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族理论研究(第4辑)
- 陈建樾 刘泓 龚永辉主编
- 9字
- 2025-04-08 21:12:16
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历程
周竞红[1]
摘要:新中国成立之初政治经济社会新秩序的建设,全面执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推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建构,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准备了全新的政治、社会和制度条件,回顾这一历史过程,有助于深刻认识中华民族大团结的现实意义,并进一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深化发展。
关键词:新中国 中华民族共同体 凝聚 历程
1949年10月1日下午,在天安门城楼上,毛泽东主席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鲜艳的五星红旗迎风飘扬,标志着中国划时代巨变的新开端。中国社会从此终结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基本胜利,各民族人民迈入民族平等团结新时代。此后,中国共产党在国内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转变为:“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来建设伟大祖国的大家庭;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保障各民族在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祖国的共同事业的发展中,与祖国的建设密切配合起来,逐步地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其中包含稳步的和必要的社会改革在内),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身于先进民族的行列,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2]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获得全新的政治基础和制度环境。
“我们党一成立,就展开了中国革命的新阶段——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阶段。在为实现新民主主义而进行的二十四年(一九二一年至一九四五年)的奋斗中,在第一次大革命、土地革命和抗日战争的三个历史时期中,我们党始终一贯地领导了广大的中国人民,向中国人民的敌人——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进行了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取得了伟大的成绩和丰富的经验。”[3]这些伟大成绩和经验为“把落后的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独立、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4]创造了条件,新中国的诞生则开辟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新时代,也创设了中华民族新凝聚的制度。
一 《共同纲领》: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新纪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1949年9月21~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功举行,标志着这一组织形式在新中国政治生活中开始发挥作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标志着我们中国的历史从此完全进入到人民民主和民族平等的时期,我们各少数民族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真正平等的和与会的其他代表先生们共同商讨建设新中国的大政方针……”;“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5]当年,参加会议的有45个单位和一个特邀单位的代表[6]、候补代表和特邀人士共662人,少数民族代表与各界代表齐聚北京共商国是,新中国协商民主政治迈向新阶段。在会议筹备期间,参加会议代表协商范围具有广泛性,按照新政协的章程有关原则,除反动分子外,各方面、各地区都能参加会议。当年8月协商时,很多民族地区还未解放,少数民族的代表的广泛性难以保障,最初设想只有28位代表能够参加会议[7],从参会代表名单来看,实际参会的少数民族代表已有32位[8],其中属于少数民族界别的会议代表有12人(正式代表10人,候补代表2人)。此外,还有20位少数民族代表分散于其他界别和单位。“在中国历史上,这是第一次有这样一个广大代表性的民族集会,形成一个真正的统一战线”[9],“充分表现会议的民主精神,同时也象征着全国人民的空前团结”[10]。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一部人民革命建国纲领”和“全国人民的大宪章”,包括了“共产党的全部最低纲领”。[11]确立新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及建构平等、团结、互助新型民族关系的目标和政策。为实现各民族平等地位和权利,《共同纲领》规定各民族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建构新型民族关系法定原则包括:“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第五十一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第五十三条,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12]“……我们的共同纲领,宣告了一个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而且也确立了新中国内部各民族的地位和民族关系,是建立在各民族完全平等,团结互助,共同发展的基础之上,真正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13]由此,中华民族在社会制度上将日益被形塑为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共同体。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民族事务管理机构有效管理民族事务。1952年2月,政务院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制定《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14],详细规定了中央及地方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性质、主要职能、组织构成、人员构成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会期和工作制度等。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共有10项职责,组成原则上国内各少数民族均有1名委员,人口多的民族委员数相应增加,此项组织通则为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民族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政务院1952年颁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此决定主要用于规范散居各民族权益保障和民族平等实践。
二 政治新秩序: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新建构
新中国政治秩序的建构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确立的原则,即建立单一制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的区域自治制度为依据。政治新秩序也推动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新的建构进程。1949年10月5日,从中华各民族的友爱合作和互助团结的角度,中央给二野前委、各中央局、分局及前委发出指示:“……关于党的民族政策的申述,应根据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中的民族政策规定。又关于各少数民族的‘自决权’问题,今天不应再去强调”,这是因为“我党领导的新中国业经诞生,为了完成我们国家的统一大业,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分裂中国民族团结的阴谋,在国内民族问题上,就不应强调这一口号,以免为帝国主义及国内各少数民族的反动分子所利用”。[15]不强调“民族自决权”,而是在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中切实保障各民族权益,成为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重要面向。“在一切工作中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外,各级政权机关均应按各民族人口多少,分配名额,大量吸收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能够和我们合作的人参加政府工作。……在这种合作中大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此外,青海、甘肃、新疆、宁夏、陕西各省省委及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的地方的地委,都应开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或干部训练学校。请你们注意这一点,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16]在不具备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杂居区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作为民族地区政治新秩序建立的重要过渡形式。
从1949年10月至1951年,中国大陆民族地区先后解放。人民政权逐步建立并不断巩固,中国共产党主要以和平方式在广大新解放的民族地区进行民主建政并对旧政权进行全面接管改造,大大减少了社会动荡。当时,老的解放区已经基本完成民主建政任务,新解放区主要是先由军管会自上而下地接管县以上政府,而后建立新政府对旧的政府机构进行改造,并进一步建设或改造基层政权。除了西藏和青海部分地区外,大部分民族地区1952年前后完成政府接管和民主建政,这些民族地区党政军各方面组织系统逐步完善。
1949年9月5日西宁解放,结束马氏家族独霸青海37年的历史。随后青海成立省委,9月26日成立省人民军政委员会并成立青海军区,1950年1月成立青海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主席赵寿山,张仲良、廖汉生、喜饶嘉措(藏族)、马朴(回族)为副主席。专、县一级政权建设在各地有所不同,循化、民和、乐泉、湟源、湟中、海晏、大通、互助、门源、贵德、共和等县随着人民解放军进驻时间不同而先后建立地方人民政权;玉树专区所属各县最初委派从马步芳政权中分化出来的地方官吏负责建立地方人民政府,直到1950年6月才有成批人民政府干部进入这些地区开展工作;在果洛、刚察、河南、祁连等地最初委派各少数民族部落头人、宗教首领等维护社会治安,并负责执行人民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1952年才首次向这些地区派遣干部,1954年青海省民主建政正式完成。[17]
1949年9月25日,新疆国民党军队在陶峙岳率领下宣布起义,新疆和平解放。当年11月,中共中央新疆分局成立,并先后在全疆组建3个大区党委,10个地委,80个县机构和500多个区委。12月17日成立省人民政府,包尔汉(维吾尔族)任省主席,高锦纯、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任副主席。随即在进疆解放军的帮助下,着手改造省以下的旧政权,自上而下建立专区、县(市)和区人民政府(有些是区公所)。1950年3月,新疆省内开始废除保甲制度,建立城乡基层新政权。在新疆牧区通过民主协商完成基层政权改造,废除保甲、千百户制度,建立区、乡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指派区长,民主选举乡长。旧政府4.5万多名公务人员全部被新政府接管并保障其生活。[18]
1949年12月,甘肃全境解放并逐步完成专区、县、区一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建设。1950年甘肃省开始改造基层组织,但在卓尼、夏河、天祝、肃北等民族地区,暂时保存了旧的基层政权组织。从1950年起,在各民族地区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建立各民族参加的县(市)人民政府,在天水、平凉、临夏专区按人口比例,成立各级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民族人口聚居地区成立自治区政府。[19]1949年9月解放军接管银川,3个月后宁夏开始民主建政。
随着西南战役不断取得胜利,1949年11月贵州解放,随后贵州成立省政府。同年12月,卢汉宣布起义,云南和平解放。翌年3月6日,云南省开始全面接管旧政府,接收5.5万余名各类军政公教人员。在各地政权接管过程中,采取有序的自上而下的接管措施,顺利完成接管,成立云南省军政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主任卢汉(彝族),副主任宋任穷、周保中(白族),省政府主席陈赓,副主席周保中、张冲(彝族)、杨汉清。1950年5月中旬,除游击时期建立的政权外,专县政权的接管全部完成。6月,云南省各县、市级人民政府随后建立。乡村基层组织,除边纵等老根据地外,一律有控制地利用原有的保甲制度,民族地区继续维持土司制度[20],直至进行民主改革。
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著名的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条协议”,人民解放军第十八军自当年7月开始从甘孜、昌都进藏,部队经过40多天的艰苦行军到达拉萨,随后人民解放军部队进驻江孜、日喀则、亚东、隆子等国防要地;云南十四军一部则有600多人组成的入藏战斗队,担任运输任务有1800人、2100匹牲畜,部队1951年10月进驻察隅;新疆独立骑兵师二团则进驻阿里。1951年8月,西北西藏工委开始进藏,12月,进入西藏后组成新的西藏工作委员会,张国华任书记,谭冠三、范明为副书记,王其梅、昌炳桂、陈明义、李觉、刘振国、慕一忠、牙含章、平措旺阶为委员。1952年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依据“十七条协议”成立,此后,西藏军区和西藏工委共同担负党和政府在西藏的工作任务。当时,西藏社会仍然由旧西藏地方政府管理,西藏工委和军区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开展统一战线工作,争取上层中的大多数,并积极做群众工作,依靠开荒、贸易等方法解决部队生活供给,避免给西藏地方增加负担,进行了筑路等公益工程建设,扩大了解放军在西藏社会的影响,为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开辟道路。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地区新政治秩序构建还需要面对溃逃到中南、西南、西北地区仍在负隅顽抗的国民党残余势力。这些势力中的相当一部分是逃离大陆前国民党党政军系统潜留的大批特务,他们和各地的土匪、恶霸相勾结,企图建立“大陆游击根据地”,长期对抗新生的人民政权。在广西、广东、湖南、云南、贵州、四川、青海、宁夏、甘肃、新疆等民族地区都有此类反动力量活动,他们充分利用民族地区山多或交通不便、易于分散和隐藏等特点,以袭击基层人民政府、杀害干部和群众、扰乱社会秩序为手段,与人民政权为敌,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新政治秩序的稳定。广西匪患严重,1950年1月,在广西恭城发生原国民党中将军长钟祖培纠集特务和散兵游勇2800余人组成的“反共救国军”的暴乱,他们杀害人民政府干部和群众200余人。当时广西大小瑶山号称有3.8万余土匪,桂南十万大山、六万大山及其附近地区有4.5万土匪,除集中的大股土匪外,各地还有8万多散匪。[21]湖南省匪患主要在湘西地区,据称1949年7~8月,湘西土匪有3个暂编军、12个暂编师,共100余股和10余万人,土匪的活动对湘西社会秩序影响很大,以致各县区、乡人民政权无法建立或建立后无法巩固,社会改革无法开展,直接威胁着解放军向西南进军的后方。[22]贵州土匪活动也极为猖獗,1950年全省有460股较大股匪患,持枪人数达13万余人,受土匪攻击牺牲军政干部达2000余人,土匪一度占据31座县城。[23]在新疆,乌斯满、贾尼木汗、尧乐博斯1950年3月发动的暴乱,数万牧民被裹胁,他们流窜于今乌鲁木齐、哈密、阿山一带牧区,到处烧杀抢掠。1950年3月底他们袭击驻守哈密东北解放军,围攻伊吾县城。同年7月,原景化(呼图壁)县长乌拉孜拜在今乌鲁木齐南山一带发动叛乱。从1950年3月到12月,这些叛匪先后进行了230多人次抢劫、残害群众,被杀害各族群众达1175人,34万多头(只)各种牲畜被抢劫。[24]在西康省,国民党经常用飞机给土匪空投武器、金条、银圆、鸦片和反共传单及特务,以扩充其实力,支持其反人民政府活动,1950年2月,有1万余人的土匪围攻雅安。[25]
活动在民族地区的土匪,利用当地群众不了解人民政权政策,通过反动宣传欺骗和恫吓等方式,使群众不敢与人民解放军接近,裹胁大批不明真相的各民族群众,造成“匪民难分”,给剿匪带来极大的困难。中共中央采取“军事打击、政治瓦解、发动群众三者结合”的方针,动员各民族群众配合解放军行动,提升了剿匪效率和效果。在湖南湘西剿匪中,有群众的配合和宣传,有动员起来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积极支持,也有匪属的积极参与,为彻底剿灭这一地区的匪患创造了良好条件。上山捡栗子的老婆婆能劝降惯匪,普通苗族妇女可活捉“湘鄂川黔边区反共救国自卫军”所谓前敌总指挥少将唐汉云,麻阳、凤凰两县有1万多名各族群众,自带干粮被褥,手执火枪、梭镖,配合解放军连续搜山,击毙号称“苗王”的惯匪头子龙云飞。[26]布依族女匪首程莲珍被俘获后,经毛泽东主席特批免于一死,她获释后积极参与劝降土匪活动,一人劝降20多个土匪,5个匪首,收缴枪30多支。[27]
面对民族地区复杂形势和凶恶土匪及叛乱势力,人民解放军在这些地区充分动员各民族群众,赢得群众积极支持,取得清剿残匪斗争胜利,稳定了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确保民族地区政权和社会的稳定。从1950年到1953年,民族地区共歼灭匪特武装240余万人,其中在广西十万大山、六万大山和大小瑶山一带歼灭土匪达47万余人。[28]到1953年,四川剿匪达70万人。[29]在剿匪过程中,人民解放军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剿匪部队和各民族群众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在取得清剿匪患胜利的同时,扩大了新政权在各民族中的影响,在剿匪中宣传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取得了各民族群众的信任。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权的民族政策在各民族群众中产生了广泛和积极的影响,为民族关系进一步调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民族地区解放后,为协调民族关系,推进民族平等团结,各民族地区组织召开各族各界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在新政治秩序条件下,使各民族平等权利得到保障。在召开各族各届人民代表会议时,吸收各民族代表人士参加政府工作。政府在民族地区新政治秩序建设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各界各民族代表人士参与政治协商过程,构建解决问题新政治机制。政治协商激发了各民族群众的政治热情,使各民族群众深刻感受到人民政府尊重本民族群众意志和愿望,各族人民当得起家,做得了主,成为国家的真正主人。到1952年,大部分民族地区都召开了代表会议。中华民族共同体在新的政治秩序建设中不断获得优势。
三 制度保障: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结合
现代民族共同体的建构,没有内部平等机制将难以实现稳固的凝聚,而且,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族民主革命进程中,中华民族共同体超越历史的局限和民族压迫现象的羁绊,在民族平等团结基础上形成中华民族新国家,并探索建构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结合、各民族团结合作的制度,为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创造制度保障。因此,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积极推进民族自治地方建设。这个过程以1954年为时间节点,分为前后两个时段,1954年之前所建立的各级民族自治地方通称为自治区,具有探索性特征。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在民族地区全面展开。1950年11月,西康藏族自治区成立,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的最早的省级民族自治地方。为规范和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建设,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2月5日责成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召开扩大会议,总结并制定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律规章。1951年12月14~31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召开会期长达18天的第二次(扩大)会议。李维汉(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刘格平(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乌兰夫等在会上做工作报告,有36个民族的代表参加会议,西北、西南、中南、东北等大行政区和各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大会上有66人发言。这次会议充分体现民族平等、团结的精神,代表们在小组讨论、大会发言中均使用了本民族语言,会议各种文件和发言分别译为蒙古文、藏文和维吾尔文。[30]这次会议具有全国各民族代表会议性质,会上全面总结了民族地区工作经验,着重讨论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需要解决的一些重要问题,统一了对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提出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草案,草案经政务院发各大行政区及有关省广泛征求意见,1952年2月22日提交政务院第125次会议原则通过,后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政法组及民族组联合座谈讨论后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审批。[31]
1952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由7章40条构成,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及自治机关的性质、地位、建立的原则、类型、规格、界域、名称、批准程序及区域内的民族关系等,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初步的规范。民族干部的培养受到高度重视,1951年2月18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在各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推行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是两项中心工作”。[32]从1950年到1952年,全国建立了130个各级民族自治区,自治区内少数民族人口约计450万人。其中县级以上的民族自治区42个。[33]这时能够建立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只有15个,大多数是族系明确、人口聚居程度较高、建立自治地方相关条件较成熟的民族。
到1954年各民族地区的民族区域自治实践取得突出成就,青海省基本上完成民族区域自治建设、新疆基本完成专区级和县级民族自治地方建设、广西绝大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区完成民族自治地方建设、四川省民族人口聚居地区也基本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34]与此同时,全国普遍推行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以确保各民族平等权益,增强各民族的团结。直到195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有民族民主联合政府都进行了改建,凡适合改为自治州、自治县的改建为自治州、自治县,有的改建为民族乡,有的改建为一般的专区、县和乡,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改建工作于1956年完成。
新中国保障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权益,体现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集大成。1950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增设蒙古语、藏语、朝鲜语广播。西北创办和改进了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藏文、蒙古文、锡伯文、俄文等17种少数民族文字的报纸。民族地区经济条件改善提上日程,到1951年,西南各省大力开展民族贸易工作,国营贸易公司分别在云、贵、川、康等民族人口聚居区设立贸易机构,以等价交换甚至实行补贴的办法组织商品交流,民族地区土特产品的价值一般能提高3倍或4倍,有的多至10倍。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和地方人民政府派出许多医疗队、防疫队,帮助民族地区建立自己的医疗卫生机构,着力推动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新中国社会生活新秩序为全面协调民族关系提供了良好条件,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全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过程中得到良好民族关系支撑。“几年来我们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所获得的成就是显著的、巨大的,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很多地区执行中央的民族政策基本上是正确的,因而打下今后工作的良好基础。但在执行民族政策中所发生的错误和缺点则是很不少的,尤其某些地区因为未照中央的民族政策办事所犯错误更是严重的。”多数地区正确执行了党的民族政策,促进了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信任与合作,“凡是对民族问题的认识不甚清楚,不能坚决地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地区,虽在民族工作中也有一定的成绩,但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和互相信任的关系并未真正建立”,“还有某些地区过去对民族问题是不重视的,对于仍然被歧视受痛苦的少数民族漠不关心,在这种地区问题是很严重的,谈不到多少工作成绩”。[35]党中央和人民政府为此于1952年进行了首次全国民族政策大检查,1953年3月,毛泽东亲自起草《关于在民族问题上在党内和人民中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批判大汉族主义,具体地解决少数民族中仍然受歧视、受痛苦的指示》并严肃指出:“在许多地方的党内和人民中,在民族关系上存在的问题,并不是什么大汉族主义的残余问题,而是严重的大汉族主义问题,即资产阶级思想统治着这些同志和人民尚未获得马克思主义教育,尚未学好中央民族政策的问题,故须进行认真的教育,以期一步一步地解决这个问题。”[36]截至1952年6月,全国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在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中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联系干部群众思想实际,结合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开展检查活动的指示精神,各地区和各部门深入批判大汉族主义思想,各族干部群众,主要是汉族党员干部和群众受到了一次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政策教育,很多干部更为深入地理解了党的民族理论,增强了正确执行民族政策的自觉性。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央人民政府业已成立,国内的民族关系就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从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转变为平等互助的关系。民族间的敌对关系虽已改变,民族间的矛盾却没有完全消除,这是因为历史上造成的民族间的仇视、隔阂、猜忌,特别是汉民族对各少数民族的歧视和各少数民族对汉民族的不信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加以消除”[37]。新中国成立后所建构的统一的多民族大家庭,全面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切实保障各民族平等权益,推动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发展,逐步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不平等,借助一系列社会改革促使各民族过渡到社会主义,使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进入全新的历史阶段。
[1]周竞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
[2]《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第560页。
[3]《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45年4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李忠杰、李明华主编《中国共产党第七次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第101页。
[4]《刘少奇在一届政协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49年9月21日),《五星红旗从这里升起》,文史资料出版社,1984,第310页。
[5]《少数民族首席代表刘格平在一届政协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五星红旗从这里升起》,文史资料出版社,1984,第460页。
[6]代表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各地区、各少数民族和爱国华侨。
[7]李维汉:《新政协代表名单协商经过情形》,《五星红旗从这里升起》,文史资料出版社,1984,第290页。
[8]有说33人。
[9]《特邀代表宋庆龄在一届政协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49年9月21日),《五星红旗从这里升起》,文史资料出版社,1984,第315页。
[10]《特邀代表张治中在一届政协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49年9月21日),《五星红旗从这里升起》,文史资料出版社,1984,第339页。
[11]《刘少奇在一届政协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49年9月21日),《五星红旗从这里升起》,文史资料出版社,1984,第312页。
[12]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8),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第594~595页。
[13]乌兰夫:《内蒙古自治区首席代表乌兰夫在一届政协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五星红旗从这里升起》,文史资料出版社,1984,第418页。
[14]1952年8月9日发布执行,共11条。
[15]《中共中央关于少数民族“自决权”问题给二野前委的指示》,《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第20页。
[16]《关于大量吸收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指示》,《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第32页。
[17]《当代中国的青海》,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第44~45页。
[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概况》,新疆人民出版社,1985,第38页;《当代中国的新疆》,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第69页。
[19]《当代中国的甘肃》(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第33页。
[20]《当代中国的云南》(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第71~79页。
[21]《当代中国的广西》,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第43~45页。
[22]《当代中国的湖南》(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第61~63页。
[23]《当代贵州大事记》,贵州民族出版社,1996,第16页。
[24]《当代中国的新疆》,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第69~70页。
[25]《当代中国的四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第40页。
[26]《当代中国的湖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第66页。
[27]陶朱问:《毛泽东义释“女孟获”》,《民族团结》1998年第7期。
[28]《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第65页。
[29]《当代中国的四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第40页。
[30]尤国珍等编著《中国高层决策六十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与创新》第1卷,京华出版社,2010,第79页。
[31]乌兰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第230页。
[32]《当代中国民族工作大事记》,民族出版社,1990,第18页。
[33]《中国民族区域自治50年》课题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50年》,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第83页。
[34]张尔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96页。
[35]《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第558~559页。
[36]中共中央中南局统一战线工作部编《统一战线工作手册》,1953,第49~50页。
[37]李维汉:《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新的形势与任务》,《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19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党史教研室,第1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