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的职责定位是律师制度中最基本的问题,然而,关于这个问题的理念分歧在我国至今并未解决。伴随着对律师职业属性认识的演变,关于辩护律师职责定位也一直处于争议之中。辩护律师的职责到底是什么?是正义的化身?还是邪恶的代言人?一会儿被誉为天使,一会又被视为魔鬼,到头来成了一个不伦不类的怪物。这样的认识既迷惑了社会大众,甚至也误导了律师自身。这种现状实际上很可怕,因为,缺乏准确定位的职业是不会有立足之地的。有的律师对自己的定位也不是很清楚,例如,有些辩护律师认为律师就应当代表正义,甚至有人认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与公诉机关相配合等。这些都是对辩护律师职责定位问题认识的偏颇。

其实,辩护律师的职责定位并不复杂,简言之,就是依法最大限度地去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律师并不代表公正,而只能通过参与司法程序的整体活动去实现和体现公正;律师也并不代表邪恶,即使为邪恶者辩护或代理的活动,也是实现与体现法律公正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当维护当事人利益与维护社会公平两个价值目标冲突时,律师应当将维护当事人利益作为积极义务,而将维护社会公平作为消极义务。因为,律师的职责就是以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方式去追求公平正义。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与公权力抗衡,防止公权力滥用,进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平的价值目标。所以,律师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价值目标与实现社会公正的价值目标在本质上并不冲突。律师与法治并存,为实现公平、正义而服务,但辩护律师本身并不代表法律的天平,而只是扶正这个天平的砝码。辩护律师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只能在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过程中得到综合体现,其服务的宗旨就是在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的前提下,运用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