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
- 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新探
- 郭晓玲
- 3552字
- 2025-02-25 16:10:15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法规的挑战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原则上是没有区别的,电子商务也是关于当事人之间就某一物品或服务在各自权利和义务上的约定。因此,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与传统商务是一致的。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电子商务行为的规范
电子商务主体准入不规范,导致电子服务商的设立不规范。传统的商事主体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而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缺乏规范,由于网络市场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性,人们无法确认电子商务行为的合规性。
(二)电子数据的取证
电子数据只能处于一种虚拟的环境中,它们很容易遭受篡改。为了确保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所用电子数据的真实合法性,一方面在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中,要保证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和取证程序的合规性,取证工具要经过认证;另一方面,应注意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是否规范清晰。
(三)电子证据的认证
随着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也同样具有与书证一样的证明力。例如,电子签名法就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随着电子签名技术的逐渐成熟,我国民事诉讼中赋予可靠的电子数据以更高的证明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电子数据“认定难”的问题。
二、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关系
(一)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和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组成。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国家。
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由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法律、规则、条例、章程的总和。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包括规定、办法、细则等。
(二)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关系主体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的各方参与者,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具体包括电子商务交易者、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卖方和买方当事人)。
传统商务就是用户可以利用电话、传真、信函和传统媒体来实现商务交易和管理过程。用户能够通过传统手段进行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获得营销信息、接收订货信息、做出购买决策、支付款项、提供客户服务支持等。
1.电子商务主体的特征
电子商务主体在网络环境下具有以下特征。
(1)虚拟性。与传统商事活动中的主体相比,电子商务的主体因网络的应用而具有了一定的虚拟性。
(2)主体属性不确定性。网络具有开放性,导致电子商务主体属性难以判断。
(3)多样性。电子商务主体分为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直接主体是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当事人。间接主体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服务商,主要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认证服务商、在线金融服务商
(4)跨地域性。网络具有无界限特性,导致电子商务主体具有跨地域性。
2.电子商务主体和传统商事主体的相同点
(1)目标相同。两者的基本目标均为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赢得顾客、获取利润。
(2)行为相同。不论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商务模式,其商务活动都是以满足顾客的实际需求为中心而开展的。电子商务行为仍然是商事行为,所以传统商务的一般规则,包括准入和退出的规则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
3.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事主体的区别
传统商务的交易成本高,交易效率低,交易过程不透明,支付方式采用支票和现金支付过程烦琐。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务形态,与传统商务行为的区别,更多体现在技术手段层面。
(三)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关系客体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网上商务行为、智力产品和无形财产。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四大类:①有形商品;②数字化商品或信息商品;③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④在线服务。
(四)电子交易关系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
完整的电子商务要求做到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都在网上进行。由于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买卖双方与银行、买卖双方与网络交易平台、买卖双方与认证机构、买卖双方与物流运输机构之间都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1.买卖当事人
买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所发生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利。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并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收标的物的义务;对标的物进行验收的义务。
2.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网络交易中心在网络商品中介交易中扮演着组织、中介和促成的角色,按照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双方的具体要求开展业务活动,为各类网上交易提供交易平台、信息交流和在线支付等服务。
3.电子商务认证机构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履行第三方职能,一般以中立的、可靠的第三方中介人出现,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服务,因而,在认证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买卖双方,以及认证机构参与,认证法律关系涉及多方当事人。在有些复杂的交易或服务关系中,交易当事人可能会更多。譬如,在以信用卡在线电子支付进行的交易中,认证机构不仅要向买卖双方相互间提供身份认证,还要对发卡银行、收付机构提供认证服务。
电子商务认证的核心职能就是向客户颁发数字证书,发放数字证书的机构是认证中心(简称CA)。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电子商务认证是一种信用服务关系,认证机构与证书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基于电子商务合同而产生,对证书持有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因其特殊的职业义务而存在。
4.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为从事电子商务的各方提供网上支付服务。对于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完成交易的双方来说,网上银行是必需的。网上银行是建立在传统的电子银行基础之上的,是电子银行的一个发展阶段。
与传统的使用现金、支票等支付手段不同,电子商务采用信用卡、电子支票和数字现金等电子货币进行网上支付,通过网上银行的信用卡等各种方式来完成交易,并在国际贸易中通过与金融网络的连接来支付和收费。
5.物流运输机构
物流是物品在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用户要求的过程。物流企业除了需要承担运输合同违约赔偿的法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绿色物流的社会责任。
绿色物流是指在物流过程中抑制物流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同时,实现对物流环境的净化,使物流资源得到最充分合理的利用。现阶段,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在处理社会物流与企业物流时必须考虑环境问题。物流运输活动,对环境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需要最大可能地回收再利用包装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五)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或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或责任。
1.电子商务交易者
电子商务交易者即某一商品或服务直接进行交易的双方,也就是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的买方和卖方,其在网上交易时必须真实存在,并且必须具备从事相应在线交易的资质,是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电子商务立法
(1)电子商务立法的内容。分析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事主体的区别,其目的是设计适合电子商务的立法。电子商务立法,包括市场准入、税收、电子商务合同、安全保密、电子支付、知识产权、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等方面内容。
(2)电子商务立法的准则。
第一,中立自由准则。电子商务使用的技术正在不断进步和更新,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对涉及的相关技术范畴应保持开放、中立的姿态,以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能将其局限于某一特定形态,防止因电子商务立法对特定范畴的偏爱而损害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协调统一准则。协调统一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既要与现行立法相互协调,又要与国际立法相互协调,同时还应协调好电子商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的利益关系,如,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等,尤其要协调好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
第三,鼓励引导准则。法律介入应当循序渐进,加以鼓励与引导。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立法机构不可能马上就把电子商务的所有问题都纳入法律轨道,应当给电子商务以宽松自由的外部环境,如果管得过严,就会抑制电子商务的活力,阻碍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