或消极减排的生产企业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市场的无序性便会增加。

三是碳排放的代际外部性。对大气环境的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工程,发展低碳经济亦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避免过度消费资源从而对后代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综上,碳排放的外部性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必须通过强制有效的经济与行政手段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