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现使命的基础与方式

(一)提升理论水平与专业技能

如今社会上案件普遍增多,当事人对法律服务的要求越来越精细化和专业化,律师需要具备足够的理论水平和过硬的专业技能,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是成为一名优秀律师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条件。

为此,律师要加强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不断提升自我理论水平。现代社会已进入人类文明高速发展的时代,法律更新的速度很快,几乎每天都会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这就要求,律师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了解和掌握新法、新规。而且,律师办案只熟悉法条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加强基本理论的学习。很多案件在没有头绪时,就需要回过头来看看部门法的原理和原则,深入了解法律的精髓。要把律师做好,首先要把法理学好,要把原理、原则学好。理念、原理、原则是一个合格法律人必须吃准、吃透并可以运用自如的基本功底。很多冤假错案的出现,都是源于对这些问题的认识错误。做律师不能犯这种错误,而且还要善于帮助其他人纠正这种错误。

律师还要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基本操作技能的培训非常欠缺,可以说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绝大部分律师都是在摸索中前进。近年来,律师业务相关培训平台及各种线上、线下培训活动逐渐增多,律师应抓住各种学习机会,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活动,并在自己的办案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将自己的培训收获运用到实践中去,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庭审走过场、以书面辩护意见为主要载体的传统辩护方式将被摈弃。根据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庭审实质化将是未来刑事辩护的重要方向。随着未来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侦查人员出庭率的提高,对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的发问技巧等具体技能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因此,刑事辩护的专业化未来将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而不断提升理论水平与专业技能,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迫切而长期的任务。

(二)及时更新理念

在我国的特定环境下,人治理念与法治理念的冲突与碰撞会持续较长的时间。在这个特定时期内,滞后的理念无疑是法治化进程的羁绊。所以,对于任何一位专业法律人士来说,更新理念都显得至关重要。

从宏观角度而言,人治与法治的本质区别何在?人治与法治各自的人性论基础是什么?从微观角度而言,律师的职责定位是什么?律师与正义的关系如何?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如何?这一系列问题,都是一位专业律师不容回避的。一位专业法律人士,如果对法治的本质缺乏正确而深刻的理解,对自己的执业理念都模糊不清,对自己的职责定位都搞不清楚,何谈尽职尽责?但是,在当前的中国社会,这些问题至今并没有真正厘清而且仍然争议不断。

所以,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及时更新理念是中国律师一项更为特殊的重要任务。为此,律师不仅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而且要随时关注法律更新的进程和价值观的变化,及时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三)修炼人格素养

律师的人格素养,主要是指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律师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情操的合称。道德意识是律师内心深处对职业道德的理解和信服,对道德规范自觉信守的意念。而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特殊行业,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有其自身的特征。一方面,它是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体现的,其中许多规范直接来源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另一方面,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一般会受到一定的制裁。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出庭辩护。敬业勤业、尽职尽责、仗义执言、据理力争,是律师应当坚守的情操。举止端庄、诚恳谦逊,是律师不可缺少的风度。

律师的人格素养需要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修炼而成,刑辩律师应顺应社会发展潮流,自觉提高人格素养,使自己成为适应时代发展所需要的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责任心包括律师的立场性和原则性。律师的首要责任是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也是律师的行为准则。所以,律师必须坚持对委托人负责的立场并始终坚持这一原则。在任何情况下,律师都不能出卖委托人的利益,即使在与委托人产生意见分歧而又无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也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而提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辩护意见。现实中,有的律师在被告人坚持不承认有罪的情况下,却以律师可以独立行使辩护权为由而坚持为其作罪轻辩护,以至于在法庭上与被告人发生冲突。这种做法是对律师辩护权独立性内涵的误解。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的含义应该是独立于法律之外的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预,而不是独立于委托人的意志之外,因为律师的权利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而不是国家的授权。

如果委托人的要求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怎么办?例如,如果在有罪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委托人坚持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甚至公然要求律师帮助其伪造证据或者诬陷他人,律师应当如何应对?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首先应当以法律人的专业能力去影响和说服对方,力求与对方达成共识。在最终无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律师则应当遵守三个原则:

一是可以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放弃辩护,但不可以违背其意愿提出对其不利的辩护意见。

二是律师不能提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证据,因为律师负有对委托人隐私的保密义务,这种义务也是免作证权。

三是在任何情况下,律师都不得帮助委托人伪造证据,这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底线。

(四)以个案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

从广义上说,律师的责任不仅包括对委托人的责任,还包括对社会的责任,因为律师职业所面对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全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律师的执业活动不仅仅关系到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关系到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律师的执业活动又与全社会的法治大环境紧密相关。与某些单纯的技术性工作不同,律师的每一项执业活动乃至律师的自身权利都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相关联。正是由于律师职业这种特殊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律师所承载的社会责任更重要、更广泛。所以,律师的职业责任与社会责任具有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

办好一个案件,可以防止一个错误,维护一次公正。如果因此能推动立法的改进,可以防止一类错误,维护一片公正,帮助一批人免受不公正的追究。这正是“个案推动立法”的意义所在。因此,一位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应将“以个案推动立法”视为自己的使命。这也是其他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群体即司法人员的共同使命。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多样化,实际案例日益复杂,因个案引发立法或修法的情况不断出现。例如2003年3月,在广州务工的湖北青年孙志刚被收容并被打死一案,引发了关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应该废除”的全民大讨论。著名宪政学者、时任全国人大秘书局副局长的蔡定剑主持了“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案例分析会”。在会上,多名律师积极参与讨论、各抒己见。最终在同年6月,该办法被废除。遗憾的是,在这之前,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实施多年,近似的案例一再出现,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付出孙志刚被收容并被打死这样惨重的代价。

在新的问题刚刚暴露时,如何更积极、更主动、更及时地发挥“个案推动立法”的作用,如何对典型个案深入分析和总结,以此考察立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及时提出修法建议,并大声呼吁,促使立法者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是律师应尽的责任。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把自己办案中的体会加以研究、分析、总结和提升,同时提出立法、修法的建议,提出司法改革的建议,这样就有了更重要的意义。律师不仅办了案子,做好了自己的事业,而且又推动了法治的建设,推动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应时刻牢记“个案推动立法”的使命,通过个案推动法律的修订与完善,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回顾过去,展望未来,刑事辩护业务一直都是挑战和机遇并存。尽管未来的道路仍然布满荆棘,刑事辩护仍然是“皇冠上那颗璀璨的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