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第三部门研究(第16卷)
- 徐家良主编
- 4字
- 2025-04-03 19:06:51
主题论文
自治式共治:城市社区环境善治的实现路径
——基于上海市M社区的实践经验[1]
王芳 邓玲[2]
摘要:城市社区环境治理议题是创新城市环境治理和社会治理双重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基于上海市M社区环境治理的实践分析,本文构建了一个自治式共治的分析框架,该框架包括居民自治、社会参与、企业履责和政府嵌入四个要素。居民自治是居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借助一定的制度载体开展环境自治行动;社会参与是外来社会力量以组织动员、业务指导等方式参与社区环境治理;企业履责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履行保护社区环境、推动生态文明的社会责任;政府嵌入则是政府以嵌入治理的方式,对社区环境治理走向进行引导和干预。自治式共治是多重力量在实践中不断互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利益主体形成了以社区为基础的治理合力,推动了城市社区环境善治的实现。
关键词:城市社区 环境治理 自治式共治 善治
一 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核心的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各类环境风险和环境问题不断滋生和暴发,环境保护与治理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城市社区作为人、空间和活动互动的基本场域,也深受现代化进程和市场化机制的影响,城市社区环境问题业已成为社区建设与城市发展的突出短板。能否实现社区环境的有效治理不仅关系到社区环境状况的改善,也关系到社区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由此,城市社区环境治理议题已成为创新城市环境治理和社会治理双重实践中一个亟待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
本文的社区环境主要指带有公共属性的生态环境。社区环境治理则是指以社区为基础,依托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个人等各种网络体系,应对涉及居民日常生活的环境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诸如生活垃圾分类、环境综合治理、河道整治、绿化保护、绿色空间营造,以及能源节约和环境教育等在内的社区环境保护相关公共事务的服务和管理。
当前国内围绕城市社区环境治理的研究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社区环境问题的主要类型及形成机制,认为社区环境问题集中表现在环境污染和资源供需失衡两方面(刘小流、陈玉生,2008),具体可以分为生产型、生活型以及生产与生活混合型,政府、企业、公众等行动者及其环境行为的博弈互动,推动着社区环境问题的产生、演变和处理(王芳,2006)。二是社区环境治理的现实困境分析,认为社区碎片化、治理资源匮乏、不确定性事件的发生(黄珺、孙其昂,2016),以及不同主体的利益偏向(栗明,2017),是当前城市社区环境治理面临的主要困境。三是社区合作开展环境治理机制的探讨,认为应根据中国具体国情建立以政府组织、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为主导的社区治理结构(张振洋、王哲,2017),搭建多元主体与社区对接的平台与合作网络,以实现社区、非营利组织、政府之间在环境治理中的资源和决策信息共享(汤妤洁,2014)。四是社区环境治理衍生的社会效应,基于社区环境治理实践所带来的不仅是社区的物理环境变化,还促进了市民社会的成长和社区的公共空间重构(伯兰德、朱健刚,2007)。
尽管社区基础上的环境治理理论与实践研究正在日益成为环境治理创新发展的一个独特且重要的研究领域,但从取得的研究成果来看,已有研究大都是对城市社区环境问题成因、治理困境、治理主体等方面的单向研究,无论是多样化社区情境下社区参与和社区合作开展环境治理案例的实证分析,还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城市社区环境治理模式的理论研究都有待进一步深入。基于此,本文在吸收和借鉴既有社区环境治理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社区环境治理创新实践具体案例的深入阐释和分析,力图为突破城市社区环境治理困境提供可参考的解决方案。
二 既有城市社区环境治理的三种类型
自世界银行提出“治理危机”以来,治理理论在学界逐渐兴起并广为传播,推动了环境治理的现代化进程。治理既涉及公共机构,也与私人有关,其本质是基于公共利益、市场原则和社会认同的互动合作(俞可平,2000)。对于我国社区的环境治理工作而言,其起步相对较晚,若从1991年民政部提出“社区建设”算起,经历了建设、管理、治理多个阶段。社区环境治理意味着政府对传统的管理理念和手段的革新,无论是以环境治理为抓手来最终实现政府的社会管控目标,还是切实以生态社区微空间的营造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社会组织、居民个体等多元力量的参与作用,对于实现有效治理的意义都很大。综观既有的治理实践,尽管不同地域、不同社区类型,其实践路径可能存在差异,但在这些不同的实践路径背后,隐含着一些类型化的主导因素以及相似的社会机理。整体而言,当前社区环境治理主要存在三种具有理论意义的治理类型。
一是行政化治理。所谓行政化治理,意指在党和政府直接领导下,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社区环境治理。由此形成的是自上而下的管控路径,政府及其治理代理人凭借其掌握的行政资源和个人魅力,通过行政命令、行政动员等强制措施主导社区环境治理实践(夏建中,2017)。该路径具有动员能力强、办事效率高的制度优势,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和避免“公地悲剧”在社区的上演。不过,行政化治理由于不可避免地过于依赖有想法、有魄力的地方政府领导者,以及实践中过于强调政府的主导性,忽视了基层社会的自主性和其他主体参与的重要性,致使社区活力不足、公共性弥散、自治力量薄弱,因而容易产生“政府失灵”的现象。
二是市场化治理。市场化治理主要指依靠房地产企业、物业公司、环保公司等市场力量提供小区环境建设和维护的公共服务。住房商品化制度改革以来,随着新型商品房小区的大量涌现,市场作为一支重要力量参与到社区环境治理当中,有时甚至在实践中起主导作用。与政府相比,市场在社区环境治理的资源配置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然而,市场化治理的有效开展大多依靠有社会责任感、有理想抱负的企业家,这是极为重要的一个前提,因为受逐利逻辑的驱使,企业是不愿意大力投入社区环境建设的。同时,在一些社区特别是老旧社区,由于居民自身不愿意提供物业费,在基层政府难以组织集体消费购买物业服务的情况下,社区的公共环境卫生也会陷入无人管理的真空状态(李强、葛天任、肖林,2015)。故市场化治理同样存在失灵的风险。
三是参与式治理。参与式治理概念是为应对日益严重的参与危机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主要是指为了提供公共物品或达成某项公共决策,由公民个人、团体和政府共同参与,最终在政府主导下由政府做出决策、分配资源并承担责任的一种治理方式(俞海山,2017)。社区环境参与式治理是参与式治理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实现社区环境自治的内在要求。以社区参与为基础的参与式治理,有利于提高居民的共同体意识,提升社区的环境自治水平。不过,由于体制性限制、资源动员能力不足以及社会支撑条件缺乏等原因,社区环境参与式治理在实践中面临着多种困境和挑战。因而,在社区环境参与式治理的诸多实践中,政府依然是不可或缺的中心,其他参与主体依然处于边缘地位,参与式治理的核心价值并未充分显现出来。
上述三种类型,在具体实践中侧重点不同,各有利弊,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城市社区的环境治理工作。不过,总体来讲,它们存在一些共性上的不足,如主体力量的单一性、缺乏共治性,难以实现善治的效果。当然,在基层社区治理备受学界关注的背景下,有社区环境治理研究的学者从党组织领导(张振洋、王哲,2017)和空间正义(舒晓虎,2017)的角度探讨了社区环境治理中的共治问题。前者是基于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主导力量而形成的一种合作治理网络,实质上仍未跳脱自上而下的行政化治理框架;后者则是以公共权力的主体归位为支点,以此形成多方参与的合作治理,而这与参与式治理的行动逻辑是一脉相承的。合作共治作为实现社区环境善治的一种重要路径,应该是在社区认同、市场原则和公共利益基础上实现合作,并以合作网络的权威而非政府的权威增进公共福祉(俞可平,2000)。大量的社区环境治理实践也表明,由于忽视了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因而难以达到共治的效果。
本文即将展现的社区环境治理的成功案例,不同于上述三种治理类型。它是以社区少数居民自发成立环境保护行动小组,以在社区开展环境自治行动为逻辑起点,随着以社区参与为基础的环保实践活动的常态化开展,社区外来的行动主体不断参与进来,并经过往复的实践互动,最终共同推动了社区环境善治的实现。本文将其概括为“自治式共治”。
三 M社区环境治理实践:自治式共治的典型案例
(一)自治式共治:一个经验性的分析框架
具有不同背景的社会行动者,本来或许并不相识,但如果有一个互动的空间和平台,他们就能够从陌生走向熟悉,进而取得相互信任,最终达成共识、实现集体行动。多主体共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环境治理的失灵现象,但作为规范性的共治概念,在实践中遭遇了许多挑战。比如,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在缺乏有效的联结机制和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多方合作易流于形式,很难真正形成治理合力。这就要求创新社区环境治理的分析框架和实践路径,以适应转型期城市基层社会发展的要求。
社区是居民的社区,居民才是社区环境治理与改善的最重要变量。为了凸显其重要性,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尝试以“自治式共治”为分析框架,来探讨社区环境善治问题。自治式共治是指以社区公共议题为出发点,借助居民自发成立的自组织的载体力量,政府、企业、社区组织、其他非营利组织和居民自组织等多方合作形成合力,供给社区公共产品,推动社区共同体重构的过程。其中,以居民为主体、自组织为载体的自治,在共治中起基础性作用;而以政府为引导、多方参与的共治,有助于弥补居民自治的不足。这与上述三种治理类型相比,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一是制度结构的复合性,既有条例、章程等正式规制,还有居民公约、议事会等非正式制度;二是主体行动的双向性,在强化基层社会自主性基础上,促进居民自发参与与主导者推动下的多方参与互动相结合;三是推进策略的多维性,包括命令动员、重塑意识形态、环保奖励等行动策略,而非单纯“发送—回应模式”。
基于主体力量的主要来源,在“自治式共治”的分析框架中,本文将社区环境治理的主体力量分为以居民为代表的社区自有力量和以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为代表的外来力量,它同时包含居民自治、社会参与、企业履责和政府嵌入四个核心要素。该分析框架的建构还受益于斯特克参与式治理模型(CLEAR模型[3])的启发(斯托克、游祥斌,2006),即为应对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挑战,应通过对话制度和网络互动将弥散的组织资源结合起来,并通过制度的构建与调适,使民主、法治、责任在社区治理中充分展现。考虑到CLEAR模型主要是从西方社会结构和管理模式的角度出发的,缺少实证研究支撑。为此,在借鉴该模型的基础上,本文分析框架的建构还考虑了新时代城市社区的管理体制、治理理念、发展方向,以及具体实践的基层经验(见表1)。
表1 社区环境自治式共治的分析框架

一是居民自治。居民自治是指以改善社区环境为出发点,居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借助一定的制度载体共同参与社区环境治理行动。居民自治意味着居民之于社区环境,从不关心转向关心,从不行动走向了自发、有组织的行动,而这均以居民的社区认同为基础。二是社会参与。此处的社会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主要指社区以外的环保民间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它们作为社会自组织,具有组织动员、公益服务、合作协助等功能。其借助于丰富而新颖的活动项目,既能激发居民的参与热情,又能将社区单位联结起来,为解决社区环境问题实现集体行动。三是企业履责。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考虑社会整体利益,积极履行维护生态文明的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政府、社区的利益共荣。四是政府嵌入。政府嵌入就是要把政府的丰富资源、特定机制和有效策略嵌入社区环境治理的实践中,从而对社区环境治理的走向产生有效干预和引导。
(二)M社区基本概况
M社区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街道,1991年成立居委会,管辖3个自然小区,共2390余户、6500多个居民。社区党总支下设6个支部,236名在册党员,其中绝大多数为退休老党员。过去,M社区在空间上呈现鲜明的特征:其一,作为一个典型的“90初”老旧社区,M社区老年人口多、建筑物老旧、公共基础设施旧而不全;其二,M社区是一个较为开放的“陌生人”社会,成员结构极其复杂,异质性较强,既有大量拆迁户,又有许多外来流动人口;其三,M社区经历过两次动迁,环境基础较差,社区资源相对匮乏。M社区因环境卫生脏乱差,是当地有名的“垃圾社区”,许多年轻人因此往外搬迁。后来,在多方共同努力下,M社区人居环境逐渐改善,并获得了多项全国和上海市的荣誉,成了生态社区的典范。
(三)M社区的环境治理实践
1.成立居民环保自治组织
2010年,上海举办了第41届世博会,这对于M社区而言,意味着社区环境治理工作的正式开启。M社区开展“清洁家园”行动,不仅仅是因为要迎接会议,更在于由856个利乐包制作而成的一把世博会环保椅,激发了社区家庭主妇“变废为宝”、循环利用的想法。刚开始,她们只是想把社区内废弃的利乐包、易拉罐等物品回收起来,通过手工加工将回收的废旧物品制作成长椅、圆桌、购物袋等日常用品。后在环保人士的建议和指导下,社区10名家庭主妇自发成立了“绿主妇,我当家”环保行动小组,开始以“组织”的名义在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拣工作以及对绿化带、休闲场地等公共环境的维护。
为了实现“社区更新”,在行动小组的带动下,社区其他居民不断参与进来,行动小组规模扩大了,其活动范围也渗透到了社区其他公共事务(如物业进驻选用、小区业委会选举等)。即便如此,此时行动小组的活动空间、行动能力极其有限。主要原因是其没有自己的法人和独立账户,不能承接社会公共服务,组织缺乏运转资金。为此,M社区到当地民政局注册成立了民办非企业单位——L,环保行动小组由此获得了合法性身份,并承接到了“生态社区建设”、S基金会“创绿家”等服务项目。这为其行动能力的改善及健康运行提供了资金和技术支持。转型为民间环保组织后,L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以“一平方米菜园”“厨余堆肥”为代表的生态社区营造活动在社区全面展开。这些环保活动唤醒了社区环保共识,参与社区活动的居民越来越多,为社区环境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奠定了群众基础。
2.组建社区环保志愿队伍
自社区环保自治组织成立后,M社区相当于有了环境治理的抓手,但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还需要自治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正所谓“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为此,M社区从人力着手,组建了一支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环保志愿队伍,充实了组织的人力资源。M社区在吸纳退休老党员、老干部之时,积极发动楼组长、社区工作者参与,并邀请在校学生等志愿者的加盟,结合他们的实际情况,组织他们参与环保活动的策划与开展、网络平台的建设与维护等环保行动。比如M社区开展的垃圾减量活动,志愿者协助绿主妇将生活废旧物品分类称重、回收,并把物品换算成相应的积分,居民凭借积分数可换取相应的奖品。近5年来,M社区仅回收的食品塑料外包装、软包装和废旧衣物就超过300余吨。在社区环境综合改造中,为规范处置建筑垃圾、减少施工时对公地环境的损坏,志愿者们组成了“红帽子巡逻队”,把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社区和施工单位。无论是社区活动还是环境综合整治,志愿者都在场。M社区的环保志愿者人数累计达千余名,她们的积极融入,不仅避免了治理主体的单一性,也激发了居民参与的积极性。
3.营造社区微观生态文化
社区有无生态文化氛围及其是否浓厚,会影响到环境治理的成效。M社区在绿化家园的实践中,非常注重微观生态文化的营造。一是以“党建+”形塑社区生态文化理念。所谓“党建+”就是将社区环境保护与治理纳入基层党建工作,通过党组织促进生态社区的“共建、共治、共享”。M社区前后与25家单位(包括企业、学校等)开展了党建联建活动。比如与Y公司党总支开展了以“绿色产业发展”和“生态社区营造”为主题的社区活动,这不仅加强了基层党组织间的日常交流,而且在活动中展现出来的“低碳、绿色、环保、高效”的文化理念增进了企业、社会组织、居民对生态社区建设的了解和认同。
二是以社区学校为基地,向居民传播生态文化知识。通过向居民宣传低碳环保的制度理念以及生态社区营造的科普知识,将生态社区思想渗透到居民衣、食、住、用、行等日常社会生活中。利用学校资源,M社区还邀请高校学者、环保专家等到社区讲课,既向居民普及“家文化”,让他们了解本社区的由来与发展,提高居民的归属感,也向居民传播环保知识,使之知晓美好社区环境的建设,不只是居委会、物业的事情,也是每个社区人的事情。
三是强化社区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M社区以丰富的环保活动,如“环保回收卡”宣传申领活动、“垃圾去哪了”知识竞答活动、“物物交换”活动等,不仅让居民知道垃圾从哪里来,还让其明白垃圾将要到哪里去。居民的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在实践中得以培育。现在,每个月最后一个星期五是M社区的垃圾定点回收日和“零废弃积分卡”兑换活动日,累计领取垃圾减量积分卡的居民已超过1600户。“垃圾分类投放”“有机种植”渐渐变成了社区居民的一种生活习惯。正如居民所说,“心灵垃圾清除了,环境垃圾自然减量了”。
4.合作开展社区生态环保项目
M社区在探索环境治理的道路上,不仅重视“内修”——挖掘社区内在资源,增强社区公共意识,还十分注重“外化”,积极拓展同外界在社区环保项目方面的合作,以此增加社区社会资本,提高社区环境治理能力。一是与政府部门合作。结合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M社区大力推进以生态社区营造为目的的社区空间微更新,并得到了政府的支持。社区以当地政府试点“生态家”项目为契机,积极开展同街道、市区的合作,开发了垃圾减量回收、低碳居家生活场景营造、“1户+1校+1区”社区生态项目,使有机生态社区从理念走向了实践。二是与环保企业合作。为解决厨余垃圾问题,M社区与上海PY公司合作,公司在M社区设立“厨育品”工作站,并将收集起来的厨余加工处理成为农场基地需要的生物有机肥,农场基地也会将部分农产品定向平价供给参与厨余回收的居民。这不仅打通了“厨余循环链”,也培育了居民绿色的生活方式。2017年,M社区还与有专业技术和资源回收资质的MB公司合作,创新开展了“S市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清运体系”的“两网协同”项目,构建了技术生态链与自下而上的供求体系。三是与环保社会组织合作。通过与环保组织(如北京地球村、上海绿梧桐等)合作,在提升自身环境治理能力的同时,起到了平衡多重主体关系的作用。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三社)建设生态社区的合力,是M社区成为全国“美好社区计划创新实践基地”的重要原因。此外,M社区还同上海部分高校进行交流合作,以实现“社校”之间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到目前为止,M社区先后申请到了各类项目20多项,受助资金超过100余万元。社区环境治理的项目化运作,使居委会得以从烦琐的事务性工作中“松绑”,有利于他们深入到群众生活中去,加强同居民的互动。正如S书记所说:“自治组织成立以来,我们可以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同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打交道,进行合作往来。这是L得以发展的关键,也使我们与居民有了更多的交流机会,由此增进了彼此间的感情。”
四 自治式共治:城市社区环境善治的实现路径
M社区从一个老旧的“垃圾社区”,如今迈向了“生态示范社区”,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其在环境治理实践中形成的共治微体系。面临社区环境治理的多维困境,自治式共治跳脱传统政府、市场、社会之间不平衡、不协调的力量博弈关系,从居民自发成立的自治组织着手并以其为基础,挖掘、拓展、整合社区内外资源,最终形成了社区环境治理的合力(见图1)。

图1 自治式共治的主体关系架构
(一)居民自治:社区环境善治的基础
善治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活动和治理过程,突出强调民众力量的参与,尤其“最脆弱的群体在决策中占主导地位是善治的基石”(曼德、阿斯夫,2007)。居民群众作为在社区居住生活的“当事人”,对社区环境问题有最直接的感受,对生态宜居社区有最强烈的诉求,是推动社区环境改善的原动力。这种原动力根植于居民的内心,而非外界的强制,具有自觉性、持久性。因而治理社区环境,应以社区为基础、以居民为中心。通过培育社区自有力量,使之从无行动、被动行动转向有组织的自治行动,以充分发挥居民的主体性作用,是社区环境善治得以实现的内在基础。
M社区从居民自治组织着手,并以此作为社区环境治理推进的载体,是其环境治理实践步入“正轨”并走向成功的重要支点。访谈发现,由几位家庭主妇自发形成的行动小组在运行初期,其对于社区其他居民而言,仅意味着一个打发时间的兴趣小组;对于居委会而言,也只是一个“小打小闹”的松散团队。不过待其转型之后,随着自身结构体系的完善和实践行动的规范化、制度化,L的社会功能日趋显现。M社区由此实现了“两条腿”走路,即其既是居民自治组织,又有属于自己的ENGO。居委会与绿主妇的结合正是M社区环境自治的特色所在。正如CH主任所说:“我们的特色就是利用自己的ENGO做项目,利用社区骨干动员群众,让更多的居民参与进来,在现实的活动中加深了解、增进认同。”M社区依靠多样的生态项目及常态化的实践活动,结合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唤醒了社区活力。随着社区实践活动的生态化、生活化和常态化,居民在生产与再生产的过程中体验到了集体行动的乐趣,慢慢形成了生态环保的理念。
从M社区居民自治的实践逻辑,并结合城市社区的现实情境来看,社区环境居民自治的实现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居民较强的社区意识、健全和完善的社区组织、组织化的参与实践等。因此,首先,要提升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居民是推动社区环境善治的基础力量,不过,他们更多的是一种潜在的治理力量,只有在社区认同的前提下,才能将其转化为现实需要的力量,进而在治理实践中实现自我选择、自我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通过增强归属感来扩大传统“家”的范围,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提高居民的社区认同感,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王泗通,2016)。
其次,培育内生型居民自治(徐勇、贺磊,2014),即着眼于居民的原初动力和内在需求,在社区层面内组建类似L之类的更小规模的居民自治组织,从而让有组织的居民行为成为集体行动的基本方式,以应对社会流动、社区功能退化带来的环境治理难题。普遍而言,当前的社区环保工作中居民参与不足,其重要原因就是居民缺乏表达的通道、参与的组织。对根植于社区空间的自治组织进行培育,使其不断完善和成熟,是实现居民“再组织化”的重要方式和推动力。以社区环境改善受益者——居民的积极参与而非单纯依靠政府投入和行政化治理,彰显了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主性价值,有组织地实践活动的持续开展,还能增强居民的公共意识,提升居民的自治能力。
最后,社区环境居民自治的催生和有效运转,还依赖于居民的自律性。自律内在于自治之中,是居民在社区认同基础上对自我行为的一种约束。这种行为约束不仅体现在具体的生产实践中,还体现在居民自身的日常生活与消费方面。为了营造美好的绿色家园,居民应从小事做起、从个人做起、从小家做起,主动养成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形成“自我”与“自然”并重的绿色消费观。这有利于从源头上使私人利益的满足感向公共利益的共同获得感转变,增强社区的环境共同体意识和共同利益联结。
(二)“社会参与”:社区环境善治的动力
“社会参与”在此处是狭义上的理解,特指社区之外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环境治理。M社区人居环境能有质的改变,与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是分不开的。以其创建成功的“绿色示范社区”为例,“创绿”工作开展初期,主要是依靠L的力量在推动,社区参与不足,不仅进程缓慢,效果也不理想,脏乱差现象时常反弹。后来,M社区联合B环境教育中心、S人类生态科技发展中心等环保社会组织,先是就“绿色社区”的评价标准以及“创绿”的社区意义在社区进行了广泛宣讲,继而通过组织引导、社会工作者示范及环保参与行动奖励等柔性策略,获得了居民的情感认同,激发了社区参与的积极性。环保社会组织的参与,还体现在对生态社区营造的实践指导。比如上海长三角人类生态科技发展中心T主任长期深入M社区,指导居民“垃圾分类”“厨余变宝”的方法,推动了社区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和减量化。
社会主体作为社区环境治理的一股重要推动力,其参与治理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在这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他们在动员业委会成员、楼组长等社区骨干时,将居民私益、社区公益和社区骨干特性有机结合在一起,易于先使这类群体形成共治的意识,进而以他们为基础不断拓展。另一方面是丰富社区资源。外来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增量型”的治理力量,借助社会组织的物质资源、社会志愿者的人力资源等,既能丰富社区资源,为美化环境添动力,还能提升社区社会资本,实现社会再生产。因而,在推进社区环境共治中,应充分发挥外来社会主体的力量。大量的社区环境治理实践也表明,由于忽视了社会力量,以致无法真正达到共治的效果。社区环境善治的实现呼唤社会主体的协同参与。
其一,探索环保社会组织、环保社会志愿者、社区互动合作的实践机制,推进社区与社会组织联动治理。ENGO在政府的大力培育和扶植的基础上,其自治能力和参与能力逐渐提高,建立并完善社区同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有利于它们在社区环境治理中深入、高效、创新地进行合作。为此,一方面要强化独立、民主、平等的合作理念,另一方面要明晰各自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以形成相互促进、资源共享的合作氛围。而目前的“三社联动”作为基层治理的一种创新实践,通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的联动,盘活了社会力量,整合了跨界资源,是推进社区环境治理、打造生态宜居社区的一种路向。其二,与高校建立合作关系,获取高校智库的支持。在社区环境合作共治中,社会组织的参与更多地体现为组织资源支持、骨干动员以及具体业务指导,而作为社会的另一种力量来源,高校则主要从理论与实践互动的维度介入社区环境治理。高校参与不只是进社区开讲座、普及生态知识,还给社区环境建设与治理注入人文内涵,为生态社区营造提供学术养分。借助高校智库资源,打通思想理念与治理实践的渠道,使社区环境治理的有关理念、制度和方法的制定有章可循,进而从“以直觉为准”“拍脑袋决定”的感性思维转向理性的分析和量化的标准衡量。
(三)企业履责:社区环境善治的协力
奥尔森认为,当利益集团认为自身利益同整个社会繁荣关系不大,并存在以损害社会共同利益来实现自身利益的企图时,便是在追求狭隘利益;而当集团认为自身利益与社会繁荣息息相关时,其在寻求自身利益和社会收入再分配时,不仅会比较节制,还会采取促进社会发展的行动,这是共容利益的价值取向(奥尔森,2005)。借鉴这两个概念来分析企业与社区环境治理之关系:若企业与社区有着共容利益,这会诱使企业关心并参与社区环境治理;当其与社区缺乏共容利益或只有极少的共容利益时,企业从中能够获得的仅仅为产出量的微量部分,在狭隘利益驱使下,企业最终会失去增加社会产出的兴趣,做出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动。
自住房商品化制度改革以来,市场便走向了社区治理的舞台,尤其是新建的大规模小区,由于入住率不高,当区域内组织体系不健全时,开发商和物业就承担了社区环境卫生工作。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无论是现场参与社区环境治理实践活动的单位,比如物业公司、环保企业等,还是未在现场直接参与,却与社区环境质量密切相关的周边企业,从整体和长远的角度来看,都与社区的合作互动,不仅对社区有利,而且对于企业自身来说都是有利的。企业作为社区环境治理微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为了共同利益的实现,企业应从狭隘利益最大化转向共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即既要企业的经济利益,也要维护社会的环境利益,为社区环境善治的实现“助攻”和“增能”。
一是在社会生产经营中,企业应遵守保护环境的政策法规,自觉减少污染物和废弃物的排放,对已形成的社区环境污染加以整治并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社区周围的企业,比如餐馆,它既为居民消费提供了便利,也因逆环境的不当行为,从而增加了社区环境污染和冲突的风险。它们如能做到绿色生产、规范经营,也是对社区环保工作的有力支持。二是在参与治理实践中,企业应利用自身的技术、设备优势,协助社区突破治理困境。比如,为解决生活垃圾处置问题,探索“厨余垃圾内循环”的实践方法,M社区与多家环保公司展开了合作。公司协助小区修建了垃圾库房,安装了垃圾粉碎机,如今居民只需将分好类的垃圾投放到专用垃圾桶即可,后续工作交由环保公司负责。为此,M社区厨余垃圾体积减小了60%、重量减少了30%。
当然,企业环保责任的履行,还依赖于相关行动者的共同行动。政府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对破坏和污染社区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使其逆环境行为得不偿失;对关心周围社区环境质量,履行参与社区环境治理义务的企业进行奖励(如评选环境保护先进单位),以激发其后续的生态环保行为。此外,加强社会监督。企业参与社区环境治理,从某种意义上说,更多的是在履行义务,但此义务的履行还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监督才能得以保证。居民作为社区环境资源的消费者及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在约束自身的社会行为时,还要对破坏社区环境的行为予以揭露和检举。总之,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要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自觉承担维护环境正义的社会责任,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共治共享的利益格局。
(四)政府嵌入:社区环境善治的保障
从亚里士多德对人们不愿关心公共事务的论述、哈丁的“公地悲剧”,到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都是关于公共事务治理悲剧的有力诠释。其共同之处,就是个体理性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社区环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具有极强的非排他性,无论是社区居民自主治理,还是社区与社会组织、企业的合作共治,没有政府力量的渗入和保障,很难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生态社区建设目标的实现呼唤多主体多力量共同参与,从政府角度来说,需要从以往“行政化治理”转向“嵌入治理”。
第一,理念嵌入。理念嵌入是政府将宏观层面的治理理念嵌入社区环境治理实践。在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政府依然扮演重要的角色,其方针政策和治理理念势必影响社区环境治理的进展和效果,而过去城市社区所涌现的多种治理模式正是政府治理理念的一种反映。在创新社会治理背景下,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些关于“生态之城”建设的文件,突出增量开发与存量挖掘并重的理路,强调要把生态社区营造作为一个“生态小城”来建设。M社区所在的街道和区政府因此极力倡导居民自主的治理理念,鼓励外在力量的积极参与,这给M社区带来了一定的自治空间,为居民自治的实现提供了基础。在M社区环境整治过程中,街道强调要在社区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加强民主协商和社区参与能力的培养,并指导社区与施工和监管单位签订了“住宅修缮党建联建协议”,保障了环境整治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二,组织嵌入。组织嵌入是指政府将组织关系或组织机构嵌入社区环境治理结构。政府组织嵌入既有实现某种政治功能的考虑,也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政府在M社区环境治理中体现的组织嵌入,更多的是为生态社区营造服务。一是在街道的指导与支持下,M社区成立了自己的ENGO。这是政府向社区赋权、增能的一种方式,M社区由此迈向了组织化的自治之路,逐渐形成了合作共治的局面。在ENGO的带动下,社区环保活动参与规模日渐增大,尽管首次参与的居民仅42户,但第三次就超过了100户。二是M社区所在街道成立了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会由街道社区党办、社区自治办及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共同管理。这一方面加强了政府对社区“内生型NGO”的监管,另一方面为组织之间的交流互动、资源共享提供了服务平台。
第三,资源嵌入。资源是治理的基础,社区资源短缺阻滞了社区环境治理的推进。资源嵌入则是把政府自身掌握的财政资源、政策资源以及通过政府力量引入的其他社会资源嵌入基层社区,以丰富社区资源、提高治理效能。一是资金支持。仅2012~2014年,市、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就向M社区投入资金400多万元,用于生态社区软硬件设施建设,如“节能路灯改造”“家庭一平方米小菜园”课程建设。二是项目扶持。街道在M社区进行了“生态家”项目试点,促进了社区环境治理的项目化;为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S市政府开展了“两网协同”资源分类回收项目,并将M社区列为示范基地之一。此外,政府的资源嵌入还体现在对社区的宣传上,通过宣传让社区经验被外界所认知和接纳。由于政府对M社区家庭主妇环保意识和行动能力的有效宣传,其已被纳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用于推广的生态治理案例。
五 小结和讨论
受现代化进程和市场化机制的影响,城市社区环境问题已成为社区建设与城市发展的突出短板。如何将社区自有力量和社区外来力量充分整合成治理合力,是推动实现社区环境善治的关键。本文基于S市M社区环境治理实践经验的分析,构建了一个符合城市基层社会情境的“自治式共治”的分析框架。在这一框架中,以居民自发成立的环保行动小组(后来转型为ENGO)开启了M社区环境治理的实践进程,并在激发社区参与、促进社区共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政府嵌入、企业履责、社会参与的合作共治,有助于弥补居民自治的不足,共同推动社区环境善治的实现。这一路径充分激活了社区的原动力,凸显了居民的主体性,整合了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的优势资源和治理力量,从中显现了“强国家、强社会、强公民”实践互动的微场景,对创新城市环境治理和社会治理双重实践具有导向意义。
当前的社区环境治理实践,主要有行政化治理、市场化治理以及参与式治理等类型,然而,这些治理类型基本忽略或脱离了居民这一基础变量(主体),未能充分发挥他们在社区环境治理中的主体性和自主性。为营造宜居的生态社区,许多社区尽管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但效果不理想,不仅加重了居委会工作负担,还可能激化原本陌生而又紧张的社区关系。自治式共治以社区为基础,注重培育居民的社区意识和自治能力,充分挖掘、整合社区内外资源,共同应对社区环境问题,因而能够较好地缓解上述问题。
当然,城市社区环境自治式共治的实现,其实施条件和普适性是需要考察的,该治理路径也并非适合所有的社区类型。为此,有学者持悲观态度,认为我国社区社会资本不充裕、民间自发性弱、无私且有能力的基层治理代理人缺乏,故基层社会的自治和共治难以实现。不过,通过对社区环境治理成功案例的系统考察,我们发现,即便社区资源不足、民间力量薄弱,自治式共治依然能够实现。问题的关键在于社区的治理结构,以及从不同的社区背景出发去选择推进社区环境治理的行动策略。因此,对于具体实践来说,如何通过组织培育、制度设计和项目化运作,尤其是加强以“共同体”为价值导向的生态社区自治与共治建设,激发社区能量,整合外界力量是自治式共治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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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超大城市社区环境治理创新实践研究”(2017BSH007);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大都市社区环境治理机制创新及实现路径研究”(18YJA840010)。
[2] 王芳,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大学社会学院博士,主要从事社会治理、环境社会学方面的研究,E-mail:wangfang@ecust.edu.cn;邓玲,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生态治理、生态文明方面的研究,E-mail:aihndeng@163.com。
[3] 根据CLEAR模型,影响人们参与地方公共生活的因素主要包括能够做(can do)、自愿做(like to do)、使能够做(enabled to do),被邀请做(ask to do)及作为回应去做(responded to do)五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