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秦汉奴婢的分类
根据奴婢的从属关系来划分,秦汉奴婢可分为官奴婢和私奴婢。官奴婢属官府所有,来源有罪人及其家属、官府所没入之私奴婢及私人为买官、拜爵、买复、免罪而入奴婢于官府者。他们被大量用于工官、冶铸、官府杂役、诸苑养狗马禽兽或赏赐官僚贵族,可以买卖,并有一定价格,其衣食依靠官府供给。官奴婢的身份是终身的,甚至遗留给子孙。但亦可通过放免恢复庶民身份;而私奴婢则属个人所有,秦朝数量较少,汉代日益增多。上自皇帝、贵戚、官僚,下至地主、商人、庶民都蓄有私奴婢。私奴婢一般在个体家庭内充任家内服役,也有一部分用于手工业、商业。相比之下,古罗马奴隶可分为公奴和私奴,公奴在皇室、官厅和寺院服役,他们有一定的职务,待遇较好,被解放的机会也比较多;私奴如有文化和专长,在奴隶主家中担任教师、医师或其他技术工作,以及做乳母的女奴隶,也有较好的待遇。但绝大多数私奴隶则在大庄园里从事集体农业劳动,受着非人的待遇。我们将以“隶臣妾”问题和“御婢”问题为中心,讨论秦汉奴婢的类别问题。
(一)“隶臣妾”问题
学术界对“隶臣妾”的性质问题有几种看法。或认为是官奴婢,或认为是奴隶,或认为是刑徒,或认为是带有官奴婢性质的刑徒,或认为具有官奴婢和刑徒两种身份。[76]从这几种意见看来,“隶臣妾”与官奴婢及刑徒有密切联系。“隶臣妾”的记载主要存在于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而前四史亦有“隶臣妾”的记载,但大都作为刑徒出现。汉武帝中期后,这种刑徒名称就消失了。[77]
二十一年,(武阳侯萧胜)坐不齐,耐为隶臣。师古曰:谓当侍祠而不齐也。
元狩五年,(戚圉侯季信成)坐为太常纵丞相侵神道,为隶臣。师古曰:“《刑法志》: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一岁为臣妾,一岁免为庶人。然则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也。”
孝文四年,〔(藏)卤[严]侯张胜〕有罪,为隶臣。
(南宫侯张生)孝武初有罪,为隶臣。
元朔四年,(襄城侯韩释之)坐诈疾不从,耐为隶臣。[78]
汉文帝刑法改革后,“隶臣妾”是一种刑徒名称。但文帝刑法改革前的“隶臣妾”情况却较为复杂。我们主要从简牍资料入手,对“隶臣妾”的性质问题做简单辨析。
1.秦汉时期的刑徒与奴婢
战国秦时期的刑徒是在一定时期内丧失自由而在官府劳役的人,其刑期并不固定,他们和官奴婢一样被官府奴役,两者身份缺乏明显区别,容易与官奴婢混淆。由于当时官府劳役较多,官府除役使庶民服徭役外,更多的是使罪犯等人在官府从事繁重的劳动。吴荣曾先生认为,战国时期“刑徒服役期一般都要长于三年。由于能改或不能改这一标准是官府所掌握的,官府找点借口,就可使犯人罪上加罪,使罪犯继续服役是并不困难的。汉魏时有所谓累作制者,即刑徒在服役期间因犯罪而延长其服役期。类似于汉魏时的刑徒累作制,战国时就已经出现了”[79]。
在古代,奴婢“皆古之罪人”,《汉书·刑法志》注李奇曰:“男女徒总名为奴。”《唐律疏议》的《名例》篇解释说:“徒者,奴也。”到后来,徒渐渐成为奴仆的同义语。[80]《辞源》对“徒”有八种解释,“服劳役的人”和“刑罚名”是其中的两种。[81]换言之,“徒”有平民“徒”与罪犯“徒”之分,弄清楚“徒”的身份,对于我们区别刑徒与奴婢非常重要。
吴荣曾先生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对“刑徒”的解释为:
刑徒,秦汉时被判处剥夺一定时期自由的徒刑罪犯。徒本是指服徭役的平民,由于长期被囚拘的犯人也要服役,故当时人以刑徒或罪徒、徒隶来称呼他们。
徒刑在秦汉时是较死刑为轻的一种重罚。秦律根据犯人罪行的轻重,将刑徒分为黥、劓、城旦舂、完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司寇几等。黥是在犯人面部刺文记,劓是割鼻;西汉从文帝十三年(前167年)起除肉刑,城旦只髡去长发和颈上戴铁钳以替代过去的黥或劓,这种城旦称髡钳城旦。髡和钳虽非始于西汉,但把髡钳作为一种重罚则是西汉的事。汉时次于髡钳城旦(男)舂(女)的为完城旦,完即不加髡钳之意。再次为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这些刑徒服刑满年,可依次递减:如隶臣妾满两年为司寇,司寇一年免为庶人。秦的城旦、鬼薪等,囚禁期限不详。到东汉时隶臣已不见……
秦汉时把判决为刑徒的犯人押解到工地服役,称为“输作”。如秦末英布受黥刑毕,便输作于骊山。东汉人以为,秦之所以称男女刑徒为城旦或城旦舂,就是因为男女犯人要分别负担筑城、舂米的劳役。[82]
春秋时期,徒主要指服劳役的人。《叔夷钟铭》:“造铁徒四千为汝敌寮。”《周礼·天官·冢宰》:“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左传》中提到的正徒、徒庸、徒役都指服劳役的人,大部分是编户齐民。这些自由民除服兵役外,还肩负各色徭役,如筑城垣、建台榭、作园囿等,因此,有些著述中直接将徒役并称,即指隶役。《墨子·尚贤》中:“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周礼·天官·宫伯》:“掌其政令,行其秩叙,作其徒役之事。”
战国时期开始,刑徒也开始分担起原先由农民承担的徭役,他们也被称为徒。东周开始出现了“徒刑”,即“拘禁罚使劳作之刑”[83]。《周礼·秋官·司圜》:“司圜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由于刑徒具有身份不自由,又与有“附着”含义的“隶”一起被官府役使参加各种劳役,秦则称刑徒为徒隶。[84]《战国策·燕一》:“若恣睢奋击,呴藉叱咄,则徒隶之人至。”《鹖冠子·博选》:“权人有五,一曰为己,二曰十己,三曰若己,四曰厮役,五曰徒隶。”上述“徒隶”皆指服役之人,其身份是否自由并不清楚。《管子·轻重》:“今发徒隶而作之,则逃亡而不守。发民,则下疾怨上。”[85]此处“徒隶”与“民”并列,此时徒隶已与庶民不同。《辞源》将“徒隶”解释为“服劳役的罪犯”及“服贱役的人”[86],这应是徒隶的广义概念,包括刑徒、官府奴婢及服役之人,似乎可与徒役互换。秦代虽有称刑徒为徒隶的说法,但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中的“徒隶攻丈,作务员程”,只说明徒隶是服役的人,其身份是罪犯还是平民则不清楚。[87]我们讨论简牍中的“徒隶”,不仅能帮助我们进一步廓清文献中的“徒隶”身份,也可能对我们认识秦代的服役、社会性劳动编制等问题有所裨益。
(1)秦简中有关徒隶的记载。
睡虎地秦简中虽然只有一处“徒隶”的记载,但有关“徒”的记载却不少。
《厩苑律》:“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
《工律》:“邦中之(徭)及公事官(馆)舍,其叚(假)公,叚(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叚(假),如从兴戍然。”
《徭律》:“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令(嫴)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红(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
(徭)。县葆禁苑、公马牛苑,兴徒以斩(堑)垣离(篱)散及补缮之,辄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岁或坏
(决),令县复兴徒为之,而勿计为
(徭)。卒岁而或
(决)坏,过三堵以上,县葆者补缮之;三堵以下,及虽未盈卒岁而或盗
(决)道出入,令苑辄自补缮之……其不审,以律论度者,而以其实为
(徭)徒计。”
《秦律杂抄》:非吏殹(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貲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貲一甲。
《秦律杂抄》:省殿,貲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貲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
《秦律杂抄》:大车殿,貲司空啬夫一盾,徒治(笞)五十。
《秦律杂抄》: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长、仆射不告,赀各一盾。
《封诊式》:(迁)子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谒鋈亲子同里士五(伍)丙足,
(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
(迁)所,敢告。”……今鋈丙足,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县次传诣成都,成都上恒书太守处,以律食。[88]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将徒释为“服徭役的人”,将“吏徒”释为“徒隶”。与睡虎地秦简类似,龙岗秦简中的徒身份也不明晰。“皇帝过,将者令徒(一六)”[89]。值得注意的是,龙岗秦简一般将“吏徒”并称。“骑作乘舆御,骑马于它驰道,若吏[徒]
(五九)”“令吏徒读,徼行,□
(六六)”“黔首
不幸死,未葬
者棺葬具,吏及徒去辨
(一九七)”[90]。从上述简牍看来,无论是徒、徒卒或吏徒,无论邦中之徭、公事官舍或“为邑中之功”,都指在官府承担劳役的人,但不能确定其身份是自由民、罪犯还是官奴婢。里耶秦简中有士伍为徒的记载:“廿五年九月己丑,将奔命校长周爰书:敦长买、什长嘉皆告曰:徒士五(伍)右里缭可,行到零阳庑谿桥亡,不智(知)□□
(8~439)。”[91]但在其他记载中,徒的身份并不明确。“敬问之:吏令徒守器而亡之,徒当独负。·日足以责,吏弗责,负者死亡,吏代负偿。徒守者往戍可(何)?敬讯而负之,可不可?其律令云何?谒报。(8~644)”而司空曹与仓曹对徒的统计也只能反映徒的数量,不能显示徒的身份。[92]
除单独的“徒”外,里耶秦简也有不少有关“徒□”、徒卒、吏徒的记载。因为不能确定徒的身份,整理小组将徒卒、吏徒中的“徒”统一释为士卒。
简8~734:卅五年十月壬□徒卒及徒/
简8~9:卅二年司空徒
简8~10:徒令与廖恒将
简8~1719:□□□徒□□
□□□徒隶徙
次之以□□【傳】[93]
由于简牍年代久远,有些字模糊难辨,我们不能单纯依靠这支简牍就断定“徒隶”与“徒□”、徒卒身份相同。对于简1中的“徒卒”“徒”的身份,我们也不能妄下结论。
里耶秦简中还有各种官徒簿、作徒簿的记载[94],整理小组将“作徒”解释为“劳作的徒隶”。从里耶秦简中的“徒簿”“作徒簿”所列人员身份来看,“作徒”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也包括受司空城旦、受司空白粲、受司空居债城旦、受司空居赀、受司空隶臣(妾)等。
简8~142:二月辛未,都乡守舍徒薄(簿)/Ⅰ
受仓隶妾三人、司空城/Ⅱ
凡六人。捕羽,宜、委、□/Ⅲ
简8~787:/癸卯,贰春乡守绰作徒薄(簿),受司空居责(债)城旦□/Ⅰ
/□□□□/Ⅱ
简8~1340:/乡守吾作徒薄(簿)。受司空白粲一人,病。/
简8~1069:卅二年五月丙子朔庚子,库武作徒薄:受司空城旦九人、鬼薪一人、舂三人;受仓隶臣二人。·凡十五人。Ⅰ
简8~1143:卅年八月贰春乡作徒薄(簿)。城旦、鬼薪积九十人。仗城旦积卅人。舂、白粲积六十人。隶妾积百一十二人。凡积二百九十二人。
简8~1742:/子贰鄉守吾作徒薄(簿):受司空白粲一人,病。[95]
从作徒簿看来,司空、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妾等都在其中。虽然秦代罪犯的刑期并不固定,一般认为,区别罪犯的主要标志在于其承担劳役的轻重,而在作徒簿的登记中,刑徒劳役轻重并未体现。应该看到,作徒簿登记的在官府劳作的徒,主要来自刑徒。而里耶秦简的“徒簿”并未提及徒的身份:“廿八年九月丙寅,贰春乡守畸徒簿:积卅九人,十三人病,廿六徹城。(8~1280)”徒是否等同于作徒,还需要更多的简牍资料证明。
与作徒、徒卒相比,里耶秦简有关“徒隶”的记载更多,也更复杂。
里耶秦简中出现了可买卖的徒隶。“卅二年九月甲戌朔朔日,迁陵守丞都敢/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守府。·问敢言之。”“卅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迁陵守丞都敢言之:令曰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问之,毋当令者,敢言之。”[96]服役的自由民或刑徒虽然在服役期间不完全自由,但不能买卖,能够被官府买卖说明其所有权属于官府,这些徒隶应该是官奴婢。
与此不同,里耶秦简J1(16)5、J1(16)6记载的徒隶却不能买卖: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谷、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繇(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97]
学者对“徒隶”的理解存在分歧。杨振红先生认为,“徒隶”之间应断开。徒指刑徒,即前文所说城旦舂、鬼薪白粲,隶即隶臣妾。[98]而李力先生认为,这并不等于徒隶就是“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的省称,更不能说徒就是城旦舂、鬼薪白粲,隶就是隶臣妾。[99]在这两条简牍中,徒隶与“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的共同特点是都在官府服役,但徒隶并不指代全部罪犯,因为司寇、隐官并未被包括进来。
上引简牍说明了在何时由何人“传送委输”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的“传送委输”由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债完成,在任务比较繁重的情况下(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郡)则增加了乘城卒、鬼薪白粲、司寇、隐官、践更县者。在田时不能征发老百姓从事“传送委输”,而主要从“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中挑选人来担任。承担“传送委输”任务的大都与官府有附属关系,既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也包括乘城卒、司寇、隐官以及践更者。简牍中用“徒隶”替代“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表示在官府劳作的刑徒,而司寇、隐官虽是刑徒,但他们并不承担在官府劳作的任务。在官府劳作的刑徒与奴婢十分类似,要严格区分他们较为困难,有些地方直接将两者相提并论。睡虎地秦简《日书》有一条有关“臣徒”的记载:“闭日,可以劈决池,入臣徒、马牛、它生(牲)二五正贰。”[100]吴小强先生将“臣徒”解释为奴隶,王子今先生认为应分开臣徒,“入臣、徒、马、牛、它生”[101]。从里耶秦简看来,臣和徒可能分别表示奴婢与刑徒,因此,分开比较合适。
里耶秦简还有不少有关“徒隶”的课。“仓课志”中有“徒隶死亡课”“徒隶产子课”及“徒隶行课”的记载,“畜官课志”有“徒隶牲畜死负彘卖课”“徒隶牲畜=死不请课”的记载。徒隶与牲畜相提并论,足见其地位低下。里耶秦简还有“敢言之前日言当为徒隶买衣及予吏益仆(6~7)”的记载。从上述资料看来,官府要记载徒隶生老病死、日常生活消费的情况,这些徒隶的身份类似于官奴婢。
此外,徒隶要承担繁重徭役,如果徒隶消极怠工,还要被举报:“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礼谓迁陵丞:Ⅰ丞言徒隶不田,奏曰:司空厌等当坐,皆有它罪,耐为司寇。有书,书壬手。令曰:吏仆、养、走、工、组织、守府门、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今迁陵廿五年为县,廿九年田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司空厌等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及苍梧为郡九岁乃往岁田。厌失,当坐论,如前书律令……”[102]在这篇文书中,值得注意的是治虏御史的出现。里耶秦简整理小组认为管理奴仆的官署,在“徒少及毋徒”的情况下,徒簿归治虏御史集中管理,从侧面说明了官府对“徒”和奴婢分开管理。因此,至少从秦代开始,徒与奴婢已经有所区别。
从秦简的徒和徒隶看来,他们既包括官奴婢,也包括司空、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罪犯,还包括士伍等自由民,身份较为复杂。如果从语义的角度仅将其理解为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罪犯,或者将其视为罪犯与奴婢的集合体,有可能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根据徒和隶的语义,我认为里耶秦简中的徒隶应该理解为附属于官府的徒,他们在某一时期隶属、服役于官府。与春秋时期的徒隶相比,里耶秦简中来自自由民的徒隶大量减少,这种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战国秦时期国家徭役政策的某些变化。
比较睡虎地秦简和里耶秦简有关徒隶的记载可见,睡虎地秦简中多见徒,里耶秦简则多见徒隶。两者之所以有诸多不同,可能是因为两者不同的性质。睡虎地秦简大多是法律条文、判例记载,因此多用徒来表示刑徒;而里耶秦简则大多是官方文书,其内容十分丰富,涵括户口、土地开垦、物产、田租赋税、劳役徭役、仓储钱粮、兵甲物资、道路里程、邮驿津渡管理、奴隶买卖、刑徒管理、祭祀先农以及教育、医药等相关政令和文书,因此除徒之外,还有不少徒隶、徒卒等记载。虽然里耶秦简的记载时间略晚于睡虎地秦简,两者出土地点也不一样,但这些因素都不是两者有差别的主要原因。
睡虎地秦简中,官府劳役主要由刑徒来承担,而里耶秦简中则详细记载了徒隶承担“传送委输”任务的具体情况。可见,徒隶是官府劳役的主要承担者之一。与此相较,里耶秦简中还有不少普通百姓拖欠或逃避劳役的记载。据统计,仅阳陵县而言,就有宜居士五(伍)毋死、下里士五(伍)不识、孝里士五(伍)衷、下里士五(伍)盐、阳陵阳上造徐、阳陵
阳士五(伍)小
、逆都士五(伍)越人、戚作士五(伍)胜日、谿里士五(伍)采、□□公卒广等有赀钱而“訾责其家”的案例。“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赀,馀钱八千六十四。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劵一上谒,言洞庭尉令毋死署所县责(债)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103]在秦代,赀是一种以交纳钱或甲盾等物资为经济处罚的方式,《说文·贝部》:“汉律,民不繇,赀钱二十二。”毋死“八千六十四”的赀钱因何而来?为何阳陵县有如此多的士伍、上造、公卒都有赀钱记载?笔者认为很有可能是逃避徭役所致。秦代朝廷兴发的徭役主要是从事委输及大规模的土木工程。委输任务很重,一般运输路途遥远,耗费巨大,前述里耶秦简就有从洞庭郡委输至内史及巴、南郡、苍梧郡的例子,而且这种劳役必须由本人亲自承担,不得雇车或转交给别人运送。《睡虎地秦墓竹简·徭律》:“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至五日,谇;六日至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104]可见,秦律严厉打击百姓避役或服役失期的行为。即便如此,南方不少郡县的普通庶民避役依然相当严重。个中原因,究竟是“天高皇帝远”所致,还是“以劳动编制制度为典型的行政制度的不成熟和临时性”所致[105],抑或是普通百姓对沉重徭役负担的消极抵抗,还需要更多的材料证实。相应的,“徒隶”身份从自由民到非自由民的变化,究竟缘于国家提高普通百姓生产积极性所做的一种积极的政策调整,还是缘于普通庶民避役抗役严重国家所做的消极的应对政策,尚需进一步研究。
(2)汉简中的徒隶。
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徒隶”有三见:
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伐林木山林,及进〈壅〉隄水泉,燔草为灰……
……毋爵者,饭一斗、肉五斤、酒大半斗、酱少半升。司寇、徒隶,饭一斗,肉三斤,酒少半斗,盐廿分升一。
诸内作县官及徒隶,大男,冬禀布袍表裹七丈、络絮四斤,绔(袴)二丈、絮二斤……[106]
我们仔细推究三条律令中徒隶的含义:第一处徒隶与民吏并称,说明徒隶没有普通吏民的身份。如果徒隶仅表示服役之人,没必要将民吏与徒隶区别开来。第二处徒隶、司寇一起与毋爵者并列,与里耶秦简类似,他们是有关赐酒食规定中的最末一等,其前一级是“毋爵者”,说明其身份并非庶民,且徒隶与司寇身份不同。第三处与“作县官”并称,强调其与“作县官”共同的服役性质,但其身份并非庶民。因此,这三条律令中的徒隶身份都不是普通庶民,而应该指刑徒或奴婢等身份低贱的人。
张家山汉简反映了汉初情况。众所周知,西汉初期经济凋敝,人口锐减,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减轻普通百姓的租赋徭役负担,而徒隶依然是官府徭役的承担者,主要指刑徒或奴婢等身份低贱的人。与里耶秦简不同,张家山汉简中,徒隶是否包括司寇、隐官等罪行较轻的罪犯并不明确。文献中有关“徒隶”的记载也不能清楚说明该问题。《汉书·惠帝纪》:“三年,六月发诸侯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无论诸侯列侯与徒隶是并列关系或偏正关系,此中的徒隶应指服役的奴婢或刑徒。《史记·孝景本纪》也提到:“景帝八年春,免徒隶作阳陵者。”这些徒隶都不是服役的普通百姓,而是身份不自由的刑徒或奴婢。
西汉刑法改革后,有期徒刑开始出现,刑期长短成为区别罪犯罪行轻重的主要依据,而“徒”也开始专指刑徒。因为刑徒在服刑期间要从事劳役,有人将“徒”与“徒隶”画上了等号。《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司隶校尉,周官,武帝征和四年初置。持节,从中都官徒千二百人,捕巫蛊,督大奸猾。”颜师古注:“以掌徒隶而巡察,故云司隶。”颜师古所理解的徒隶仅指刑徒。陈直先生亦将徒隶等同于刑徒:“徒隶的来源,有官犯,有民犯。所异于奴婢的,是刑期既满以后,仍可得为庶民”,“汉代奴婢与徒隶,本是两件事”,“王莽及光武解放奴婢,并不解放徒隶,甚至对徒隶管制加严,足以证明当时对奴婢与徒隶是两种看法”[107]。实际上,刑徒只是徒隶的一部分,而奴婢与徒隶并无天壤之别。虽说刑法改革后,有期刑开始出现,但整个刑制的规范和完善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简单将汉代的徒隶理解为刑徒并将其与官奴婢严格区分开来,忽略了刑制在汉代特别是西汉时期的变化过程,有较大的危险。
甘肃悬泉汉简也有徒隶的记载:“赦天下自殊死以下,非手杀人、盗宗庙服御物及吏盗受赇直金十斤,赦除之,免官徒隶。为令。赐天下男子爵人一级,女子百户牛一,酒十石,加赐鳏寡孤独者……(Ⅱ0115③:90)”[108]官徒隶与赦免的罪犯并列,表明其并非刑徒,似乎可用奴婢代替。除“徒隶”外,悬泉汉简中还出现了“徒御”:“甘露二年八月戊午朔乙丑,敦煌长史奉憙行大守事,谓郡库□□□……书告悬泉置,官卒徒御卅七人,磑二合皆敝尽,不可用,调给有……(Ⅱ90DXT0216③:54)”这37个“官卒徒御”是悬泉置的服务人员[109],其身份可能既包括自由民,也包括服役的刑徒或官奴婢。
应该看到,汉文帝、汉景帝刑法改革后,有期徒刑开始出现,而徒也渐渐用来专指刑徒,相应的,徒隶也包括了刑徒和官奴婢。如《后汉书》卷12《隗嚣传》载王莽时禁止私铸钱币,“民坐挟铜炭,没入钟官;徒隶殷积,数十万人”。当时犯罪被遣送长安钟官者既有“罚作”的刑徒,也有被没入官府的奴婢。刑法改革后,刑期长短取代劳役轻重而成为区别刑徒罪行轻重的主要标志,此时“徒隶”中的徒包括了全部罪犯,而不再像里耶秦简中的“徒隶”,只指代那些承担较重劳役的罪犯。甚至有些徒隶还在诏狱内监管犯人。[110]《汉书·艺文志》记载隶书的起源:“起于官狱多事,苟趋省易,施之于徒隶也。”这些“徒隶”主要指罪犯、官奴婢等非自由民,其共同特征就是在官府服役。正因如此,《后汉书》将力役与徒隶相提并论:“历时岁,力役既广,徒隶尤勤。顷雨泽不沾,密云复散,傥或在兹。”
居延汉简也有徒的记载:“□延四月旦,见徒作三百七十人,□六十人,付肩水部,遣吏迎受。”[111]“□卒□□遂□长主传马三匹厩佐一人徒四人。”[112]居延新简中亦有“戊午鼓下卒十人徒二人(509.16)”“乙卯鼓下卒十人徒一人(513.29)”“
用积徒千一十三人少半人率亭 廿人人大半人(39)”“
徒七千一百八十八大半人率亭一百五十二人少半人(40)”[113]的记载,敦煌汉简中亦见“西部候长治所谨移九月卒徒及守狗当廪者人名各如(1985)”[114]的记载。这些与卒、厩佐并列的徒或徒作,我们只能确定其在官府服役,却无法断定其身份是否是刑徒。虽然悬泉汉简中的“县(悬)泉置阳朔元年见徒名藉(籍)”,汉简中的“徒巫庆
”“武威徒王
”“悬泉徒孙褒”“悬泉置徒张陵”等[115],可能指各类刑徒。但我们还是很难确定徒的身份。可见,在刑法改革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百姓对于刑徒、刑期的理解有限,刑徒、刑期的理念并未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充分体现。
当然,汉简中有不少徒专指刑徒的记载:“居延鬼新徒大男王武 闰月壬戌出。(37.1)”[116]居延新简中亦有“甘露三年三月甲申朔癸巳甲渠鄣候汉强敢言之府下诏书曰徒髡钳 左”[117]的记载,悬泉汉简中也有“髡钳左趾徒”的记载:“神爵四年十一月辛酉朔甲戌,悬泉置啬夫弘将徒缮置敢言之,廷:髡钳左止(趾)徒大男郭展奴自言作满二岁□□七日,谨移爰书,以令狱。案,展奴论年月日当减罪为减,唯廷报,如律令,敢言之。(Ⅰ90DXT0309③:9)”[118]“□□□□□元年十二月送徒施刑□□□□,二月廿九日至敦煌,积五十九日。”[119]这些与鬼新、髡钳左趾、施刑等一起出现的徒,应是刑徒。
汉代罪犯要“在官充役”,有学者也将“徒”等同于“徒役”。颜师古在解释“复作”时,直接解释为“徒役”[120]。关于复作的身份,目前学术界仍存在争论:有人将复作看成是刑徒,其中有人将其释为女刑徒,也有人将其理解为弛刑徒。也有人认为复作不是刑徒,“只是原来是刑徒,因为皇帝所下赦令而变成复作,其全称是免徒复作,其身份已经不再是刑徒”[121]。应该看到,“复作”与“徒”的共同特征在于服役,汉简中大多将“徒”与“复作”并称:“山
得二人送囚昭武
□四月旦见徒复作三百七十九人(34·9)”[122],悬泉汉简中也多见“徒复作”的简牍:“□□□□九月丙辰效谷丞光谓遮要悬泉置啬夫吏写移檄到辄移见徒复作名籍(T0314·②·306B)”“九月壬申徒复作十人,其一人养一人病定作八人(T0314·③·1)”“入正月四日使徒复作御初靡名籍三百九十八石四升(T0114·④·284A)”[123]。当然,复作也在一些简牍中单独出现。实际上,“徒”与“复作”的关系成了理解“徒复作”的分歧点:如果认为徒和复作是偏正关系,那可能将倾向于认为复作是刑徒;如果认为徒和复作是并列关系,则倾向于认为复作不是刑徒。笔者无意在此探究复作的身份,从汉简中看来,直至西汉晚期,将徒理解为本义“服役之人”仍然盛行。
从语法上而言,“徒隶”是由“徒”和“隶”组成的复合词,最早出现于战国时期。[124]徒指官府服役之人,而隶指身份不自由、附着于他者的人。秦汉时期的刑徒和奴婢,具有徒和隶双重特点。
战国前后,“徒”的意义发生了很大变化,沈家本就看到了这一点:“汉代赦徒之典,文帝时曰‘谪作’,其后曰‘徒作’、曰‘作徒’、曰‘耐罪徒’,皆谓有罪作役之人,非其刑名曰徒刑也。夷考其义,因其充徒役,故谓之徒。周之徒,庶人在官充役者也,汉之徒,有罪在官充役者也,其人异,其义同。”[125]而秦汉时期是刑制改革的重要时期,刑种类别上正处于身体刑向劳役刑的转变,刑期上也经历了不定期刑向有期刑的变化。因此,如果用某一阶段徒隶的身份去概括整个秦汉时期徒隶的身份,可能会以偏概全,结论会有失偏颇。此外,秦汉时期亦是统一帝国的建立和形成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建立未久,中央制定的各项措施政策在各地的实施力度、程度不一,再加上各地风俗习惯、文化特征等存在差异,对徒隶的理解和使用也不一致,这在秦汉简牍中体现得比较明显。正因如此,学术界对徒隶的身份尚存争议。对秦汉“徒隶”的理解,既要特别注意不同时期刑制的变化,又要考虑不同地区风俗文化的差异。自春秋战国及秦汉时期,“徒隶”一词的意义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它是一个具有“多样性的泛称名词”,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既可指服役者,也可指政府所有的可以买卖的官奴婢,还可泛指“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三种刑徒,但在开始使用时是将“司寇”排除在外的。随着发展,其内涵越来越集中于刑徒,且范围扩大为所有被判处徒刑者。这种倾向在刑法改革后愈发明显。[126]考虑到战国秦汉时期的变化因素,我们就能理解在里耶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都出现了“徒隶”,但却存在“买徒隶”和刑徒“徒隶”的区别。这种变化因素致使战国秦汉时期刑徒与奴婢混淆,在某种程度上也导致汉文帝刑法改革前“隶臣妾”指代混乱。史书中对“隶臣妾”的记载,其性质为刑徒,而对于秦及汉初的“隶臣妾”,限于当时史料缺乏,对其性质的判断就有些困难。故对“隶臣妾”性质的研究,集中于汉文帝刑法改革前这段时期。
2.“隶臣妾”的来源
简牍有关“隶臣妾”的来源记载较多,但有“以为隶臣”与“耐以为隶臣(妾)”之分。
(1)“以为隶臣”。
睡虎地秦简中,有将战俘“以为隶臣”的记载:
寇降,以为隶臣。
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127]
学术界对两个“隶臣”身份的意见并不一致,大部分人认为第一条“隶臣”应为奴婢,分歧主要在第二条。有不少人认为是奴婢[128],但也有人认为是刑徒。[129]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也有“以为隶臣妾”的记载:“县官器敝不可缮者,卖之。诸收人,皆入以为隶臣妾。”[130]无论刑徒或奴婢,其共同特征是服役期限并不确定。
(2)“耐为隶臣(妾)”。
睡虎地秦简中,“以为隶臣”的情况并不多,更多的是与“耐”刑结合在一起使用:
当耐司寇而以耐隶臣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
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可(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
公祠未,盗其具,当赀以下耐为隶臣。
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有(又)(系)城旦六岁。
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两甲。[131]
张家山汉简可以更清楚地说明这一点。
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
斗殴变人,耐为隶臣妾。(怀)子而敢与人争斗,人虽殴变之,罚为人变者金四两。
妻殴夫,耐为隶妾。
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耐为隶臣妾。
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
……有罪当完为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而亡,以其罪命之;耐隶臣妾罪以下,论令出会之……
女子已坐亡赎耐,后复亡当赎耐者,耐以为隶妾。司寇、隐官坐亡罪隶臣以上,输作所官。
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穽,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杀伤马牛,与盗同法。杀人,弃市。伤人,完为城旦舂。
当戍,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日,若戍盗去署及亡一日到七日,赎耐;过七日,耐为隶臣;过三月〈日〉,完为城旦。[132]
在《二年律令·盗律》中,如果盗“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在云梦龙岗秦简中也有类似条文。“二百廿钱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四○)。”[133]可见,“耐为隶臣妾”应是对犯罪的一种惩罚。
此外,张家山汉简中还提到了鲁法,其中“白徒”的身份相当于“隶臣妾”。“异时鲁法,盗一钱到廿,罚金一两;过廿到百,罚金二两;过百到二百,为白徒;过二百到千,完为倡。有(又)曰:诸以县官事詑其上者,以白徒罪论之;有白徒罪二者,驾(加)其罪一等。白徒者,当今隶臣妾;倡,当城旦。”[134]
(3)“刑(为)隶臣”的出现。
从上述材料可见,被判处“隶臣妾”的罪犯,所犯罪行并不特别严重。但他们都无一例外地被加以耐刑或刑刑。
“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为隶臣,勿刑,行其耐,有(又)(系)城旦六岁。”可(何)谓“当刑为隶臣”……[有收当耐未断,以当刑隶臣罪诬告人,是谓当刑隶臣。]
“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为鬼薪,勿刑,行其耐,有(又)(系)城旦六岁。”可(何)谓“当刑为鬼薪”?●当耐为鬼薪未断,以当刑隶臣及完城旦诬告人,是谓“当刑鬼薪”。[135]
可见,“刑(为)隶臣”罪行要重于“耐隶臣”。“葆子”身份特殊,一般不施加“刑隶臣”或“刑鬼薪”的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日本学者堀毅认为,刑名上的“刑”字代表“黥”以上的刑罚。也有人提出,秦汉律令中所提到的“刑”,专指刖、劓、黥等残伤肉体的刑罚,并不包括剃去头发、鬓须的“髡”“耐”等刑。而冨谷至也指出,“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秦简中的“刑”是指狭义上的肉刑。[136]“刑为隶臣妾”在量刑上重于“耐为隶臣妾”,但“刑为隶臣妾”的使用却没有“耐为隶臣妾”广泛,只针对葆子等特殊群体。对于没有爵位或爵位较低的庶民,是否也可以同样替换?如果不能实行类似的替换刑,是否会对罪犯加“刑”呢?睡虎地秦简中缺乏明确的记载,张家山汉简却有不少关于“刑”的规定:
母妻子者,弃市。其悍主而谒杀之,亦弃市;谒斩若刑,为斩、刑之……
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
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城旦舂、鬼薪白粲有罪(迁)、耐以上而当刑复城旦舂,及曰黥之若刑为城旦舂,及奴婢当刑畀主,其证不言请(情)、诬人;奴婢有刑城旦舂以下至
(迁)、耐罪,黥
(颜)
畀主,其有赎罪以下及老小不当刑、刑尽者,皆笞百。刑尽而贼伤人及杀人,先自告也,弃市……[137]
可见,“刑”的施加对象大部分是罪人或奴婢。而爵位为公士、上造及以上的人及其妻子、身份特殊的内公孙、外公孙等及“年七十以上或不盈十七岁”的人,都不施加“刑”。但“刑”到底指代的是哪种肉刑?有人认为,“刑城旦”和“刑鬼薪”,就是指黥城旦和黥鬼薪。[138]如果这种推测成立的话,为何不直接用“黥”表示“刑”?从简牍看来,“刑”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徒刑复合使用。它可作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单指黥,广义则涵盖肉刑各等,而刑城旦舂是劳役刑中最重的等级,由主刑城旦舂与从刑肉刑复合而成,并依据肉刑轻重而分为五等级差”[139]。而从“刑”的施加对象可见,秦汉法律的量刑原则有利于具有特权或爵位之人。
(4)髡、耐、完之关系。
一般认为,刑是肉刑,而髡、耐、完刑是耻辱刑,它们与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等属于不同刑种,可以结合起来一起使用,如完为城旦、耐为隶臣、耐为鬼薪等。虽然学术界对秦律中主刑和附加刑、肉刑和徒刑等问题的探讨相当深入,但直至现在,对于秦律中的诸多问题,如肉刑和徒刑间是否存在可比性、肉刑和徒刑混合使用后各刑等间的可比性等,由于史料的局限,没有定论。堀毅、于振波先生先后就秦代肉刑和徒刑的关系列表,我在此基础上稍做修改为表1-1:
表1-1 秦律中肉刑和徒刑关系一览[140]

“耐”刑是否可单独使用?有学者认为,“在盗窃、斗殴、伤害、军政等多方面的犯罪行为上,秦律是把耐刑作为主刑单独加以使用的,同时,秦律也把耐刑作为鬼薪、隶臣、司寇、候的附加刑而广泛的加以使用”[141],也有学者认为,耐刑不能单独使用,在简牍中单独使用的“耐”刑,可能是“耐为隶臣妾”或“耐为鬼薪白粲”的简称。[142]笔者认为,耐刑是一种剃去须鬓或剪去头发但肉体不受伤害的身体刑,主要是一种耻辱刑,应该可以单独使用。在《二年律令·告律》中有因“告不审及有罪先自告”而“各减罪一等”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也可反映汉初的刑罚体系:“……死罪黥为城旦舂,城旦舂罪完为城旦舂,完为城旦舂罪鬼薪白粲及府(腐)罪耐为隶臣妾,耐为隶臣妾罪耐为司寇,司寇、
(迁)及黥
(颜)
罪赎耐,赎耐罪罚金四两,赎死罪赎城旦舂,赎城旦舂罪赎斩,赎斩罪赎黥,赎黥罪赎耐,耐罪
金四两罪罚金二两,罚金二两罪罚金一两。”[143]其中既有耐为隶臣妾罪,也有单独的赎耐罪,可以肯定,耐为隶臣妾重于赎耐。此外,前面所引的张家山汉简中的亡律,“女子已坐亡赎耐,后复亡当赎耐者,耐以为隶妾”,也可以看出这一点。《二年律令》中,单独的“耐”罪有11见,“赎耐”有15见。因此,在秦律和汉初的刑罚体系中,耐和“隶臣妾”属于两个不同的刑种,它们可以复合使用,亦可以单独使用。
学术界对于髡、完、耐的争议焦点在于“完”在不同时期的意义。有人认为,秦代的“完”即“耐”,汉初的“完”为“耐”或“髡”,至汉文帝刑罚改制,“完”成为现代意义上的身体发肤完好无损之意。[144]亦有人认为,先秦至汉初,完相当于髡;汉文帝后,完相当于耐。[145]“完”本义即为完好无损,孟康曾解释为“不加肉刑髡也”[146],对孟康之解释有两种解读:一是“不加肉刑,髡
也”,对罪犯不施加肉刑而施加毛发刑称为完刑。由于髡是剃发,故完就是去须鬓而完其发;一是“不加肉刑髡
也”,即不加之后是双宾语,意为既不加肉刑,也不加毛发刑,保持身体的完整无损。[147]汉文帝刑法改革前的完城旦舂只是相对于刑城旦舂而言,完相对于刑(肉刑)后的不完,因此构成了刑城旦下的一个量刑等级,但目前无法证明完就是髡,且髡作为法定刑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有待进一步论证。[148]汉文帝刑法改革后,“完”大多表示对犯人不加肉刑,出于恤刑而免施耻辱刑,仅从意念的角度给人以精神压迫。[149]睡虎地秦简有11处出现了“完”刑或“完(为)城旦”,亦有不少耐刑出现,但耐大都与鬼薪白粲、隶臣妾连用,“耐为城旦舂”仅在龙岗秦简中/见:“人及虚租希(稀)程者,耐城旦舂。”[150]如果秦代的完即耐,为何“完”不直接用“耐”替代?相对而言,“髡”只出现过3次,主要是指家长或主人“擅杀、刑、髡”其(后)子或臣妾的行为。[151]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完”和“耐”到处可见,但大多数情况下是“完”与“城旦舂”连用,而“耐”与“鬼薪白粲”或“隶臣妾”连用。“完为城旦舂”在《二年律令》中有18见,“耐为鬼薪白粲”仅1见,而“耐为隶臣妾”有12见。单独使用的“完”仅/见,“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二年律令》中并无“髡”的记载,可能“完为城旦舂”表示“髡为城旦舂”的意思,但亦有可能是“完为城旦舂”与“耐为隶臣妾”对应,因为“城旦舂”罪重于“隶臣妾”及“鬼薪白粲”,而“耐”刑施加于较重的“城旦舂”刑时,用“完”来表示。由于简牍中对“完”“耐”“髡”刑缺乏足够的说明,因此,要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还有待于简牍资料的新发现。
从简牍看来,“隶臣妾”“耐为隶臣妾”“刑为隶臣妾”都是秦汉刑罚体系中的量刑方式,它们间的区别可能是有期徒刑出现前,区分罪犯隶臣妾和官奴婢隶臣妾的方法,也反映了秦汉刑罚体系对罪犯的量刑原则。古代俘虏和罪人都是受惩罚的对象,故输官为奴,成为这两种人的共同的命运。两者的共性在战国早期还保留着一定痕迹。吴荣曾先生明确指出,“秦的战俘奴隶、犯罪奴隶、刑徒都可以隶臣名之,而汉代就不这样,官奴称官奴婢,和刑徒是分得清清楚楚的”[152]。而在使罪犯劳役的同时施加耐刑或肉刑,使他们从外表上与其他官奴婢区别开来,这可能是“罪犯隶臣妾”与“官奴婢隶臣妾”的区分方法。因此,“为隶臣”与“耐(刑)为隶臣妾”的区别,当是奴婢与刑徒的区别:在战场上投降的敌人、逃难归来的人以及诸收人,以为“隶臣(妾)”,当是官奴婢,而众多的因犯罪而被“耐为隶臣妾”的,应该算是刑徒。
“刑徒隶臣妾”与“官奴婢隶臣妾”的混淆,主要因为当时实施不定期刑,对“隶臣妾”加以“耐”“髡”或“刑”刑则成为刑徒的主要标志。汉文帝刑法改革后,有期刑开始出现,刑徒才从官奴婢中分出来,而“隶臣妾”才变成一种纯粹的刑徒。刑法改革前的“隶臣妾”,既有官奴婢的特征,亦有不少刑徒的特点。相对而言,后者要强烈一些。诚如李学勤先生所说的,“隶臣妾的性质居于《周礼》所述隶、奚之类与文献中汉制二岁刑的隶臣妾之间”[153]。“隶臣妾”性质的变化过程贯穿了整个秦代及汉初一段时期。有学者认为,“秦代的刑罚体系转以徒刑为主,当然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但对肉刑和徒刑如何配合使用却缺少成熟的考虑,所以秦代用刑比较混乱,致使整个秦律显得杂乱无章,轻重失度。与汉初律令相比,秦律较多体现了旧时代重肉刑的特点,这也是处于过渡时期的法律必然具有的现象”[154]。因此,汉文帝刑法改革前的“隶臣妾”,既带有上古时期所遗留的官奴婢的特征,也有一些刑徒特征的萌芽。把其定性为官奴婢或刑徒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其在秦至汉初的变化,只把眼光局限于某一阶段,这样的定论是欠科学的。
3.“隶臣妾”的刑期
汉文帝刑法改革后,有期刑开始出现。而作为刑徒的“隶臣妾”的刑期问题也是学术界争论较多的问题之一。实际上,刑期问题之争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其性质的难以确定。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看到了“为隶臣”与“耐为隶臣”的区别,但他以为就是刑期长短的区别。“盖隶臣妾有一岁两岁两种,故表以耐字别之。”[155]事实上,“耐”是一种与“隶臣妾”刑种不同的耻辱刑。传统观点认为“隶臣妾”是三岁刑,主要根据是《汉书·刑法志》的记载:“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这应是汉代刑法改革后“隶臣妾”的刑期,在刑法改革前其刑期是否也一致呢?
刑法改革前,“隶臣妾”的刑期可能是不定期刑。但是否在刑法改革前,所有的刑徒都是不定期刑呢?并非如此。实际上,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有期徒刑。《周礼·司圜》规定:“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可见,先秦时期就出现了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初步区分。[156]与云梦秦简比较,《周礼》中服无期徒刑的大多是“奴”“墨者”“劓者”等,而在秦律里,无期徒刑则因罪犯所从事的工作不同而异名,且体现了男女犯的性别差异。《周礼》中,徒刑类的自由刑并不占中心地位,而秦代,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的位置要重要得多。[157]这说明秦律与《周礼》可能属于不同系统。
此外,《银雀山汉简》的《守法守令十三篇》大致反映了战国时期齐国的法律制度的情况[158],其中“公人”也带有刑徒性质。“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者,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入三百斗者,黥刑以为公人。”“李法”中有“为公人三日。李主法,罚为公人一……”的记载。[159]上述简文规定了“公人”的刑期,有终身刑、二岁刑、一岁刑和三日刑,也有对“公人”加以黥、刑的。因此,战国时期齐国应已建立徒刑制度。[160]但“公人”刑期并不固定,从三天到终身不等。因此,刑期长短可能是衡量罪犯罪行轻重的依据。此外,《田法》中亦有“上使公人可使畜长者,养牛马及狗豕”之文,似乎“公人”是在公家服贱役的人。根据《尉缭子·重刑令》,某些犯军法的人要受到“身戮家残……男女公于官”的惩罚,“公人”等同于“公于官”的人,其身份应近于公家的奴隶。[161]可见,“公人”性质与战国时期的“徒”相近,这说明在当时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没有严格区分刑徒、徒隶及官奴婢,也没有区分刑期长短。因此,秦律中大多是不定期刑,一般认为,“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都是不定期徒刑。之所以说是不定期徒刑,是因为它们的刑期并不固定。“隶臣妾”有可能是终身劳作于官府,可能如同日本学者滨口重国、仁井田陞所说的,“同城旦和鬼薪这类特定的刑役不同,隶臣妾几乎都可看作是为官驱使的杂役”[162]。睡虎地秦简中的“隶臣妾”有“隶臣田者”“牢隶臣”“工隶臣”之分,里耶秦简中也有“隶臣妾”为官府递送文书的记载,睡虎地秦简《行书律》还规定“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即不要使那些年老体弱的或信任度不高的“隶臣妾”传送文书。可见,“隶臣妾”的工作范围非常广泛。同时,也会根据不同年龄分为“小隶臣妾”“更隶臣妾”“冗隶臣妾”等,官府可能会根据他们年龄及罪行轻重不同,让他们从事不同的劳役,相较而言,他们的劳役程度较轻。但城旦舂、鬼薪白粲可能不是终身刑(堀毅先生曾有一个推算,认为秦代城旦舂的刑期可能是30年[163]),他们的劳役程度要高于“隶臣妾”。其区别不在于刑期长短,而在于所从事的工作不同,劳动强度有差别。为何在同一时期,两国的制度会有如此巨大的差异?秦人本是“僻居西土”的蛮夷之人,与其他诸侯国比较,其本土文化可能较为野蛮和落后,虽然在发展过程中,秦国引用了其他各国一些先进的文化举措,但“东土文化之西渐之在秦人视之,仍为一种客体,并未能真有栽跟立脚之点”[164]。体现在法制上,可能就带有一些原始野蛮的因素,这是由于各国不同的文化传统所决定的。由于文化传统迥异,因此,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刑徒刑期和刑罚体系不同,也在情理之中了。
汉文帝刑法改革后,严格意义上的有期徒刑才开始出现。刑期的长短不同,就成为“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刑徒的主要区别。文帝改革后,罪犯的具体刑期为:完城旦舂,服本刑三年后,转服鬼薪白粲刑一年,再服隶臣妾刑一年,然后释放,合计刑期为五年;鬼薪白粲,服本刑三年后,转服隶臣妾刑一年,然后释放,合计刑期为四年;隶臣妾,服本刑二年后,转服司寇刑(男女同名)一年,然后释放,合计刑期为三年;作如司寇(男女同名,实际使用时简称司寇),服本刑二年后,释放。[165]而汉武帝中期后,劳役刑的刑名和刑期有了变化,具体变化参见下表1-2:
表1-2 汉文帝刑法改革后刑徒名称和刑期变化[166]

无论是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秦汉的刑罚体系可分为三个等级:城旦舂、鬼薪白粲是一个等级,而隶臣妾、司寇则属另一个等级,这两个等级与死刑一起构成了秦汉刑罚体系。[167]因此,在讨论刑徒的区别时,我们应该注意秦代与汉代的标准有所不同:秦代刑徒是不定期刑,劳役程度轻重成为它们的区别标准;自汉文帝改革后,出现了有期徒刑,刑期长短成为它们的区别标准了。
4.“隶臣妾”的衣食问题
秦简中记载了“隶臣妾”的衣食待遇。《仓律》:“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用表表示即为表1-3:
表1-3 秦简中隶臣妾的衣食待遇

有人认为,“隶臣事公月禾两石应为原粮60市斤,隶妾月禾一石半应为原粮45市斤。如果根据秦简《仓律》所载米率折算,只约合口粮36市斤,24市斤。对在押的囚犯实行饥饿惩罚,每日只有几两口粮”[168]。实际上,这还不是对罪犯进行饥饿惩罚。秦简中另载:“食囚,日少半斗。”整理小组的译文为:“给受饥饿惩罚的囚犯口粮,每天三分之一斗。”[169]按此推算,囚犯每月的口粮仅1石,这与从事劳作的“隶臣妾”的口粮有着较大差别。而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中有一组涉及奴婢禀食的简牍,于振波先生已列表统计[170],可与“隶臣妾”的口粮做一比较(表1-4):
表1-4 奴婢禀食标准比较

从两表可见,汉代官奴婢的禀食与“隶臣妾”从事劳作时的口粮基本一致。当然,我们不能因此断定“隶臣妾”就是官奴婢。表格只能说明,“隶臣妾”与官奴婢都是身份低贱的人,他们的待遇都较为低下。
除规定“隶臣妾”的口粮外,秦简还对他们的禀衣问题做了规定。《金布律》规定:“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卌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卌四钱;其小者冬卌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171]用表格表示为表1-5:
表1-5 隶臣妾衣用待遇

“隶臣妾”的衣服一般由官府供给,而《金布律》严格规定了官府向隶臣妾、城旦舂发放冬夏衣钱的标准。秦代官府对各级官吏实行赐衣制度,而庶民百姓的日常穿衣是自备的,《汉书·食货志上》:“衣,人率用钱三百。”秦代禀衣对象大多是社会最下层民众,较为广泛。由上表1-5可见,隶臣等人的衣钱,年计不过165钱,小隶臣年计不过121钱,老隶臣妾及小隶臣妾年计不过99钱,他们的衣钱比常人少了很多,这应是因为他们身份卑微,服装粗陋的缘故。[172]
值得注意的是,在“隶臣妾”的口粮分配中,有从事劳作和不从事劳作的区别。可见,“隶臣妾”除为官府劳作外,还应该有归自己支配的时间。而奴婢的人身权属于官府,似乎没有从事劳作和不从事劳作的区别。另外,秦简中还有对“隶臣妾”责衣的规定:“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系城旦舂者,勿责衣食,其与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人奴妾(繫)城旦舂,貣(贷)衣食公,日未备而死者,出其衣食。”[173]整理小组对“责衣食”的解释为“官府收取衣食”。对妻子是更隶妾或自由人的“隶臣”,官府还收取一定的衣物。因此,这样的“隶臣妾”应该有自己的家庭和私有经济。他们在官府劳役,只是一定期限内失去自由,应是刑徒“隶臣妾”。
5.“隶臣妾”身份的赎免
秦简有赎免“隶臣妾”的规定:“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174]《田律》也规定:“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女子操珉红及服者,不得赎。”可见,其赎免条件非常苛刻。“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适(谪)罪也而欲冗边五岁,毋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或赎(迁),欲入钱者,日八钱。”而张家山汉简规定:“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以为庶人。”[175]同时还规定赎刑有赎死、赎城旦舂、赎鬼薪白粲、赎斩宫、赎劓、赎耐、赎迁等种类,但对“赎隶臣妾”却没有详细规定。结合秦律中有关赎免“隶臣妾”的规定,可能的情况是“汉承秦律”,汉代应该沿用了秦律中有关赎免“隶臣妾”的法令。
(二)御婢(傅婢)问题
御婢是一种特殊的私奴婢。早就有学者提出,“其侍巾栉之妾盖谓之傅婢御婢”,认为她们是媵妾的一种。[176]严格说来,御婢并非媵妾。媵妾是一个合成词。先秦时期,媵本义指“以俘虏为奴以送女也,与卜辞之‘媵臣’同。盖媵之初义为送,而送嫁之男女,统称为媵”。当时被称为“媵”的人,有侄娣、从者、媵臣等,“皆奉承嫡妻,共事一夫者也”。而侄娣、从者、媵臣等人,有亲疏良贱尊卑之别。“妾”首先被作为“女奴”的一种,是“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后来才“渐以色得接于主人”[177]。秦汉时期,“妾”仍被作为“女奴”的一种,岳麓书院藏秦简“识劫案”的
,“故大夫沛妾”。吕思勉先生说:“妻之外,女子共居处者,古称妾媵,后世则但称妾;以古有媵,后世则无之也。然妾谓女子执事之得接于君者,则必有执事之女子然后称,否则其不合,亦与媵等矣。故汉人称妻以外共居处之女子,名目颇多,无曰妾者。”[178]“妻以外共居处之女子”一般为庶妻,秦汉庶妻名称在皇家多用“媵娣”,而民间则多称“小妻”“旁妻”“下妻”“小妇”“少妇”“外妇”等。秦汉时期的正妻、庶妻区别并不明显,地位差异也不大。直到后来,随着等级制度及名分思想的加强,正妻庶妻的地位有了严格区分,而秦汉时期用以表示“女奴”的妾,就被用作表示庶妻的意义了。“妾而采取奴仆式的称谓,是极有趣的事,不但指示她非家中的亲属,而且令人怀疑她的地位就有些近于家中的奴仆。”[179]费孝通也指出:“媵妾制本身变化虽多,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做媵妾的女子和她所属的男子并没有进入婚姻关系,她们时常是处于婢奴的地位,在她们的服役中包括给予主人性的满足。”[180]但在秦汉时期,“妾”仅指女奴的一种,而“媵妾”合称则指代庶妻,并非奴婢。
《汉书》卷12《平帝纪》:诏曰:“皇帝仁惠,无不顾哀,每疾一发,气辄上逆,害于言语,故不及有遗诏。其出媵妾,皆归家得嫁,如孝文明故事。”
《汉书》卷97下《外戚传下》:莽复奏言:“前共王母生,僭居桂宫,皇天震怒,灾其正殿;丁姬死,葬逾制度,今火焚其椁,此天见变以告,当改如媵妾也。臣前奏请葬丁姬复故,非是。共王母及丁姬棺皆名梓宫,珠玉之衣非藩妾服,请更以木棺代,去珠玉衣,葬丁姬媵妾之次。”奏可。
《后汉书》卷10上《皇后纪上》:(九年)乃诏大司空曰:“吾微贱之时,娶于阴氏,因将兵征伐,遂各别离。幸得安全,俱脱虎口。以贵人有母仪之美,宜立为后,而固辞弗敢当,列于媵妾。
《后汉书》卷10下《皇后纪下》:孝崇郾皇后讳明,为蠡吾侯翼媵妾,生桓帝。
《后汉书》卷27下《冯衍列传下》:衍娶北地住氏女为妻,悍忌,不得畜媵妾,儿女常自操井臼,老竟逐之……
这种媵妾指代庶妻的情况,可能与秦汉社会生活方式具有后氏族时代特征有关。秦汉时期去古未远,在婚姻方式上可能还遗留有远古社会的一些多婚习俗,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较高,反映在家庭关系上,妻妾区别也不是很严格。但御婢却不能算作“妻”类的称谓,甚至与后来我们所说的“妾”也有一定距离。在御婢、傅婢的称谓中,明显带有“婢”字,这应与奴婢之义的称“妾”相同,而与小、下、傍“妻”等称不同。御婢、傅婢类似后世的收房丫头,没有脱离婢的身份,等级地位的低下也决定了她们身份地位的低下,不单是因其为妾的关系。[181]因此,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把“御婢”解释为“与男主人有性关系之婢”,李均明先生解释为“性奴隶”,尹在硕认为“御婢不是国家公认的妾”,而是以“私婢身份承蒙主人的宠爱而与主人有性关系的女婢”[182],都强调其奴婢身份。袁绍母亲为傅婢,这成为别人攻击袁绍的把柄。《后汉书》卷50《孝明八王列传》:“又取故中山简王傅婢李羽生为小妻。”这些都说明“御婢”依然是一种奴婢,她们与家长是主仆关系,地位依然比较低下。
御婢的特殊之处在于:她经常侍御于主人周围,是主人的心腹之一,因此其身份高于其他奴婢。[183]《后汉书》卷84《列女传》载:“爽令傅婢执夺其刃,扶抱载之,犹忧致愤激,敕卫甚严。”而冯绲也“将傅婢二人戎服自随,又辄于江陵刻石纪功”[184]。在一定情况下,御婢还可被免为庶人。《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甚至傅婢还有谋杀主人的机会。“岁余,崇复谢病乞骸骨,皆避王莽,莽遣就国。岁余,为傅婢所毒,薨,国除。”[185]可见其身份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