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教育消费与教育成本
2.2.1 教育属性
教育消费的对象——教育服务,是一种劳动产品,这在所有的研究中都是毋庸置疑的。但在教育产品是否为商品的问题上,情况并不一致。卢一峰认为:“作为一种劳动购买,教育也是商品。”[17]持这种观点的国内学者有很多,如冯艳飞。[18]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而言,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明显的争论,也无明确的反对教育是“商品”的研究。
教育的经济属性是指教育属于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或者私人产品。胡鞍钢等认为教育就是一种私人产品,这种观点就是基于教育是商品的认识之上的。[19]教育服务的非竞争性以及非排他性的程度、外部作用的大小以及与公共产品的接近程度受其阶段与种类的影响,与此同时,存在一些本质上就是非公共物品的特殊教育服务种类。较之义务教育,高等教育更接近私人物品,如职业技术培训、留学辅导培训。因此,胡鞍钢等学者的看法改变了相关理论问题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因为基础的义务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所以建立了一套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强制性”基础教育制度。
2.2.2 教育消费的内涵
与一般商品的消费不同,教育消费存在特殊内涵,我国学者们对教育消费存在一些不一样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教育消费是指用于教育物化产品和教育劳务上的开支,既包括政府消费也包括私人消费,是社会总消费的一个组成部分[20],这是广义的教育消费,它不仅包括政府的教育支出,而且也包括个人和家庭的教育支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教育消费是当代社会培养人才、促进社会进步所必需的一种独特的消费活动,它能够满足人们对成才的需要,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社会整体效益。教育消费就是家庭或个人在上述教育方面的支出[21],这是狭义的教育消费,即居民教育消费。梁前德等认为,当前中国扩大居民教育消费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个人教育消费需求没有很好地被满足,现行教育体制出现诸多不适应性;另一方面,教育资源的配置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22]
2.2.3 教育收益与教育消费
从教育的功能看,教育所带来的应当是文化、经济、政治和科技等方面的多重收益。教育目标实现的程度取决于教育收益的大小,由此决定了教育消费行为。王玉昆认为,教育收益是教育通过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收益。[23]杨秀芹认为,教育的收益不仅包括投资性收益还包括消费性收益。[24]投资性收益多以货币的形式出现,因而备受人们的重视,而从教育中获得精神的愉悦和求知欲的满足所体现的教育的消费性收益同样是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它不仅体现在教育过程中,甚至影响个体的一生。同时,重视教育的消费性收益,对很多理论问题具有解释意义。栗建华认为,一方面,教育能够大幅度提升劳动者的相关工作能力,从而促进产出增加,换句话说,教育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物质与精神财富;另一方面,其收益分为社会与个人两个层面,在个人层面,教育能够使社会个体获得物质与精神上的满足,在社会层面,既包括社会整体生产率的提升和经济的发展,又包括国民素质的整体提升。[25]虽然现有研究提到教育收益存在非物质的精神收益,但如何量度缺乏进一步的研究。在教育收益的理论研究中,国内研究更多地偏向于教育收益的物质性,精神方面的研究几乎没有,由此得出的结论必然显得教育“唯经济至上”。要从教育自身规律出发研究教育消费,就必须考虑教育收益中非经济方面的精神收益因素,而对精神方面的因素如何加以计量是研究中的一个难题。
2.2.4 教育成本
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人力、物力与财力的投入,这些投入组成了所谓的教育成本。在高等教育方面,成本大致分为四部分:一是学生生活成本,囊括了学生衣食住行各方面的必要教育成本支出,虽与学校的财政关系不大,但构成了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所付成本,同时也是社会关注高等教育成本上升的主要方面;二是学校教学方面的支出,包括相关人员工资、设备配置、购买图书、行政活动等支出;三是研究方面的支出,此方面成本的大小取决于各校对于研究的重视程度;四是机会成本,在理论方面这是高等教育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对于社会还是对于学生个人都是不能忽视的。
高等教育成本的内容众多而复杂,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可分为直接教育成本和间接教育成本、社会教育成本和个人教育成本,此外还有其他各种分类。由于国家、企业、团体和个人均从教育中获得了利益,因此国家、企业、团体和个人成为成本补偿的主体。分担与补偿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收益结构原则。收益结构原是根据社会和个人收益的大小来确定各自分担的成本份额,谁收益谁承担、多收益多承担、少收益少承担,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公平的内在要求。二是能力结构原则。能力结构原则即以补偿能力为确定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标准的依据,谁的能力大谁就多分担一点,谁的能力小谁就少分担一点,这是社会公平的内在要求。[26]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回顾20世纪以来各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对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机制更多体现在“象征”意义上的经济补偿。从受益的角度分析,因为个体在接受高等教育后,均能得到较高的经济与社会收益,所以每个国家在确定个体承担培养成本补偿额度时,总是将个人和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考虑在内。从理论上看,个人和家庭承担起部分培养成本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从中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收费体制实际情况看,由于缺乏客观、公正的统一计算标准,高等教育成本基本上都是高校说了算,个人和家庭究竟应该承担多高的成本补偿,仍然是争论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