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文献综述

既然道德心理学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均脱胎自相对较为传统和主流的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研究,不难理解,这一领域最初是在对规范性道德理论的批评的基础上建立起自身的合法性的。这一批评的代表人物首推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在广为流传的一篇经典论文《个人、品格与道德》(Persons,Character,and Morality)中,威廉斯认为,以效益主义和康德主义(Kantian)道德理论为代表的规范性道德理论要求个体从自身的个人计划和人际关系中抽离出来,以不偏不倚(impartial)的视角同等对待包括个体自身在内的所有人类,这一要求会破坏个体生命中以根本计划(ground projects)和人际关系(personal relations)为代表的重要价值。在此文文末,威廉斯设想了丈夫面对妻子和陌生人同时落水的情形,并论证,如果丈夫需要以“在这一情形下救妻子是道德上允许的”来为自己救妻子而非陌生人的行为进行额外的道德辩护(justification),这一辩护本身便是“多此一举”(one thought too many),因为“这是我的妻子”已能够为丈夫提供足够的动机挽救其生命之中最为重要的人。[5]

个体对于威廉斯所论的根本计划和人际关系的价值有着怎样的态度,以至于这些价值能够与向来“居于高位”的道德价值相抗衡?当反思与这些价值相关的自身经验时,我们会发现,这些经验通常与情感、意志和理性这三种主体性(agency)密切相关,对哲学讨论来说,考察人的更为一般的主体性便成为一个合适的起点。在当代英语世界的伦理学讨论中,以关心(caring)和重视(valuing)[6]为中心的讨论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而这两个概念的差异也反映了哲学家在主体性问题上的分歧。

关心概念最早和最著名的倡导者当属哈里·法兰克福(Harry Frankfurt)。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法兰克福发表了一系列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论文,以主体的意志能力为中心,构建了其独特的理论。法兰克福认为,主体对X的关心意味着主体形成与X相关的欲望,并形成针对这些欲望的高阶欲望,以保持和统摄这些欲望,这意味着X对主体的重要性(importance)。爱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关心,主体对X的爱意味着主体对X的无利害的(disinterested)关心,这种爱最终构成主体的实践身份。[7]阿格涅丝卡·亚尔沃斯卡(Agnieszka Jaworska)以情感而非意志为中心建构关心概念,她以两岁小孩和阿尔茨海默病(Alzheimer)患者对他人的关心为典范,引证实验科学的实证研究,论证围绕某一对象情感群(emotions complex)构成了主体对这一对象的关心及其对主体的重要性,主体对诸多对象的关心最终构成主体的自我。[8]

与关心概念相对应的重视概念最早由加里·沃森(Gary Watson)提出。沃森在一篇经典论文中提出,重视以主体的价值判断(evaluative judgement)为基础,主体对X的重视意味着主体相信X有价值,并将这一价值判断转化为主体的动机和行动。[9]塞缪尔·舍夫勒(Samuel Scheffler)认为主体对X的重视包含三个相互关联的部分。首先,主体对X的重视意味着主体相信X有价值;其次,主体对X的重视意味着主体易受到与X相关的情感影响,并认为这些情感是合理的,这种情感的易受性(emotional vulnerability)意味着X对于主体的重要性;最后,主体倾向于将与X相关的考虑视作行动理由。[10]

通过对比上述关心和重视理论,不难看出,经过数十年发展,二者之间有一定程度的相互借鉴和融合,如亚尔沃斯卡和舍夫勒都注意到情感在相关态度中的重要地位。这种相似性并不能掩盖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这首先体现在二者对于价值判断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前者基本忽略或否认价值判断构成个体相应情感和行动的基础,后者则极力强调这一点。关心和重视理论的另一个不同之处则在于二者不同的关注点。法兰克福和亚尔沃斯卡的关心理论都较为关注X对于主体的重要性,以及主体对X的关心相对于主体自我的构成关系;二人之间的不同之处则在于,法兰克福诉诸意志,而亚尔沃斯卡则诉诸情感。舍夫勒并不特别关注情感,也不关注X在主体生命中的重要性,而是较为关注主体对于X的价值判断,以及主体对X的重视为主体所提供的行动理由。

关心理论所关注的一个问题,即主体对X的关心相对于主体自我的构成关系,与爱的深度这一问题相关。直观来看,在无数具有不同程度的重要性的、由关心或重视所概括的价值之中,仅有极少数价值对主体而言具有以“爱”冠之的特别的重要性或“深度”。贝纳特·W.赫尔姆(Bennett W.Helm)对爱的深度提出了一种解释。赫尔姆认为,主体对X的爱意味着X的价值构成主体自我的一部分,X对于主体以爱冠之的重要性由自豪和羞耻(pride and shame)等“聚焦于个人的情感”(person-focused emotions)来解释。[11]

上述关心和重视对于价值判断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能够大致对应当下学界在人际之爱方面的一个争论焦点——关于人际之爱的游叙弗伦问题(Euthyphro Problem):我是因为爱她而觉得她可爱,还是因为她的可爱之处而爱她。换言之,是人际之爱本身为被爱者创造了价值,还是人际之爱因被爱者的价值而产生。以法兰克福为代表的一派认为爱与被爱者的价值无关,是爱本身以其创造性力量赋予被爱者价值,因而被称作“价值的赋予论”(love as bestowal of value);与之相对应的是“价值的评价论”(love as appraisal of value),这一派认为爱是对于与被爱者相关的价值的回应。[12]在“价值的评价论”一方,学者对于人际之爱所回应的价值持不同的观点:J.大卫·威尔曼(J.David Velleman)对此给出了一个康德主义的答案,认为爱是一种道德情感(moral emotion),是对被爱者普遍理性本性(rational nature)的回应;[13]尼科·科洛德内(Niko Kolodny)的关系理论则提供了一种不同的解释,认为人际之爱的基础在于爱的关系(relationship)。[14]

以上是当代分析伦理学关于爱的研究,接下来介绍关于生命意义的研究。与大众对于生命意义这一议题的持续热度相反,在英语世界的当代分析伦理学讨论中,生命意义这一议题仅自大约50年前受到零星的关注,在过去二十年中,伦理学家逐渐开始关注这一议题,并开始进行有深度的讨论。[15]

要对“生命意义”进行系统的深入讨论,首先需要将其与快乐(happiness)和道德(morality)等当代伦理学所关注的主流议题区别开来。苏珊·沃尔芙(Susan Wolf)明确将生命意义的价值区别于利己(self-interest)和道德(morality)的价值,认为生命意义构成二者之外的第三个价值,是个体实践理性的一个重要部分。[16]赛迪斯·梅斯(Thaddeus Metz)则从价值理论出发,在六个方面区别了生命意义与快乐的价值,论证生命意义构成在快乐之外评价个体生活的一个重要价值。[17]

在将生命意义的价值区别于其他重要价值、建立起其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后,接下来面对的一个问题是生命无意义论,这一观点否认人的生命存在任何意义,抑或直接否定人生命的所有价值。一些论者则认为,如果人生命的意义在于对世界有所贡献,而宇宙的价值是无穷的,人的生命便是无意义的,因为我们无法对无穷之物有所贡献。[18]另一派著名的观点以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为代表。内格尔认为,人具有两种视角,分别是主观(或内部)和客观(或外部)的视角。当个体从最大的客观(或外部)视角,即时空上无穷尽的宇宙视角来审视自身生命时,个体生命是渺小到完全可忽略的存在,因而个体生命的任何行为都是无意义的。[19]内格尔的观点亦与阿尔贝·加缪(Albert Camus)在其经典著作《西西弗神话》(Le Mythe de Sisyphe)中的论述有所关联,二人都对“荒诞”(the absurd)这一存在主义议题有所言说。[20]

如果能成功回应上述虚无主义观点,我们便可能对生命意义之所在为何的问题有所言说。在这一议题上,西方的基督宗教传统构成一个主要的流派,这种观点在西方和中国的通俗文化中均有相当的影响。根据这一超自然主义(supernaturalism)传统,神的存在或/和灵魂不死构成生命意义的必要条件。这一观点又可分为两派观点,一派将一个全知、全能、全善的神的存在视作生命意义的必要条件,另一派将不朽的(immortal)灵魂的存在视作生命意义的必要条件。由于本书并不打算讨论关于生命意义的超自然主义观点,在此略去对相关讨论的介绍。

在超自然主义传统之外,自然主义(naturalism)[21]构成另一派关于生命意义的主要观点。这一派观点认为,即使没有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死作为保证,个体的生命仍是有意义的。对持自然主义的论者来说,一个合适的起点是个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当人们沉浸于所从事的事业或当下的生活并感到快乐时,人们通常会感到生命是有意义的。因此,主观主义(subjectivism)认为,有意义的生命意味着个体做自己最爱做的事,而这与其他客观标准无关。这一派的代表人物是法兰克福。[22]对此一个常见的反对意见是,当个体沉浸于一些如数草坪上草的数目之类的活动时,个体的生命并无意义。

如果主观主义观点无法令人满意,一个自然的想法是,在“主观爱做”之外加上客观的因素,便能更好地表达生命意义之所在。这一派观点被称作混合式观点(hybrid view),以沃尔芙为代表,也是目前最为主流的关于生命意义的自然主义理论。沃尔芙认为,生命意义来自主观吸引力与客观吸引力的结合。[23]在混合式观点的另一个极端,少有人持纯粹的客观主义(objectivism)观点,认为主观因素对生命意义来说完全无必要。一些论者认为,个体的主观态度能够加强生命意义,但并不构成生命意义的必要条件。[24]

最终我们回到上述文献在问题上的最初起源。与爱和生命意义相关的当代讨论,始自以威廉斯为代表的学者对于道德理论的批评,致力于这些问题的学者,希望在占据统治地位的道德价值之外为爱和生命意义的价值建构足够的合理性。在问题的另一边,为规范性道德理论辩护的学者则试图调和爱和生命意义的价值与道德价值之间的冲突,其中克莉丝汀·M.科尔斯戈德(Christine M.Korsgaard)和T.M.斯坎伦(T.M.Scanlon)的观点较具代表性。科尔斯戈德构筑了一个诉诸个体道德身份的“先验论证”(Transcendental Argument),以表明任何拥有具体实践身份(practical identity)的个体都无法拒绝源自人更为根本的反思的道德身份的道德规范性。[25]斯坎伦认为,友情的关系与道德关系具有类似的结构,道德的关系是一种“相互认可的关系”(Relation of Mutual Recognition),这种关系构成了道德义务的核心。[26]这样一种以人际关系为典范来解释道德结构的“关系式的道德观点”(a relational view of morality)在最近受到一些关注和讨论。[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