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财务管理常用制度描述

3.1 资金预算管理制度描述

资金预算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地筹措、分配、使用资金,加强对公司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预算编制和监督执行由公司总部管理会计部负责,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由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负责,财务室办理具体工作。

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管理会计部、财务会计部及财务室工作,按要求保质保量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资金,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券。为定期编表计算及收支运用方便起见,预计资金仅指现金和银行存款,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券则归属于资金调度的范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整个集团公司。

资金预算规定

第五条 公司总部有关部门及各下属单位,除应于年度经营计划书编订时报送年度资金预算外,还应于每月25日前逐月预计后三个月的资金收支资料,编制资金来源运用预计表,报公司总部管理会计部。管理会计部根据公司年、季度资金预算进行核查,签注意见后转财务室以利于汇编。

财务室应于每月28日前汇总、编妥下三个月资金来源运用预计表,按月配合修订,并于次月前,编妥上月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上两表各一式六份,分别报管理会计部经理、财务会计部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同时留存一份备查。

第六条 资金收入。

1.销售收入。

各下属单位依据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预计可收(兑)现数额编列。

2.劳务收入。

各下属单位收受同业产品代为加工,依公司收款条件及合同规定,预计可收(兑)现数额编列。

3.退税收入。

①退税部门依据申请退税进度,预计可退现数额编列。

②预计核退税额虽非实际退现,但其能抵缴现金支出,得视同退现。

4.其他收入。

凡无法直接归属于以上各项收入的都属于其他收入,包括财务收入、增资收入、营业外收入。其数额在10万元以上者,均应加以说明。

第七条 资金支出。

1.资本支出。

①土地:公司总务部依据购地支付计划提供的支付预算数编列。

②房屋:公司总务部依据兴建工程进度,预计所需支付的资金编列。

③机器设备、杂项设备等:公司总务部依据采购计划和进度,预计支付资金编列。

2.材料支出。

公司总部销售管理部和各下属单位按照请购、采购、结汇作业,分别预计外购商品支付资金并编列。

3.薪资。

公司总部劳资部和各下属单位依据工资、奖金制度及产销计划、最近实际发生数等资料,预计支付数并编列。

4.期间费用。

①销售费用:各下属单位依据销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月份销售费用占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推算编列。

②管理费用:公司总部会计室和各下属单位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工作计划编列。

③财务费用:公司总部会计室依据财务室资金调度情况,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5.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列各项的支出都属于“其他支出”,包括偿还长期(分期)借款、红利等的支付。其数额在10万元以上者,均应加以说明。

第八条 异常说明。

各下属单位应按月编制“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了解资金实际运用情况。实际数与预计差异在10%以上者,应由资料提供部门填列“资金差异报告表”,列明差异原因。以上两表于次月6日前送公司总部财务室汇编。

第九条 资金调度。

1.公司经营资金由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负责筹划,由财务室具体办理筹措调度事务。

2.各采购部门(公司总部总务部、销售管理部,各下属单位业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购销任务,按月编列“月度采购计划”,并于当月30日前送财务室汇总。由财务室编制月度用款安排,经财务会计部经理、财务总监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3.财务室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于次月5日前按月依据有关银行贷款额度、可动用资金、定期存款余额等资料编列“银行短期借款明细表”,呈财务会计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核阅,以作为经营决策的参考。

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条 年度预算计划下达后,财务总监组织财务会计部、营销中心、售后服务中心、各分公司和零售部,商定各营业单位月度资金占用额,上报总经理核准后下达。

第十一条 各下属单位在业务中要努力加速资金周转,减少不合理的费用开支,提高资金营运质量和利用率。

第十二条 各下属单位的月度资金占用额每年要进行调整。若月度占用超支,则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1.公司总部主动变动,则相应调整,但应限定时期。

2.业务良性扩张,则做出书面报告,载明增加额度、原因及必要性、预计投入产出比、要求期限等,经上级部门签注意见,并由财务会计部相关人员审核后,报财务总监批准,同时报总经理。

3.经营不良造成超额使用,除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和提出预防与纠正措施外,公司总部按超额部分的10%抵扣销售收入,视作罚款。

第十三条 各下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筹款,严禁向外单位或公司其他单位以任何方式拆借资金、放贷、提供担保,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单位负责人承担,视情节轻重,公司可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单位财会负责人知情不报或协助实施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司财务会计部予以撤换或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存款管理

公司各下属单位除在当地或公司总部附近的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公司财务会计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公司总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5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向财务会计部提供书面说明,经批准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十五条 各下属单位支付厂商或有关单位购货款项(一般费用开支除外),必须将汇款单或付款凭据传真回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以备审查留存。若不按此规定办理,按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中的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 各下属单位财会室必须逐日向公司财务会计部传真呈报其“银行存款及现金余额日报表”。会计室银行税务会计负责汇总编制集团公司“银行存款及现金余额日报表”,逐日向财务室主管、财务会计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呈报。

第十七条 资金检查和管理。

公司总部财务室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务会计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编报专题报告。

1.定期检查各下属单位的现金库存状况。

2.定期检查各下属单位在公司总部的结算情况。

3.定期检查各下属单位在银行存款和在公司总部存款的对账工作。

4.对各下属单位汇出的5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十八条 公司各类单项资金管理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解释并检查考核,财务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本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颁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施行后,原有的类似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