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辩护教程(理论篇)
- 田文昌主编
- 2053字
- 2025-03-28 14:31:55
五、职业伦理的其他内容
(一)规范委托关系
1.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当事人签署委托协议
辩护律师作为职业群体,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当事人签署协议,律师必须加入律师事务所,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与委托人签署协议,接受行业规制。具体表现为委托人需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再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人的信任和委托,确定具体的承办律师。这样确保律师履行义务时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这是行业管理的要求,律师事务所集体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
正是职业群体的管理模式,制度设计的逻辑才赋予律师拥有独立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法庭辩护等辩护权利,且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虚假的情况下,律师依法向相关办案机关提交文书材料时,相关办案机关应依法接受并接待。
2.在同一个案件中只能为一名被告人辩护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由于民事法律是私法,民事权利遵循“意思自治”和“自由处分”原则,公民对于自己的民事权利可以放弃,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也允许自认,对于共同利益的一方多人可以共同委托一个律师代理;刑事法律是公法,面临国家指控的被告人需要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可让他人代为受过,同案被告人属于同一犯罪行为的共同实施者,最终的角色分配以及责任分担与辩护效果直接相关,彼此之间一定存在利益冲突,因此律师在同一个案件中只能为一个被告人辩护。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为一个被告人辩护,这不仅是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也是律师事务所应该遵守的规范和义务。由于委托人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因此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时,有责任和义务避免一名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两名以上被告人辩护。
实践中有人将“律师不得为同案两名以上被告人辩护”的规范极端化,认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为同案两名以上被告人辩护”,这是不成立的,不可以将这里的“律师”扩大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而应该解释为“律师个体”。首先,从同事关系上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之间是独立的个体,辩护中律师有独立于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独立意志,不受其他同事约束,律师在自己代理的具体案件上,拥有独立意志,不必经过同事们之间集体讨论。其次,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关系上看,在一个案件的具体业务上,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没有施加影响性意见的权力。再次,如果不允许同所律师出现在同案的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中,那就意味着一旦该所有一个律师接受了同案一名被告人的委托,则其他被告人都被剥夺了委托该所其他律师的权利。因此,同案不同的被告人可以到同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
避免利益冲突也不可在时间维度上扩大化。一个案件结束了,对于律师来说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就结束了,不能让上一个案件的辩护成为选择下一个代理案件的障碍——将避免利益冲突扩大化到“代理过的案件”。律师是职业化的团体,不是熟人社会的利益集团,不能认为一个案子审结了,但“利益还在”,便在规范上禁止代理。即便是两个不同的案件涉及有关联的事实,一旦一个案件已经审结,则律师代理另一个案件时都无需考虑与前一个案件的利益关联——因为对于律师职业性的要求——审结就意味着“无关”,律师只需毫无二心地投入下一个案件中。如果说实践中存在律师在这种情况下违背职业伦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属于个案,不能成为规范适用的逻辑前提。
(二)规范律师营销
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不是慈善机构,作为自负盈亏、不吃“国家皇粮”的职业,需要获得社会资源,宣传并营销自己。但是,作为特殊的职业群体,在宣传和营销时,除了一般市场宣传应该遵守的规范,比如不得虚假宣传之外,还不得承诺办案后果,不得签署风险代理,不得贬损同行,因为职业群体有架构职业整体形象以获得被委托人群体信任的义务。律师不得以泄露当事人隐私为代价做自我宣传。作为刑辩律师,对被告人回归社会应当尽到关照的义务,比如,不能为了宣传自己,而让被告人曾经犯罪的记忆一直留在互联网上。
(三)依法合规范收费
不得私自收费,是所有律师都应当遵守的规范。委托人将费用打到律师事务所的账号上后,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交税、扣除费用、发放(含律师)。由于辩护业务的专业性、垄断性,且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若没有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任由辩护律师与委托人自行处理费用,容易导致律师业务市场失控。
(四)接受律师协会监督与惩戒
职业伦理具有强制性。职业伦理是由职业群体内部成员自己制定、修改和遵守的,全体成员适用统一标准。律师协会一般会将职业伦理公示出来,对成员行为产生外在约束力量,规范成员的职业行为,并在其违反后产生一定的惩罚后果。职业伦理必须得到实际贯彻执行才有意义,必须具备外在的惩罚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违反职业伦理规范的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处置。根据1992年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惩戒规则》的规定,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惩戒一般分为警告、停止执业、取消律师资格等。比如私自收费的,迎合当事人不正当要求的,可能被停止执业;侮辱、贬损其他律师或利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可以予以警告;泄露国家机密或委托人的秘密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被取消律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