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守职业秘密

律师对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有关当事人及其案件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这一原则和规定不只适用于刑辩律师,对所有的律师都适用。保密职业秘密是律师的法定义务之一。

(一)为何要保守职业秘密

律师是法定的帮助被追诉人辩护的角色,在信赖关系之下,被追诉人自然需要向律师全方位披露和自己涉嫌犯罪有关的信息。如果法律一方面赋予辩护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辩护的权利,一方面又不禁止辩护律师将对被追诉人不利的信息披露出去,则必然无法通过辩护律师实现被追诉人辩护权。因此,保守职业秘密,成为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之一。辩护人不得将被告人对他告白的情况向外界透露,这是维系信赖关系的基本点。

(二)何谓职业秘密

我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第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和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刑事诉讼法(2018)》第48条也规定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范围很广泛,包括犯罪行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据此可以得出,辩护律师需要保守的职业秘密是指其在为被追诉人辩护过程中,基于辩护工作的需要而了解的被追诉人的信息,都被认定为职业秘密。

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律师办理的民事案件的信息不属于保密义务的范畴,这是对规范的误读。只要是办案过程中获悉的信息,律师都有义务保守秘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否则律师有权以法定的保密义务对抗要求其披露的任何机关和个人。

办案过程中,法律赋予辩护律师辩护权,比如可以会见、阅卷、调查取证。通过会见同被追诉人交流,通过阅卷了解指控证据,通过调查取证主动去调取相关证据,以及以其他法律不禁止的方式了解到的和案件有关的信息,都是辩护律师需要保守的职业秘密。

根据规范概念的解释,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既包括对被追诉人有利的信息,也包括对被追诉人不利的信息。但保守职业秘密主要指的是对被告人不利的信息,以及涉及宪法所保护的被追诉人的隐私等方面的信息。

履行辩护职责必然要向办案机关披露对被告人有利的信息,因此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不包括行使辩护权向办案人员提交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对这些信息哪些依法可以披露,哪些严格禁止披露,要以维护被追诉人利益为判断依据,要以服务于辩护目的为判断依据,要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依据。

(三)保守秘密的对象

要向谁保守获悉的不利于被告人利益的职业秘密?

1.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保密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是帮助被追诉人面对国家追诉,是与被追诉人一起行使辩护权对抗国家追诉,自然可以合理推导出其保密义务就是对办案机关和人员保密。换言之,就是禁止随意向办案机关披露履职过程中获悉的对被追诉人不利的信息。“刑事诉讼”活动的模式就是“控辩平等对抗,审者中立裁判”,作为控辩对抗的双方,辩方不可给控方输送“武器弹药”,这是维系“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逻辑。一般情况下,律师只有维护被追诉人利益并为其辩护的义务。

如果允许或者规定律师应当向办案人员披露辩护过程中知悉的不利于被追诉人的秘密,会架空法律设定的辩护人这个角色,伤及辩护制度的根基,就连“刑事诉讼”活动也被异化了。

2.对社会保密

第一,禁止披露被追诉人不利信息的义务,也包括不得对社会披露。一方面,如前文所述,与为被追诉人辩护的角色相矛盾;另一方面,律师是以职业化群体的身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职业群体与被委托人群体之间的信赖关系,是个案中律师与被追诉人之间信赖关系的基础,从建构律师职业群体与被追诉人群体之间相互信赖的社会心理结构出发,也要求辩护律师不得向社会披露对被追诉人不利的信息。

第二,被追诉人也享有隐私权保护。刑事法律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公共安全追究公民的犯罪,只是刑事法律治理的一部分,被追诉人在履行完刑罚,也要回归社会。如果因为受到一次刑事追诉,基于律师对被追诉人案件信息的披露,导致被追诉人陷入舆论的漩涡,甚至导致“社会性死亡”,必为律师职业伦理所禁止。

(四)保密义务的例外

有原则就有例外,且原则适用于一般情形,例外只能适用于极个别的极端情形。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从基本关系到基本内容的逻辑是需要周延的,保密义务的例外与两大基本义务冲突时价值排序的例外需相辅相成。律师只有在获悉的被追诉人犯罪行为具有“即时”且“重大生命财产危险”时,方可向办案机关披露。如前文所述,比如辩护过程中获悉被追诉人安放定时炸弹的位置,不及时披露就会发生爆炸,危及公共安全;获悉被绑架人质的藏匿地点,不及时披露就会发生生命危险等极端事件,此种极端的“即时发生的重大危险”存在时,才被允许向办案机关披露。

(五)律师免证权

基于保障特定社会关系的价值超越了惩罚犯罪的价值,因此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免证权。目前已经获得国际共识的需要放到惩罚犯罪之前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包括: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牧师与信徒关系,医生与患者关系,夫妻关系。法治发达国家在这四种最需要特殊保护的社会关系之间规定了免证权(也有人翻译成拒证权)。

辩护律师免证权是与辩护律师保密义务相关的证据制度,是指基于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之间特殊的法律关系定位,基于维护信赖关系的需要,基于帮助被追诉人对抗国家公诉行使辩护权的需要,基于律师角色的法定辩护义务,而规定了辩护律师免于承担作证的社会义务,即对于被追诉人的犯罪行为,享有免证权——即享有对抗国家公权力提出的要求律师证明被追诉人有罪的作证义务。律师的保密义务与免证权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确立了律师保密义务,意味着免证权必须就位。

免证权表面上看是辩护律师的一种权利,实际上从职业伦理的角度看,也是对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规范,即律师不得为指控被追诉人作证。如果律师作证指控被追诉人有罪,则该证据因为违反免证制度会被排除。而作证的律师也会被律师协会惩戒,甚至被吊销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